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淫秽物品辩走私淫秽案件中,行为人携带“大量”淫秽物品进出境就具有“牟利、传播”目的?

办案律师/作者: 何天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12-01



走私淫秽物品辩走私淫秽案件中,行为人携带“大量”淫秽物品进出境就具有“牟利、传播”目的?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等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进出境的行为。

本罪与其他走私罪名不同的是,其主观上不仅要求行为人是故意,而且要求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换言之,若行为人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并非系为了牟利或者传播,而是为了个人观赏,则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目的关乎到对其行为定性以及在实务中经常存在争议,该内容往往传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

所谓具有牟利的目的,是指行为人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后,再通过出售、出租或者放映等方式而获得钱财或者其他方式非法收入。具有传播的目的,是指行为人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后,不是为了个人或者某些特定人员观赏,而是希望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员予以展示、播放。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管行为人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是否显示,不影响对本罪的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的观点以及司法实务中,若行为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行为人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

1.行为人携带的淫秽物品中,有大量相同或者重复性物品;

2.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走私之前已做好了牟利或者传播的准备;

3.具有多次走私前科,且其中有一次走私后传播,且其余各次均与已证明的行为在购买、走私以及传播环节基本相同。

走私淫秽物品的数量在办理此类案件是非常关键的一个因素,这不仅涉及到行为人定罪量刑,也是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目的的一个重点标准。例如,上述第一点认定行为人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目的,“大量相同或者重复性物品”便是根据行为人所携带物品的数量等因素加以判定的。

那么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数量大就一定可以推定出行为人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呢?笔者认为不一定。

第一、行为人非法携带“淫秽物品”进出境,应当满足“大量相同或者重复性”标准,而非“大量”标准;

对上述标准理解,行为人所携带的“淫秽物品”应当是大量,并且内容是相同或者重复性的,这两点缺一不可。若行为人通过移动硬盘、电脑等携带了大量的外国不同类型的淫秽视频准备回国自己观看。除非办案机关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携带淫秽视频是为了回国牟利或者传播,笔者认为办案机关不能仅依据行为人所携带的内容就判定行为人携带淫秽视频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目的。

若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满足了“大量相同或者重复性”特点,在办案机关看来,行为人所携带淫秽物品便具有了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因为一般人若是为了满足个人观看目的,会选择携带各种不同内容淫秽物品,而不会选择大量相同或者重复性淫秽物品。

第二、行为人非法携带“淫秽物品”进出境,是为了满足自身或者特定范围人员观看;

上述第一点内容主要是从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的数量以及种类来推定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若我们能证明行为人真实目的就是为了满足自身或者特定范围人观看,便可以直接判定行为人没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

其中争议较大的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了给特定范围人员观看是否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目的。例如,学生王某在暑假去日本旅游期间,与其宿舍三人约定好,回来时免费给他们携带40G日本特色小电影,四人约定好,这部分电影仅限于四人观看,不得外传,并为此签署了书面保证书。王某如约携带电影归来,王某是否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

笔者根据《走私淫秽物品罪司法认定困境与出路》中一则案例予以分析如下:

2009年6月,台湾人王某在过关时被海关发现携带移送硬盘中有近40G的涉嫌淫秽视频文件,遂被缉私部门以涉嫌走私淫秽物品罪立案侦查。该案在庭审中其中一个争议焦点便是,行为人是否具有“以传播或者牟利目的?”控方认为,被告人携带相关视频入境,是以传播为目的,而被告人则辩解,移动硬盘中的相关视频文件是供本人及其他常驻该市的台湾商人观看,其对象为特定群体,不符合“以传播或者牟利为目的”这一走私淫秽物品罪主观方面要件。最后,法庭经审理认为,对淫秽物品的认定仍采信海关缉私局鉴定结论,但是王某携带淫秽视频文件的目的为供自己及其他常驻该市的台湾商人观看,最终做出无罪判决。

从这个案例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

1.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目的,不以涉嫌淫秽物品文件多寡来认定,否则法院不会否认王某携带的40G淫秽视频的行为不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目的;

2.法院认为“其他常驻该市的台湾商人”不符合多数人的要求,而是作为相对固定的对象,而使得不符合“传播”对象要件。

回到上文提到学生王某的行为,王某从日本携带特定电影给其三位室友观看,其范围比“其他常驻该市的台湾商人”更小,对象更为固定,更符合传播对象要件。

行为人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主观上必须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目的”,这就要求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严谨考究控方指控事实及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便从中寻求案件是否具有无罪的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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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天云

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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