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国学推广行为会被认定为传销犯罪?
在《在传销组织中,仅讲授国学知识的讲师也构成犯罪?》一文中,我们提及涉国学的传销活动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卖国学课程服务为噱头的传销活动,一类是在会员发展、团队建设中掺入国学知识讲解的传销。
针对后者,我们已对其行为类型、入罪逻辑和辩护策略做了深入浅出的分析,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移步阅读。而围绕前者,由于其属于传销案件中重要的案件类型,本系列拟撰写3篇文章,分别对其行为模式、入罪逻辑和辩护角度做出论述。
下文将主要围绕以卖国学课程服务为噱头的传销活动有哪些具体类型为主题展开写作。
一、国学传承不是违法犯罪
很多人认为以卖国学课程服务为噱头的传销活动是“伪国学”,将其确定为传销犯罪基本没有太大争议,完全符合传销的定义。实则不然,因为目前市场上流行的国学推广或者说传统文化培训根本无法证伪,所以很多时候并不存在所谓的“伪国学”。因此,不能看到国学培训、推广,就认定其属于传销的范畴。
国学就是我们中国人的精神信仰、生活方式、处事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学可谓是国魂之学,其属于文化范畴,本身并没有公认的、明确的定义。有人认为,国学既是一种知识体系,即中国诗词歌赋、经史子集等传统文化;也是一种思维智慧,即中国人的行为方式;还是一种核心价值观,如“和而不同”、“天人合一”、“无为”等等。
《国学概论选粹》这套丛书又将国学领域分为“方法论”和“知识论”两大体系。其中,方法论国学讲述研究国学、运用国学的方法体系,知识论国学则围绕经、史、子、集或经学、史学、哲学、文学将国学知识予以归类。
通过上述对于国学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国学这一概念既清晰又模糊,所谓的清晰是指与我们的传统、文化、民俗相关的内容大抵都可归入国学,而正是这一范围之广导致了其核心概念是模糊的,无所不包的国学概念无法帮助我们厘清、分别哪些行为不是国学传播行为。
二、国学传承与传销犯罪的关系
回到国学传承与传销犯罪的联系上,如果是以传授知识为核心的知识论国学为视角,此种国学传承主要是通过教授国学相关的知识实现的,具体来说就是以国学经典读本为教材,建立类似于私塾式的机构,旨在推广国学文化,让人们更多地接触那些在时间长河里沉淀下来的,得以稳固传承且正道而行的文化产品,此类国学教育从根本上就不符合构成传销犯罪所要求的“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的要件,换言之,即使这些机构在推广、宣传过程运用了层级返利的手段,也仅能作为行政违法处理。
而对于以讲述研究国学、运用国学为核心的方法论国学,由于此种国学传承方式,并不重在国学知识的传授,而是重在国学的运用,此类文化产品或者培训服务无法被具体量化,在其营销模式涉嫌入门费、拉人头、层级返利等传销特征,可能会被认定为“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的传销犯罪。
实践中,有时方法论国学与知识论国学并没有区分的那么清楚,也即很多国学培训机构既教授知识性的内容,也会要求学员“学以致用”,这时判定这些组织、活动是否属于传销犯罪的核心在于:
1:其所传授国学内容是否仍在一般公众对于国学的认知范围内,如其传授的内容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与传统的儒释道文化明显相悖,则其不属于国学传承,有可能是“伪国学”;
2.1:如判断其内容为“伪国学”,加之其宣传推广模式中有入门费、拉人头、层级返利等传销的显著特征,则可初步判定其涉嫌传销犯罪,对其组织、领导者予以定罪处罚。
2.2:如无法判断其内容为“伪国学”,则即使其宣传推广模式中有入门费、拉人头、层级返利等传销特征,也仅能对其做行政违法处理。
三、哪些国学推广行为会被认定为传销犯罪?
那么实践中,哪些国学的推广行为会被认定为传销犯罪呢?
(一)寻章摘句的伪国学教育
孟子是儒家的著名学者,其所著的《孟子》是儒家的传统经典,《孟子·滕文公上》:“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这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社会基本的五种人伦关系的由来,后人称之为“五伦”。
有的传销组织以五伦为宣传噱头,称五伦文化可以从根本上净化家庭中的怨恨情仇,正确处理企业和社会中的各种人事关系,从而在人们内心深处缔造一片乐土。
然后通过公益课宣讲的方式吸引一批对于传统文化有学习兴趣的人,然后推出“五伦奥秘”“生命觉知”“王性扬升”“五伦善海”等付费课程,课程价格从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
在发展规则上,如果学员介绍别人来购买付费课程,都能拿到一定的回扣。此外,学员还可以通过缴纳合作、加盟费的方式成为合作人,不同的加盟费对于不同等级,加盟后可以获取课程免费名额、购买产品额度,以及发展下线的提成。
这种寻章摘句的伪国学教育加之传销的推广方式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传销犯罪。
(二)“挂羊头卖狗肉”以国学为名的购物、投资
除了上述类型,实践中还有一种以运用国学进行投资的模式,如某望集团在课堂以“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促进国家经济”为宣传口号,以学习传统文化,抵制外国经济为幌子进行精神洗脑,以支持民族国货的名义让会员购买涉嫌传销公司的产品,并且声称自己在经营经国家批准的从事“经济卫士”、“金融长城”的项目,让会员交纳数万元不等的费用参与投资。
在会员发展上,按会员级别高低、“贡献”大小(发展人数、投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
四、结语
近年来,国学热方兴未艾,很多传销机构也瞅准了这个风口,想要“与时俱进”,这引发了部分公众对于国学的错误认识,将所有的国学的推广行为一概都归为传销犯罪,这是以偏概全、因噎废食。
国学推广主要分为知识推广和方法论推广,前者重心在于传授国学知识,后者则强调国学运用,均不是天然的传销行为。
实践中,以推广国学为主要内容的传销活动,通常表现为寻章摘句的伪国学教育,或者是“挂羊头卖狗肉”以国学为名的购物、投资项目。当认定这些行为构成传销犯罪时,办案机关的入罪逻辑是如何展开的?辩护律师对于此类案件应当如何设计辩护策略,敬请期待后续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