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缅北移交回国的人员将面临哪些制裁?如何辩护?
前言:近日,多家媒体报道,云南普尔公安机关积极与缅甸相关地方执法部门开展边境警务合作,1207名缅北涉诈嫌疑人成功移交我方,其中网上在逃人员41名,这是继前期抓获269名缅北涉诈犯罪嫌疑人之后,打击行动取得的又一重大战果。那么问题来了,这些人员将会面临哪些法律制裁呢?吴律师结合办理的多起涉嫌跨国犯罪案件,浅谈被缅北移交回国的人员将会面临哪些法律制裁以及如何争取有效辩护,供读者参考。
一、涉嫌侵犯国(边)境管理秩序,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罪
众所周知,缅甸北部部分地区还处于军阀割据的状态,根本不是投资经商的天堂,甚至正常前往的游客都非常少。近些年来,随着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汇集于此,通过各种媒体和网络的宣传,吸引了大批年轻人到缅北“打工创业”,而这些从国内到缅北地区的人员,大部分都不是从正规的国门出入国境,而是选择偷渡的方式到缅北。
吴律师最近就办理了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当事人的上线在缅北开了一个涉诈公司,让其在国内招募一些员工,并承诺当事人招募的员工在缅北公司的业绩按5%的提成给当事人。当事人为了提高收入,在国内招揽了十多人,并安排和指挥国内人员通过偷渡方式到达缅北加入了诈骗公司。
我国《刑法》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定加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定加重情节包括:系偷渡集团的首要份子的(所谓的“蛇头”),多次(3次以上)组织他人偷渡或者组织的人数众多(10人次以上)的,造成被组织的人重伤、死亡的,剥夺被组织的人的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妨碍边防人员检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20万元以上)等情形。
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组织他人偷渡,亦或是自己被他人组织偷渡,都将面临刑法制裁。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反观此次新闻报道的被缅甸移交回国的人员,如果这些人属于偷渡出国的情形,最低的处罚应该是行政管理处罚,罚款500元以上或者拘留5日以下。
二、涉嫌侵犯他人公私财产,构成诈骗罪
一部《孤注一掷》电影让观影大众直观地了解到在缅北的人员工作真相,其实大部分缅北滞留人员就是从事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相关的工作。诈骗公司的话术和套路千变万化,但是万变不离其宗的是最后都要对被害人进行收割,要么以赌博平台的漏洞为诱饵,要么以外汇、期货平台的内部信息为陷阱,要么以恋爱为由大打感情牌,让被害者投资转账,在榨干被害人最后一个铜板后消失得无影无踪。
显然,在缅北从事“杀猪盘”、“投资盘”、“赌博盘”等工作的人员基本上都与诈骗犯罪有关。这些人员大多数虚构身份,隐瞒真相,在交友平台上虚拟出“高富帅”、“白富美”的假象,利用被害人贪婪的人性,为他们精心制定好一夜暴富的路径,最后只是为了骗取对方打钱转账。这些行为本质上就是诈骗犯罪,以诈骗罪定性处罚并没有太大问题。
三、涉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有些读者会产生疑惑,在缅北等地区开设赌场是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为什么会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呢?这就要从我国刑法的管辖规定解释了。《刑法》第七条【属人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开设赌场罪的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按照属人管辖的规定,还是可以对在境外犯该罪的行为人进行处罚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进行了部分修改,增加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关于跨境赌博犯罪的认定”中就明确规定了组织跨境赌博行为不限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而是可以包括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跨境赌博活动。
从上述规定可知,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不仅仅限于直接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到境外参与赌博,还包括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组织我国境内的人员在网上进行赌博活动。
如果被移交回国的人员在缅北从事的工作是开设赌场,并且在网上招揽、组织我国境内人员通过网络等方式进行跨境赌博的,也可能面临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指控。
四、被移交的人员是否都会受到刑事处罚?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被移交的人员属于被骗到缅甸,并且在缅甸诈骗公司被以暴力威胁方式逼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据犯罪情节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被移交的人员构成犯罪,但能够提交重要的线索或者帮助公安查处其他尚未掌控的犯罪案件,构成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孤注一掷》中的潘生就是这个规定的典型例子,他把掌握的2000多名被害人信息交给了公安,为公安查处犯罪提供了重大线索和帮助,构成立功表现,而且潘生的主观恶性小,并且是被骗到诈骗公司,犯罪情节较轻,最后定罪免罚,不需要坐牢。
最后,被移交的人员涉案时间不久,在诈骗犯罪集团中所处层级较低,认罪认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以拜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不起诉案为例,杨某于2019年1月,偷渡缅甸果敢,加入到该地区在“金澳龙酒店”开设的专门从事网络电信诈骗的公司——“王者国际娱乐有限公司”,被公司任命为管理后勤的总经理,代号“小白杨”。2019年3月28日,黎某某偷渡缅甸果敢,加入到“王者国际”诈骗公司,实施“杀猪盘”诈骗活动。同年5、6月间,黎某某回国,退出该公司,黎某某供述其获取非法所得15万元。
虽然黎某某实施了诈骗行为,但在犯罪集团中所处层级较低,加入时间较短,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最终,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