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资金流向区分医院公职人员单位受贿与受贿(个人受贿)的数额

办案律师/作者: 李伟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7-31



如何从资金流向区分医院公职人员单位受贿与受贿(个人受贿)的数额

  

【导语】

事业单位性质的医院领导既对医院的行政业务具有管理权,对科室药品采购具有申请、建议权,同时对科室药品的使用具有一定决定权,总之权限较大。本公众号在之前文章中已经论述过单位领导个人收受了款物,并不一定就是个人受贿,根据资金的流向分析,完全可以成立单位受贿,不能简单认定某人收受了款物就是成立个人受贿,应当针对具体的资金性质予以分析。一个人完全可以同时犯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只是金额需要拆分。成立单位受贿还是个人受贿对被告人量刑会有明显区别。

但是如何甄别当事人收受的该笔款项是应属于单位受贿部分还是个人受贿部分呢,应当仔细区分。作为辩护人更应当从细节入手。从辩方而言,当然希望受贿数额尽量认定为单位受贿的部分,实现辩护价值。

【正文】

一、案例

广强经辩中心李伟律师最近接受客户以下咨询:被告人L某系某医院副院长,因涉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被留置。经了解,L某负责某医院全面工作,因涉嫌在医疗设备、管理系统软硬件销售、工程项目承揽、货款、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相关公司和个人提供帮助,以及利用对外科药品、耗材的使用具有决定权的职务便利,在药品、耗材的使用上为相关公司和人员谋取利益,收受药品、耗材销售人员给予的回扣。上述款项的来去有相关确定的银行流水证实。

二、 问题:该如何从辩护视角对刘某定性,以及如何认定每笔收款金额的性质?

三、分析

(一)总体思路:行贿受贿类案件辩护,李伟律师认为,在定性上应首先考虑有无成立单位行受贿的基础,就类似在经济犯罪案件辩护中,首先考虑是否成立单位犯罪,两者辩护逻辑相通。就本案而言,刘某作为医院领导人的身份,完全具有成立单位受贿的身份基础,但问题在于部分收受款项项的资金流向是否能被认定为为单位利益而支出。

(二)细节:如何单从收入金额认定资金性质

从银行流水来看,结合常理分析,行贿人为不正当利益求人帮忙向他人送钱,金额一般为整万整万的整数。而带有个位数字的金额一般为使用药品而收取的回扣。两者性质稍有区别。并且回扣的计算方法可以结合其他言辞证据予以反推。因为回扣一般是按照固定比例收取的。并且科室其他医生也极可能依据用药量收取到相同比例的费用。

以上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收取的整数还要进一步分析收取资金后的去向,是否是用于单位支出。例如,有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将收取的费用作为科室活动经费,用于科室聚餐、外出学习、旅游以及购买一些科室物品等公共支出。

四、相似判例

为论证上述分析,李伟律师为咨询当事人提供了类似判例予以进一步论证:

(2020)鲁03**刑初2号 案例显示: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某市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2015年*月至2019年春节,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某市某医院副院长、某分院院长期间,利用其分管中心医院医疗设备、耗材采购等工作、负责双某分院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管理系统软硬件销售、工程项目承揽、货款、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相关公司和个人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48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底至2019年春节,8次收受某市某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许某现金、购物卡47000元,为其在医疗设备、耗材销售方面提供帮助。

2、2015年*月至2018年春节,8次收受某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现金50000元,为其在血*弹力图投放、耗材销售、货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

3、2016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2次收受某市某软件有限公司经理张某1现金30000元,为其在信息系统软硬件销售、软件开发费、货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

。。。。。(略)

(二)单位受贿罪

2012年10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李某担任某市某医院普外科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科室全面工作、对科室药品、耗材的使用具有决定权的职务便利,在药品、耗材的使用上为相关公司和人员谋取利益,收受药品、耗材销售人员给予的回扣共计1666937元,部分用作科室经费,部分按固定系数分发给本科室医生。其个人分得300000元,因怕被查办,其于2018年上半年将其中50000元主动退还给某市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赵某。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10月至2015年7月,收受某化学制药有限公司、江苏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代理毕某趁给予的注射用头孢**、注射用泮托**钠回扣397695元。

2、2012年10月至2015年7月,收受某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给予的康*注射液回扣95036元。

.......(其他略)   

最后,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某身为国有单位内设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科室名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五、总结

受贿类案件中律师辩护不能轻易放弃任何一个辩点,可以从资金的收取以及去向等细节,再结合当事人的供述及其他书证,为当事人尽最大能力争取定性辩护,不能仅凭监察委认定受贿数额就一味认罪认罚,还应当结合在案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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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

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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