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几种公司变更情形下的商业秘密问题

办案律师/作者: 何国铭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5-09



谈谈几种公司变更情形下的商业秘密问题

 

商业秘密究竟归谁?商业秘密是否成立?谁有资格当原告,起诉对方侵犯商业秘密?这些问题都会涉及到被告是否合法拥有商业秘密,是否为案件的适格被告等。今天我们主要就公司变更、关联公司混同、技术共有等特殊情形,探讨商业秘密权属及商业秘密侵犯成立与否的问题。

司法实务中,常见部分股东重合、招牌不同、人马一样的关联公司,若干家公司组合,由某家公司负责生产,某家公司负责营销,某家公司负责销售等等。在这些资产混同、管理混同及人员混同的关联公司中,如何确定商业秘密权属?需注意,关联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每家关联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总分公司除外),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也应该是独立的,不应因双方是关联公司而认定共同均拥有该知识产权。除非,公司之间事前已经签订了相关合同,约定知识产权权属,则该公司即拥有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在实务中,若以侵犯商业秘密提起诉讼,我们除了关注涉案技术的权属外,还需要关注保密措施、价值性、非公知性等三性,特别是关于保密措施的问题,主要审查原告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被告是否对原告所拥有的技术承担着保密义务。倘若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B公司对相关商业秘密拥有商业秘密权属,但B公司没有采取相应的保密,即使甲是B公司的员工,涉嫌违规使用了该商业信息,此时也不能认定甲侵犯了B公司的商业秘密。

以南宁的一起案件为例,鉴于黄某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并未约定A公司的关联公司B公司的保密制度同样适用于A公司及黄某,也未约定黄某与C公司签订的《保密及知识产权协议》能对黄某、A公司发生效力,故A公司主张黄某同样是负有约定的保密义务的,法院对此未予支持。

另外,公司名称的变更并不改变权利义务主体,原则并不会影响到知识产权权属的变更,而收购则会导致公司权利义务的统一转移,商业秘密的权属同样会转移到收购方公司。至于被注销的公司,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被吊销法人执照之后,经过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认可,之前实际使用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主体可以成为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简单来说,这种情况实际上就是甲公司许可了乙公司使用该商业秘密,后来甲公司注销了,那么经过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确认后,乙公司仍然有权继续使用这个技术,其商业秘密的权属因此也能延续。

在某些情况下,两家公司也有可能会约定共有该技术信息。此时,注意涉关联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纠纷中的保密措施问题,多家公司共有商业秘密的,不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各共有人的保密措施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各个共有人必须对该非公知信息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在此前提下,才能认定权利人已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假定有一家公司是未采取保密措施的,则认定其未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以案发于江苏的一起案件为例,A公司作为股东之一,设立了B公司。几年后,B公司将其所拥有的技术信息估价投资C公司,成了C公司的股东。就这样,涉案的技术信息在A公司与B公司,B公司与C公司之间,以出资的形式,经历了两次权属变动。周某与程某系夫妻,两人曾分别是A公司与B公司的高管,后来,D新材料公司成立,周某与程某离开了原单位,到D公司担任高管职务。A、B、C公司认为周某与程某到D公司后,使用了自家的技术,生产、销售同类的新材料产品。为此,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认为D公司、程某及周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在这起案件中,焦点问题是C公司是否对涉案的技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涉案的技术是否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A、B、C公司认为涉案的新材料技术系C公司主导生产的,A公司及B公司提供技术、人员服务,因此B公司及C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也采取了A公司所规定的保密措施。被告方认为,C公司成立后,涉案的技术信息属于C公司的财产,C公司作为权利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退一步来说,即使A、B、C公司主张涉案技术是共有的,那么,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在共有状态下,合理的保密措施应当意味着各共有人对涉案的技术信息均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方可主张为商业秘密。最终,办案人员认为C公司未对涉案的技术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该技术不构成商业秘密。

当然,亦有例外情形,假定被告人在与其中一家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时,该协议有明确规定,义务人所承担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范围延及至关联公司的,则法律也会据此视为相关的关联公司也采取了保密措施。假定协议中未载明该条款的,鉴于关联公司也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其需自己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方能满足商业秘密之保密性构成要件。以广州的一起案件为例,尽管李某与B公司、C公司没有签订保密协议,但B公司、C公司属A公司的关联公司,李某在与A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中,明确承诺保密的范围不限于A公司的商业秘密,还包括A公司的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法院认为,该承诺对李某是具有约束力的,李某对B、C公司同样是要承担保密义务的,李某认为保密协议无效的抗辩,及李某对B、C公司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抗辩是不能成立的。

结语:商业秘密案件纷繁复杂,各种法律关系相互交织,要处理好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不仅要求代理人熟练掌握知识产权法律,还需熟悉《刑法》、《民法》、《合同法》、《商法》等相关部门法。以上关于公司变更中几种特殊情形下的商业秘密问题,也不是三言两语就能把所有问题理清,当事人遇到相应的商业秘密诉讼,还需针对具体的个案,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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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铭

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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