当事人被批捕后,还有机会取保吗?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4-07



当事人被批捕后,还有机会取保

李泽民律师 吴单

关键词: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检察院或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在侦查阶段认为需要逮捕当事人的,侦查机关必须向检察院提请批准。

那么,当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当事人是否还能申请取保候审或变更其他强制措施?

答案是可以。

在一个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均认为当事人需要予以逮捕,从直觉上看似乎是板上钉钉的事,没什么机会翻盘了。

实际上,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的角度,被批捕的当事人一方仍然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或变更其他强制措施。

 

法律规定角度

(1)《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了“应当予以逮捕”的要件,即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在评估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时,检察院应当重点考虑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进而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可见,上述条款与“羁押必要性”相关规定的内涵一致。

(2)对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73条、第574条予以明确,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申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可以建议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3)2023年11月30日,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及被害人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可见,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了适用羁押措施的条件和当事人被采取羁押措施后的救济权利。

总而言之,在羁押的任何阶段,只要检察院认为有需要或被羁押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辩护人提出申请,就可以开启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司法实践角度

既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对刑事案件羁押决定的救济权利,那就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行使。

实务中,当事人被批捕后又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情况并不少见,来看几个案例。

(2020)鲁0683刑更4号一案:

2018年10月20日,Z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L市法院决定对Z某予以逮捕。

2019年7月4日,L市看守所以Z某患恶性肿瘤不宜收押为由,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经审查,L市检察院建议不对Z某予以羁押,L市法院决定在审判阶段对Z某予以取保候审。

(2016)桂10刑终113号一案:

2015年9月29日,Z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批准逮捕。

P县看守所因被告人Z某入所体检时发现其罹患三级双肺结核,属于不予关押范围,遂于2015年12月2日向S县检察院出具《关于要求变更Z某强制措施的报告》,建议对Z某变更强制措施。

经P县检察院审查,该申请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定条件,遂于2015年12月7日决定对Z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日予以释放。

(2017)闽0581刑初214号一案:

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W某因盗窃被公安人员抓获。2017年3月1日,W某被批准逮捕。

同月4日,因W某患有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不适用继续羁押。因此,辩护人向S市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向S市看守所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经审查,S市法院对被告人W某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2021)新4004刑初34号一案:

2021年7月14日,M某因涉嫌强奸罪,被H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26日,被H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对此,辩护人以对M某予以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由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审查,H市检察院于2021年11月16日发出《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建议对M某变更强制措施。

2021年11月25日,H市法院对M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5)六刑终字第00173号一案:

2013年6月5日,X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S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S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审判阶段,X某的辩护人提出该案的犯罪事实不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X某存在犯罪行为,并向S县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

经审查,S县检察院认为不需要对X某继续羁押,建议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2014年2月15日,S县法院决定对X某予以取保候审。

 

结语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羁押适用条件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了细致的规定,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平衡司法公正与效率,避免不必要的羁押给当事人带来过重的负担,同时也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已经被批准或决定逮捕的当事人,仍有依法争取变更为取保候审等措施的机会。当事人自己或通过近亲属、辩护人均可以通过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争取救济的机会。

从实务案例来看,当事人若患有严重疾病而无法自理或不宜被收押的,可以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当事人能证明予以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或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犯罪行为的,也可以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阅读量:130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李泽民

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339834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