径直推定主观上明知的做法容易酿成错案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1-30



径直推定主观上明知的做法容易酿成错案

 

(根据真实案例实战辩护词改编,有删减及修改)

若被追诉人客观上确实实施了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主观上也确实存在蓄意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或者是主观上明知他人运输毒品而蓄意提供实质性帮助的,据此可初步认定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反之,若被追诉人主观上无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或者是其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被蒙骗、利用的,依法应认定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但问题是,如何利用在案的证据和事实,论证被追诉人主观上明知与否,如何论证被追诉人是否具有涉毒的主观故意,则是诸多涉毒案罪与非的争议焦点所在。针对涉毒疑犯张三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若在案证据和事实足以反证被追诉人张三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被蒙骗的,足以证实涉毒疑犯张三涉案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运输毒品犯罪行为的,则依法应认定张三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反之,涉案办案人员蓄意错误地认定张三、李四两人主观上明知的,或者是蓄意不认定张三客观上被蒙骗、利用的,辩方理应依法为张三进行无罪辩护到底。

当然,针对张三主观上明知与否的争议焦点问题,针对张三是否存在帮助涉毒真凶王五、陈六、赵七三人运输大额毒品的主观故意问题,针对张三客观上是否被蒙骗、利用的问题,我们将进行更详细的分析说明。对此,我们始终坚持:张三从某市出发前不知晓涉毒真凶王五等人准备运毒的客观事实,其在全案当中没有实质性运毒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就足以反证张三事前、事中对王五等人涉嫌运输涉案毒品的犯罪事实彻底不知情。事实上,本案没有任何证据可直接证实张三事前、事中已知晓其前往某市之旅便是运毒之旅。而本案单凭张三在某市出发前往某市之前对王五等人涉毒事宜完全不知情的客观事实,单凭张三全案当中无实质性涉毒犯罪事实且自始至终分钱未获的客观事实,就可证实张三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被蒙骗的无罪辩解属实。为此,我们始终坚持:本案有充分的证据和事实反证张三无罪,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具体论述如下:

一、被追诉人客观上被蒙骗的客观事实反证其主观上不明知

涉毒真凶王五全程蓄意对涉毒疑犯张三进行蒙骗、利用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张三从某市出发前根本就不会知晓某省之旅就是涉毒之旅。张三自行垫付从某市到某省某县的飞机票款项,而非事前索取高额差旅费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本案不存在张三出发前已探讨运毒报酬的客观事实,这恰好证明张三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被蒙骗,可恰好证实张三出发前对王五等人将运输涉案毒品的核心犯罪事实完全不知情。因此,我们始终坚持本案有充分证据反证张三出发前其主观上是不明知的,事实上其在途中、事中环节也是完全不知情的,后续我们将继续论证此问题。

二、被追诉人全案当中分钱未获的客观事实反证其主观上不明知

此案运毒主犯王五、陈六两人出发前均已收取高额报酬,但在先出发的李四、王五、陈六三人均没有向张三支付任何报酬的客观事实,特别是张三在全案当中分钱未获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张三应是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被蒙骗的无辜者、案外人。本案单凭此事实,就足以证实涉案办案人员径直推定张三主观上明知的入罪逻辑谬误,就足以证实此案明显是冤假错案;反之,所谓张三主观上明知仍蓄意参与其中的结论,明显是办案人员推定出来的有罪结论,而此案的实质是有诸多相关无罪证据反证张三主观上是彻彻底底不知情的、被蒙骗的。

显然,张三、李四在全案过程中无牟利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其主观上不明知,而本案有充分证据证实王五、陈六、赵七三人在主观上与张三、李四两人本身明显具有实质性的区别,但涉案办案人员直接认定张三、李四两人主观上明知,径直隐匿张三、李四客观上被蒙骗的关键事实,就足以认定此案明显是冤假错案。

三、被追诉人涉毒内容不明的客观事实反证其主观上不明知

从形式上看,在案证据只能证实案发前所谓同案犯李四曾联系过张三,此案也不排除涉毒真凶王五曾用李四的手机或微信联系过张三,但此事实仅仅能证实李四、王五两人蓄意对张三隐匿了到某省当地之后的具体工作内容,仅仅能证明王五等人蓄意对张三隐匿了其将运输大额毒品或其他违禁品的核心犯罪活动,但本案没有一份客观性证据可证实案发前李四、王五两人曾告知过其邀请张三到某省某市之旅就是运毒之旅,本案没有任何一份客观性证据可证实张三涉毒具体内容的客观事实,特别是案发后李四、王五两人均否认出发前曾告知张三此行涉毒的客观事实,李四归案之后也始终拒绝认罪的客观事实,可恰好反证张三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被蒙骗的案件基本事实,这也直接证实张三归案之后始终坚持的无罪辩解属实。

对此,我们始终坚持:本案单凭张三涉毒具体内容不明的客观事实,就足以反证办案人员径直推定张三主观上明知的做法谬误,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四、在案口供反证被追诉人主观上不明知

从在案口供内容角度分析,张三出发前,实际与张三联系之人是李四,但李四归案后从不认罪的客观事实,坚持其对王五等人运毒事宜完全不知情的无罪辩解,可侧面证实张三主观上不明知的无罪辩解属实。须知,张三、李四两人归案之后始终不认罪的客观事实,也是此案基本事实之一。

而张三、李四在全案当中从未收取大额运毒报酬的客观事实,再度证实张三出发之前李四本人也不知晓他们两人前往某省某市之旅就是运毒之旅。据此,办案人员以出发前李四或王五曾联系过张三为由,或者是其两人曾以提供司机工作为由诱骗张三到某市运毒的客观事实,据此推定张三主观上明知的结论明显谬误,核心理由是李四、王五事前告知张三而又拒绝提供高额运毒报酬及差旅费的做法明显违背生活常识,办案人员据此认定张三、李四是此案主犯的结论更是荒谬之极,这再度证实此案明显是违背生活常识和法律常识的冤假错案。

五、高额报酬许诺要件不符的客观事实反证其主观上不明知

李四在某市联系远在千里之外的张三之时,李四本人未获高额报酬或高额报酬许诺,张三在全案当中也未获高额报酬或高额报酬许诺,仅仅提到王五将聘请司机,司机工资是5000元每月左右,但在案证据和事实证实,实际运输涉案毒品之人王五本人,实际处置涉案毒品之人是王五及赵七两人,而张三、李四两人均未实际参与接收毒品、藏匿毒品、搬运毒品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张三从某市出发前往某某市前主观上是完全不知情的。

六、被追诉人警惕性不够的客观事实反证其主观上不明知

在案的张三口供,或者是在案的李四口供,仅仅能证实李四告知张三到某省某市做司机一事不方便细谈,雇请司机者、运毒案真凶王五也不愿意在张三出发前便明确告知具体待遇,真正原因恰好是王五意图对张三、李四两人进行蒙骗,这恰好反证王五涉案行为有异常,而非证明张三、李四两人涉案行为有异常,根源是张三、李四两人社会阅历不足,没有涉毒案底,警惕性不够所导致的,而非张三、李四两人明知某某市之旅涉毒而蓄意参与其中。为此,我们始终坚持,本案根本不存在张三在出发之时便明知某省之旅涉毒而蓄意参与其中。

因此,基于在案证据和事实,我们始终坚持本案不存在可直接证实张三主观上明知的铁证,所谓张三主观上明知的结论,纯属涉案侦控审办案人员蓄意推定明知的违法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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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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