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低值高报,一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吗?(二)

办案律师/作者: 李蒙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11-17



外贸企业低值高报,一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吗?(二)

在开始本文的正式论证之前,按照惯例,一般会先讲一个案例,不过这次我们先讲一个故事,一窥办案机关认定具有低值高报行为等于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事实这一入罪逻辑的谬误。

一、从“王戎不取道旁李”看办案机关入罪逻辑的谬误

《世说新语》里有个王戎不取道旁李的故事,说是竹林七贤的王戎,在小的时候就非常的聪明。王戎7岁那年,有一次和几个小伙伴一块儿外出游玩,发现路边有几株李树,李树的枝条上结满了李子,把树枝都给压弯了,而且看上去一个个都熟透了。他的小伙伴们一见,一个个竞相跑去摘那些李子,惟有王戎站在一旁,一动也不动。

同伴们觉得非常奇怪,就问王戎:“你为什么不摘啊?”王戎回答:“这李树就长在道路旁,上面结了那么多李子,却没有人摘,那树上的李子肯定是苦的。” 大家摘下来一尝,的确如此。

诸君且看:

事实逻辑是:因为李子是苦的,且人不吃苦的李子,所以李子长在路边也没人摘。

而王戎的推理逻辑是:不苦的李子长在路边会被人摘完,这李子长在路边也没有被摘完,所以这李子是苦的。王戎从“树在道边而多子”的现象,得出“此必苦李”的结论。

上述推理逻辑与办案机关看到涉案单位具有低值高报行为,于是推断其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事实如出一辙——都忽略了低值高报只是虚增进项发票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即有后者一定有前者,但是有前者不一定有后者。

换言之:

李子苦,一定没有人摘着吃,但是没有人摘着吃不等于李子一定苦;

虚增进项发票往往意味着要高报出口,但是高报出口不等于一定具有虚增进项发票。

比如“树在道边而多子”也有可能是因为李子很甜,主人家看的很严实,所以在树下拴了一条恶犬,因此没人去摘。

而报关报检时间差、市场价格波动、货物短装及货物到买方后不完全达标降价销售等客观原因,也可能导致外贸企业存在低值货物高报出口的现象。

因此,可见办案机关认定具有低值高报行为等于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事实这一入罪逻辑存在着致命的谬误,因此对于本罪的认定仍要回到基本逻辑的论证路径上,那么此类案件的基本逻辑是什么呢? 

二、回归基本逻辑:虚增进项发票+存在高报出口=存在骗取出口退税事实

在《外贸企业低值高报,一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吗?(一)》中我们提到低值高报虽然往往意味着“可能”、“大概”、“也许”存在着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但是这种高度盖然性并不足以支撑有罪判决的作出,因为认定犯罪要求的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而对于犯罪认定的基本逻辑其实早就隐藏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简言之就是:出口货物低值高报,要有“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才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罪,而并非存在低值高报就等同于具有骗取出口退税事实。

在前文的A水产公司被控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案中,一审法院就犯了将高报出口等同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错误,其认为:采取高报实际成交价格的手段等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但是二审法院则回归了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基本逻辑:

1.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单位“出口货物”未实际缴纳税费(不存在或者不能查证具有虚增进行发票的行为)

2.(对于被告单位而言)根据国家规定,高报出口价格,只能增加免抵退税额,而免抵退税额是否可以转化为实际退税款,还受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的限制,即以已缴纳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为上限,不能超过已缴纳的增值税额

3.被告单位作为一个正常经营的外贸出口企业,其产品的出售价格通常是大于购买价格的,也就是说,只要正常申报,该公司也必然能拿回之前所交的进项增值税。只要购进货物及出口贸易均真实存在,高报无法产生多退税的效益

4.存在价格波动的主要原因是报关报检时间差、市场价格波动、货物短装及货物到买方后不完全达标降价销售等客观原因,导致在申报价格与实际出口价格的不一致。A公司出口的货物中,不仅有高报出口价格的,也有低报出口价格的。该辩解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能排除因市场价格波动等客观原因而导致高报出口价格的合理怀疑。

简言之,二审法院认为:

1.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单位虚增进项票;

2.即使高报出口,退税限额也是已经缴纳的增值税;

3.即使不高报出口,涉案单位也能拿回之前所交的进项增值税;

4.高报出口有客观原因。

通过上述论述,二审法院推翻了高报出口等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指控逻辑,使得本案中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逻辑回归正常。

综上,应当摒除存在高报出口的行为就等于存在骗取出口退税事实的简单对应关系,将“虚增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作为基础指标,只有当企业在高报出口的同时,虚增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进而骗取从未缴纳过的税款的行为,才能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

三、真正的结语

虽然王戎看到“树在道边而多子”的现象,得出“此必苦李”的结论,是千古的佳话,也体现了人们的实用思维,但是这一推论运用在指控犯罪领域时则是“危险”的。当下,要求办案机关认定犯罪排除合理怀疑,也许还有些勉强,但是还是应当要求其遵循基本的法律规定和逻辑推演,不能看到“低值货物高报出口”的现象行为就骤然得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结论。因为并非只有在骗税虚增进项票时才会导致低值高报,低值货物高报出口价格也有可能是报关报检时间差、市场价格波动、货物短装及货物到买方后不完全达标降价销售等客观原因。

总而言之,在存在企业高报出口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依然要坚持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的基本逻辑:只有当企业在高报出口的同时,虚增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进而骗取从未缴纳过的税款的行为,才能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

阅读量:180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李蒙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310618020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