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中药是如何界定的?

办案律师/作者: 毕伟成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5-09



我国法律对中药是如何界定的?


之前说到假药劣药的司法认定问题时,有不少网友关于中药在我国刑法上的界定问题,所以今天我们来聊聊这个话题。

一、中药的法律地位

首先,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可知,中药作为药品,其本身的合法地位是得到我国法律承认的。

而既然中药也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一种“药”,那在法理逻辑上自然就有可能涉及假药、劣药的问题,因此假药、劣药的认定并非仅针对化学药(西药)。

第二,中药其实是相对一个广泛的概念,在讨论与中药相关的假药劣药问题时,我们就有必要注意区分中药材、药食同源、中药药方、中成药、传统偏方这几个中药概念。

二、中药材、食药同源、中药药方、中成药、传统偏方

首先,关于中药材,中药材的品种范围是有限的,一般我们认定为其范围是以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所记载范围为限,即只有药典中有所记载的种类才能被认定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中药材,除此以外的动植物素材即使具备一定的药用价值,也基本不能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中药材;

第二,关于食药同源,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可知,药食同源是我国法律所明文承认的一个法律概念,但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食药同源物质”(依法所称为“食药物质”)至少应符合以下条件:

1、食药物质必须是已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质;

2、该食药物质已被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

3、有传统上作为食品食用的习惯;

4、安全性评估未发现食品安全问题;

5、不以治疗为使用目的;

6、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而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食药物质的品类是会不断更新的,比如在2019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当归、山柰、西红花、草果、姜黄、荜茇等6种物质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即自始这六种物质也能作为食药物质,可适用食药同源的概念与理论。

第三,关于中药药方,相对于药材,其实中药药方更符合大众对“中药”这一个概念的认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以及《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条“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及药品疗效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可知,一般情况下,只有执业医师和执业药师有权利开具药方和调配药剂。

第四,关于中成药,中成药其本质上还是中药配方,不过其并非采用原始的以中药材现煎现煮的方式,而是提前制作成膏、冲剂、口服液等便于服用的制品形式,是将传统中药的成分以西药的方式进行商品化的一种形式,适用我国的药品注册管理制度,只有在我国进行了注册登记的中成药药品,才是我国法律意义上合法的中成药。

第五,关于民间偏方,这个在中药领域是最饱受争议的一项,我们认为:

其一,如果从“药”的角度来看,所谓的民间偏方其本质上应归类为前述的中药药方,但如前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规定,非执业医师和药师是不能出具医疗方案和指导用药的,而这种所谓的民间偏方又往往是口口相传或者非正式的书面记载的形式所流传的,因此其本质上也并不符合我国法律对药品合法性的要求;

其二,如果从“食药同源”的角度来看,其以食品、食疗的概念进行经营销售,也应当符合前述的其所使用的食药物质已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未发现安全问题等条件,而且其在宣传销售时,必须明确其食品的属性而不能强调将其作为医疗用途;

其三,从刑法领域的角度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药品或者销售上述药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或者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可知,我国本质上不承认民间偏方作为药品的合法性,只是在数量不大、没有造成他人伤害等其他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并非必然入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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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伟成

食药环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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