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税过亿,从犯可以缓刑吗?

办案律师/作者: 李蒙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9-04



骗税过亿,从犯可以缓刑吗?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重罪,仅就数额而言,有三个量刑档:

第一档:数额较大的(十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档:数额巨大的(五十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骗税过亿,是落在了第三档,按照一般的处理策略,即使是从犯也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也就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量刑,此时势必无法适用缓刑。

那么想要为骗税过亿案件中的从犯谋求缓刑适用,到底有没有可能?辩护律师又应该怎么做呢?

一、釜底抽薪:从法律适用中找解释

如前所言,想要为从犯谋求缓刑,症结主要在于从犯得到减轻处罚后,依然是落在了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此时不满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适用条件,那么为什么不能减两档呢?原因在于《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因此,司法实践中长期认为,即使行为人具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或者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也不能跨档减刑,仍只应对其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否则就需要经最高院核准。

但是这一观点由于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实践中被广为诟病,特别是在一些重罪领域,如骗取出口退税罪中,虽然全案的骗税金额在千万乃至上亿元,但是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开票或买单中介人员的从犯,获利少、作用小,有的甚至是被欺骗参与的,这部分当事人即使作为从犯减轻处罚,依然有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判罚未免过重,无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归责原则。

有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范冬明同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魏海同志曾在《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26期发表《刑法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的正确适用》一文中主张:“如果对被告人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仍显过重,而免除处罚则显过轻时,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两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并不超出审理法院的职权范围,无须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在该文的案例中,被告人L某伙同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80克(未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L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应当减轻处罚;他人未接受L某所带毒品,交易并未成功,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某区法院):判L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00元;

二审法院(该区中院)认为:对L某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明显过重,可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L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并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该省高院认为:L某具有未成年人犯罪、从犯等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依法可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两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而无须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复核高院裁定)。

据此本案可以说确立了:行为人具有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情节,或者具有两个以上减轻情节的可跨档减刑的裁判规则。而且这一规则也被最高人民法院喻海松博士在其著作《实务刑法评注》中所肯定——对于具有两个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形,或者所适用的情节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则可以视情跨档减轻处罚。

因此,可以说,在这样的法律适用规则下,即使是骗税过亿的从犯,也可以通过具有从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多个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来实现跨档减轻处罚,进而来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档,获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进而获得缓刑适用。

但是比较遗憾的是,有时这一观点并不为审判人员所接受,他们认为在极端案例确立的规则并不具有普适性,或者认为本案并不能参照上述案例的规则予以适用,进而仍不接受从犯应属第一档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辩护观点。

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除了继续说服审判人员接受上述裁判规则外,还可结合案件情况将全案量刑打下来,进而为从犯谋求更有利的处罚结果。

二、戴着镣铐跳舞:把全案量刑打下来

针对骗税犯罪中从犯人员的辩护,除了谋求跨档减刑外,还可以根据涉案事实将全案的量刑打下来,进而使得从犯能够落入第一档量刑中,然后谋求适用缓刑。

在我们办理的一些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涉案金额过亿,涉案单位有30余家,涉案人员20余位。其模式是涉案人员成立涉案公司与某具有出口资质的公司合作,采用半虚半实的方式进行骗取出口退税,实的是他们的工厂确实有自己生产的电视机、显示器、音箱的贸易出口,虚的是他们除了将自己出口的货物通过出口公司退税外,还买了一些出口报关单,在地下钱庄买了外汇,和上下游公司虚构了合同,虚开了发票,通过买单配票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

在本案的办理中,为了将全案量刑打下来,我们进行了如下的辩护策略:

打主体:出口公司是主犯,其他涉案人员是和单位构成共同犯罪的从犯;

打金额:1.涉案金额应当扣除真实贸易出口对应的部分,骗取出口退税的金额应当查证属实;2.本案的各个被告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不应当以其相互认识,有沟通交流为由认定为构成共同犯罪,其涉案金额应当单独计算。

如果能够认定涉案人员和出口公司构成共同犯罪,并属从犯,则整个案件的涉案人员的量刑都会下来;

而如果能够将涉案金额打下来,则也可能使得涉案人员的量刑大幅降低。

不过这两种辩护策略对于从犯的影响是不同的,第一种对于从犯的量刑影响并不明显,因为即使认定公司财务人员、开票或买单中介人员属于和单位共同犯罪的从犯,在金额无法降低的情况下,依然可能落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

而关于金额的辩护,一旦成功对于从犯的影响可能会效果显著。特别是有的人员或者团队的涉案金额在250万元以下,那么一旦能够将其独立案件处理,该团队中从犯的量刑也会随之降低。

在具体的案件办理中,骗税过亿的案件往往涉嫌单位犯罪、多人犯罪,此时如果能通过分案处理,从共同犯罪中分离出来,涉案金额将大大减少,相应地,应当对该犯罪金额负责任的从犯,其量刑也将可能随之大幅减少。

不过这种辩护策略,相对于提出法律适用应当跨档减轻的辩护观点,需要合适的案件事实做支撑,同时也需要辩护律师更细致的工作。

三、结语

正如我们在《骗税过亿,可以取保吗?》一文中所说的那样,【取保这一自由的获得并不是“自然”的,而是需要争取的,需要当事人委托专业、负责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阅卷梳理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撰写出详实、有利、有理、有力的文书,并且和办案机关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才能寻求到这自由。】

骗税过亿,想要为从犯谋求缓刑,这一辩护难度比之取保更大。不仅需要从法律适用方面,说服办案机关采纳跨档减轻的观点,更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提出单位犯罪、共同犯罪或单独犯罪、金额扣减等辩护观点促使办案机关接受从犯应在本罪第一档量刑的观点,此时才有可能为骗税过亿的从犯谋求到适用缓刑的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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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蒙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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