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吴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12-01
伪造京东、苏宁企业印章骗走300多亿元,罗某究竟利用了哪些手段实施犯罪?
一、合同诈骗罪的基本事实及法律分析:
2015年2月至2019年6月,由罗某实际控制的中诚公司、承兴公司、康安公司等承兴系公司,利用其与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宁”)、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开展采购业务的供应链贸易背景,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等方式进行融资。
基于罗某与苏宁、京东的合作关系,罗某熟悉和掌握相互之间的人员架构、地理位置以及交易方式,为进一步实施“合同诈骗”赚快钱埋下了伏笔。
在融资过程中,被告人罗某、罗某2(罗某之妹)安排承兴系公司使用罗某私刻的京东、苏宁印章,伪造购销合同等融资所需资料,虚构承兴系公司对京东、苏宁的应收账款,同湘财证券、摩山保理、上海歌斐、云南信托、安徽众信先后签订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保理合同等合同。
罗某伪造京东、苏宁企业印章,伪造购销合同,竟然将湘财证券、摩山保理、上海歌斐、云南信托、安徽众信骗得团团转,难道这些金融公司没有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和制度?如果存在相应的完善的风险防控制度,仍出现如此结局,其风险防控能力以及防控措施着实令人担忧,同时又不得不替投资人的资金安全感到忧心。
在罗某、罗某2的安排下,承兴系员工石某乾等人(同为被告)分别参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在京东、苏宁的办公场所以伪造的工牌冒充两家公司员工对接被害单位访谈、交接资料及面签合同;向被害单位展示虚假的京东网页、提供虚假的贸易数据及购销合同等资料;拦截被害单位寄给京东、苏宁的债权转让材料快递,在材料上加盖虚假的印章后回寄给被害单位;开设账户仿冒京东账户回款等,致使前述被害单位对应收账款及债权转让信以为真并按照合同给付钱款。
罗某为了实施诈骗可是煞费苦心,伪造京东、苏宁工牌,在京东、苏宁办公场所接访、交接资料及签订合同,并制作虚假的京东网页、提供虚假的贸易数据及购销合同等资料,拦截快递,开设账户仿冒京东账户回款。俗话说,为了圆一个谎言,必须制造众多的谎话去圆场,如果这些被害人单位能有较高的风险防控能力,任何一个环节均可识破骗局。比如,假冒京东账户,即使通过网络等公开渠道均可以嗅出些蛛丝马迹;又比如:京东、苏宁办公场所接访,通过往来人员的言行举止、办公室布置等亦能察觉正常与否;这一切的不正常,竟然可以瞒天过海,让这些证券、信托等金融公司被骗取共计300余亿元,实际造成上述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80余亿元。其中,上海歌斐损失34亿余元,湘财证券损失9亿余元,摩山保理损失27亿余元,云南信托损失15亿余元,安徽众信损失0.99亿元。结局着实令人嘘唏。
罗某不仅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还伪造、变造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保理合同等虚假合同,骗取的资金高达300多亿元,该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规定,300多亿元系数额特别巨大,一审法院判处罗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万元。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016年9月起,承兴系公司在同上海歌斐开展融资业务并骗取其钱款的过程中,为了在业务对接、回访尽调等方面为承兴公司造假提供了便利,经罗某批准,罗某2多次给予诺亚财富旗下诺亚基金负责与承兴系公司联系业务的工作人员方某华共计200余万元。
罗某为了在业务对接、回访尽调等方面为承兴公司造假提供便利,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方某华200余万元,该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三、300多亿元诈骗资金流向大A,结果却被大A收割,大A成最大赢家?
首先,骗到300亿的巨款,罗某并没有第一时间卷款跑路,而是计划通过收购A股上市公司,把股价弄上去后卖出或抵押股票,把钱都还了,最后赚利差。但在这方面,她显然不专业,更加不了解大A。
其次,很不凑巧她入局的博信股份,营收15.66亿,增长了17倍,利润却亏损了5244万,不仅拉不上去,还不断下跌,不光挣不着钱,每年还亏十几个亿,通过假萝卜章骗取的三百亿一直要付利息,这边收购的公司市值又在不断的缩水,于是资金链崩断,最终爆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