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研究|电信网络诈骗案中哪些情形更有可能适用缓刑?

办案律师/作者: 吴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6-29



诈骗犯罪研究|电信网络诈骗案中哪些情形更有可能适用缓刑?

吴斌律师 杨勋杰


缓刑,也是刑罚的一种,相对于实刑而言,缓刑可以让被告人离开狭小拥挤的大牢,摆脱铁窗高墙的围困,重获自由,的确很香。当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普通员工稍不注意就有可能触犯刑法,被投入“小黑屋”,备受恐惧的支配。结合司法判例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吴律师将电信网络诈骗案中常见的适用缓刑判例做个小结,供读者参考。

我们先来看看符合哪些条件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宣告缓刑。

《刑法》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我们再来看看上述规定是如何在司法实务中得以体现的。 

案例一:保健品诈骗案,全额退赃,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缓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某,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河北省x市租住房屋,安装网络电话,低价购买“唐x康唐康胶囊”、“中药包”等多种所谓的“保健品”,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获得的被害人电话号码等信息,使用010为区号的网络电话,联系其获得的名单上的全国各地被害人,虚构其系保健品公司指导老师等身份,隐瞒前述物品不具有药用疗效的事实,夸大前述物品的药效、治疗范围,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高价将其购买的“保健品”出售给被害人,发送至顺丰快递等快递公司,以代收货款的方式获取不法利益,诈骗被害人钱财。经鉴定:被肖某诈骗的被害人共计98名,涉嫌诈骗金额173713元。宣判前,被告人肖某已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173713元。

吴律师认为,虽然肖某涉嫌的诈骗金额达到17万余元,法定量刑档次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量刑档次里包含了“三年有期徒刑”这一缓刑适用规定的“硬性指标”,符合缓刑适用规定。另外,肖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并且退赃退赔的行为也反应行为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社会危险性较低,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并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终,法院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是否所有的案件,全额退赃退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都能获得缓刑呢?这又未必,得结合具体案件具体理解及适用,若争取不到,仍然有可能实刑;若争取到了,方能适用缓刑。

案例二:股票虚拟盘诈骗案,业务员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从宽处罚情节,缓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聂某,2017年4月段某等人为骗取他人财物,出资成立江西sl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l公司)。聂某2017年12月下旬到胜联公司担任市场部业务员,在经过公司组织培训后,利用通过网上购买等方式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在明知公司没有推荐股票的能力和资质的情况下,以虚构公司有专业老师可以指导客户炒股以及虚构个人炒股盈利系有专业老师指导等方式,向客户发送虚假盘后票信息和盈利截图,从而骗取客户信任,让客户交纳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会员费、服务费。自2017年12月下旬到2018年6月底,聂某骗取被害人秦某、方某等51人共计人民币87,512元。聂某到案后主动退赃款15000元。

吴律师认为,聂某的涉案金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12月19日实施)第二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情形,量刑档次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聂某在诈骗活动中仅仅发挥辅助、次要作用,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加上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并且主动退回赃款,认罪悔罪表现良好,可以适用缓刑制度。最终,聂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三:虚拟平台诈骗案,普通业务员涉嫌诈骗,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被认定自首,并且属于从犯,具有主动退赃从宽处罚情节,缓刑。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黄某成立jlxc网络科技有限公司、hyg商贸有限公司,发展客户进入平台交易。黄某等人指导业务员使用虚假的微信、陌陌帐号,以虚构的身份加受害人为好友,给受害了发送虚假的盈利K线图,诱使受害人进入平台开户交易,然后通过操控价格行情,先让受害人小额盈利,待受害人加大资金投入后对受害人进行反向指导,让受害人买进该商品后价格连续下跌,造成被害人大量亏损。被告人唐某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在和亦贵商贸有限公司任业务员期间,发展客户张某某、李某某二人,造成二被害人共计亏损74756.35元。2017年8月3日,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审理中,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3000元,并缴纳8000元作为罚金执行的保证。

吴律师认为,被告人唐某虽然涉嫌诈骗罪,但其只是公司里的一名普通业务员,且在得知自己涉案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说明情况,并且在审判前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3000元,并缴纳8000元作为执行保证金,种种行为都表明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再犯的可能性较低,社会危险性较低,适用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的地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最终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结语:

缓刑的条件是需要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而且对社区的影响不大。但是缓刑适用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必须。所以,在实务中必须综合考量其他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比如退赃退赔,是否获得谅解,从犯,自首,立功,坦白,如实供述等情节。但是,即使符合上述条件,是否就一定能适用缓刑呢?答案是否定的。因此,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仍需充分发挥专业律师的力量,稳扎稳打,依法搭建好检察院、法院以及当事人三方顺畅沟通的桥梁,让适用缓刑可以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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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斌

诈骗、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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