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2-22
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后,一定会在12个月内结案?
李泽民 吴单
关键词:取保候审、审理期限、结案
在刑事诉讼的五种强制措施中,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属于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而取保候审是其中最宽松的一种,当事人可以相对自由地活动。很多当事人及家属都知道要拿到取保候审,但在争取到之后往往掉以轻心,误以为“安全”了而不太关注案件进程。要知道,取保候审毕竟是一种强制措施,这种非羁押的状态只是暂时的,案件一天不了结,心中巨石就一天不得落下。
《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因此,有人认为一旦办案机关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那么案件一定会在法定的12个月期限内办结。
其实,这里存在两个误解:一是不同诉讼阶段的取保候审独立计算期限;二是当事人羁押与否决定了不同诉讼阶段的办案期限。
刑诉各阶段的取保候审规定
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刑事诉讼涉及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办案机关均有权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取保候审;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7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且应根据案情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换言之,在侦查阶段对当事人予以取保候审的,其最长期限是12个月。由于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办案,所以侦查期限也可以达到12个月。
如(2019)苏0111刑初1034号一案中,被告人L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日决定对L某予以逮捕,并于2019年12月2日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宣判L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3万元。
本案中,公安机关于2018年10月19日决定对L某取保候审,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日决定逮捕。可见,公安机关是在2019年11月1日之前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在受案后立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所以,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是在2019年10月底终结,侦查期间与L某的取保候审期间一样长,整整12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2条、第103条规定,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公安机关已对当事人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认为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办理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当事人。
可见,案件从侦查阶段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检察院有权重新决定是否对当事人予以取保候审;认为需要的,则应重新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重新办理手续,相应的期限也重新计算,最长又是12个月。
如(2019)川09刑申1号一案中,被告人L某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于2016年10月9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职务犯罪属于检察院自侦范围)。2017年4月26日,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决定取保候审,后于2017年11月1日决定予以逮捕,并于2017年11月1日宣判L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十万元。
本案中,检察院于2017年4月26日移送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在受案后的7日内作出是否继续取保候审的决定。但是,法院却等到2017年10月9日才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此时是L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取保候审届满12个月的最后一日。
对此,当事人L某提出异议。经复查,复查法院认为,本案起诉至一审法院时,检察院的取保候审决定并未到期,一审法院在检察院原取保候审决定到期时,认为需要继续取保候审,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无不当,未超过法定期限。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当案件移送衔接时,一些受案机关存在未及时作出继续取保或变更的决定的情况。对此,《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三款作了兜底规定,“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移送案件的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
审判阶段
最高法《刑诉解释》第162条规定,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决定取保候审的,案件起诉至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法院应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
秉承同样的法理,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时,法院同样有权重新决定是否予以取保候审;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则重办手续,重新计算期限,又可以是12个月。
如(2022)粤0309刑初1436号一案中,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C某于2021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2年7月13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于2022年7月20日决定对C某取保候审,并于2022年12月12日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于2022年12月20日决定对C某取保候审,并于2023年12月14日宣判C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十万元。
本案中,公安机关于2021年9月7日决定取保候审,至2022年7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整个侦查工作持续了10个多月;检察院于2022年7月20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至2022年12月12日提起公诉,审查起诉用时近5个月;在受案后7日内,法院于2022年12月20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最终于2023年12月14日正式宣判,此时距离C某在审判阶段的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仅相差6天。
纵观全案,当事人几乎全程被取保候审,案件本身却没有在12个月内完结,从当事人首次被采取强制措施至一审结束,整整耗时2年4个月。
问题来了:法院审判是有规定期限的,普通程序的一审审限最多不超过3个月,为何实务案例中的审判用时经常会超过法定期限?
刑诉各阶段的办案期限与取保候审
在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156~160条规定,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7日,逮捕的最长期限一般是7个月。
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175条规定,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是1个月,案件重大、复杂加上两次补充侦查的时间,最长是6.5个月。
在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43条规定,公诉案件一审的审限一般是3个月,申请延长后最多6个月;二审的审限一般是2个月,申请延长后最多4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对于当事人已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上述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对当事人予以释放;二是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当事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换言之,在当事人被拘留或逮捕的期间,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机关未能按期办结的,要么确实无法证实当事人有罪,故应予释放;要么案件确实疑难、复杂需要继续侦办、审理,此时应变更强制措施,对当事人予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那么,一旦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留给办案机关的法定期限就变成最长12个月(或6个月)。
因此,对于当事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机关的办案时间不受一般法定期限约束,而直接与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期限挂钩。也就是说,若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则其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阶段的办案时间最长均可以是12个月;如果三个阶段均用尽12个月,则该案的办理用时为36个月。当然,这种情况只是存在理论可能,实践中是不多见的。
在取保候审的案件中,虽然办案机关不受一般法定期限的约束,但仍存在一些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情况,客观上会拉长案件的办理时间。比如,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鉴定的情况,或需要重新取证、检察院建议补侦等延期审理的情况,或被告人因重病或逃脱而无法出庭等中止审理的情况等。
结语
取保候审案件属于当事人未被羁押的案件,其办理期限具有一定特殊性,虽然不受一般法定期限的约束,但其各阶段的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对此,本文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角度进行了法律解读和评析,并基于实务案例进行论证,旨在建议当事人及家属正确认识取保候审的意义,取保候审不是最终目标,其作为程序性措施与不起诉、无罪、判缓等案件结果并非同一个法律概念;在取保候审的前提下,当事人及家属不要掉以轻心,而应多关注案件进展,努力争取到最理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