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案例||免费搭乘自己好友到快递点接收藏毒快递,等于其共同贩毒或运毒?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4-24




实证案例||免费搭乘自己好友到快递点接收藏毒快递,等于其共同贩毒或运毒?


特别声明: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具体个案之前,建议到广强律师事务所官网、金牙大状律师网官网或其他搜索渠道,充分了解黄坚明律师办案风格及成功案例之后再进行委托或付费咨询,以免浪费沟通时间及选择了受托律师不擅长办理的其他领域专业律师。

我们始终坚持,本案没有任何证据可证实涉毒疑犯张三系事前、事中已确切明知大毒枭李四实施了向境外大毒枭朱某购买及邮寄涉毒快递到某市快递点之核心涉毒行为,更没有证据证实其在明知的前提下仍蓄意介绍所谓涉案马仔陈五替李四接收涉毒快递,进而导致本案发生,也没有任何证据可证实张三具有贩卖毒品或其他涉毒犯罪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进而导致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张三涉案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具体论述如下:

其一,从物证角度分析,张三、陈五均没有实际碰触过涉案毒品实物及大额现金毒资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其两人事前、事中均不知晓李四所购货物快递内藏匿有毒品的案件基本事实。本案单凭明知要件、主观要件均不符的案件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张三及陈五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起码张三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二,在整个案发过程中,李四从未向张三、陈五支付过大额现金报酬或其他转账毒资,本案也缺乏其曾支付高额报酬给张三或陈五或作出过高额报酬许诺的直接证据或其他间接证据;反之,张三及陈五均明确陈述,其两人均事前、事中均不知情,且未从李四处获取任何报酬的客观事实,这直接证实其两人事前、事中不知情的无罪辩解属实,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据此,本案单凭张三及陈五均无任何报酬或获得高额报酬许诺的客观事实,就足以反证其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被李四蒙骗、利用的客观事实,进而导致其两人主观要件不符,无法认定其涉案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更无法证实其涉案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其三,从银行转账记录视角分析,本案不存在案发前李四、张三之间进行赌博且拖欠李四数万元赌资的客观事实,更不存在李四向陈五或张三支付过任何大额报酬的客观事实;反之,案发前张三向王某、郭某及胡某等多人借钱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此案不存在张三因被李四大额利诱而参与其中的客观事实,这恰好反证张三出资购毒或明知涉案快递藏毒仍参与其中的涉毒犯罪事实子虚乌有,这恰好反证张三事前、事中对涉案快递藏毒的核心犯罪事实彻底不知情。

其四,从通话记录或手机聊天记录视角分析,本案缺乏张三联系境外毒枭或某省运毒上家的涉毒通话记录或其他证据,缺乏李四、陈五及张三之间相互沟通涉毒内容的聊天记录及其他涉毒信息流相关证据,在直接证据或其他间接证据均缺失的前提下,在案证据和事实无法证实张三、陈五涉案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或其他涉毒犯罪,本案也缺乏强有力证据可推定张三、陈五两人事前、事中明确知晓涉案快递藏毒的客观事实,进而导致无法定案。

其五,从证人证言视角分析,本案没有任何证人证言可证实张三存在购毒渠道、售毒渠道或其他涉毒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知情证人的证言可证实张三或陈五存在事前、事中明知涉案快递藏毒而蓄意帮助李四接收藏毒快递的客观事实,进而导致本案无法通过在案证人证言可证实或推定张三或陈五主观上是明知的。

其六,就在案口供而言,李四归案后一直否认其曾联系过境外毒枭朱某,以及其系涉毒快递的货主及买家的案件事实,否认其曾提供过涉案两部涉案手机、号码及收货人姓名信息给境外毒枭朱某或当地的运毒上家陈六、赵七等人,否认其蓄意利用不知情的张三、陈五去接收涉案藏毒快递,否认其曾到涉案手机店主处购买涉毒手机号码及两部涉案手机的客观事实,反而将全案罪责推卸到张三或陈五身上,在李四明确否认其涉毒犯罪的前提下,在张三及陈五均否认其系涉案藏毒快递买家及货主的前提下,在张三、陈五均否认其事前、事中明知涉案快递藏毒的前提下,本案无法直接推定张三、陈五主观上明知涉案快递藏毒,更无法证明其具有蓄意贩毒牟利或持有涉案毒品的主观故意。

第一,张三及陈五归案后一直坚持其没有收取大额报酬及获取高额报酬许诺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其主观上不知情,客观上系被蒙骗、被利用关键事实客观存在。

第二,陈五归案之后一直不认罪,甚至是拒绝接受提审的客观事实,可侧面证实其坚持自己主观上不知情,客观上被蒙骗、被利用的客观事实。

第三,陈五是基于替熟人张三或货主、买家李四接收涉案快递的善意,张三本身也是基于替熟人李四介绍打杂员工陈五以接收涉案快递的善意,进而由陈五到案发现场接收藏毒快递,这恰好证明其涉案行为不具有异常性,恰好证明其主观上是不知情,客观上是被蒙骗、被利用的。熟人之间的帮助取货行为,与基于金钱交易的陌生人之间的帮忙邮寄或接收快递的涉案行为本人,无疑具有实质性的区别。

第四,张三归案后一直否认其所取款项系用于借款用途以收取利息,而非购毒用途,本案没有任何口供或书证可证实其存在大额购毒的客观事实。

其七,就在案证据而言,所有在案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或者是在案的鉴定意见、监控视频或其他视听资料、聊天语音等证据,均无法证实张三实施了任何实质性涉毒的犯罪行为,也无法证实是基于事前、事中明知而蓄意实施了任何涉毒犯罪行为。

其八,张三与李四因赌场而认识,因李四以接收藏毒快递的骗局而委托张三帮忙寻找合适人选陈五以接收涉案快递或处理其他个人杂务,更因自己的朋友陈五长期没有工作且其案发前持续数年不断向张三借钱的客观事实,在特殊背景下,张三基于帮忙陈五找一份工作而介绍其帮助李四接收涉毒快递或处理其他私人杂务的客观事实,这恰好证明张三是基于无偿帮忙陈五的善良目的而被李四利用、蒙骗,进而导致其被卷入此案。但张三长期无偿接济陈五而不求回报的客观事实,以及陈五也承认其拖欠张三高达数万元借款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本案不存在张三、陈五基于涉毒牟利动机、蓄意贩毒牟利的主观故意而蓄意介绍陈五参与其中,蓄意介绍陈五帮助李四接收涉案毒品。

其九,案发当天,因陈五没有打到车,或者是基于时间紧迫、要赶在中午下班前接收藏毒快递的因素,陈五临时要求张三帮忙接送陈五到案发现场快递点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李四的本意就是利用陌生人接收涉案藏毒快递,真正目的就是为了掩盖其涉毒犯罪行为,其蓄意利用无辜者、案外人张三及陈五以帮助接收涉案藏毒快递,其真正目的就是为了逃避侦查,为了掩盖其涉毒的犯罪事实。

其十,从证据链角度分析,所有在案证据均无法证实张三、陈五主观上是明知的,且本案有诸多相反证据恰好反证其两人明显是不知情的,更有充分证据证实此案实为李四数月精心设计,长期谋划的涉毒大案,而涉案毒品从某省邮寄出去之后,李四方设计了让张三及陈五卷入此案的客观事实,再度证明张三、陈五是彻彻底底的无辜者、案外人。

因此,我们始终坚持,本案有相反证据和事实恰好证实张三、陈五主观上是不知情的,被蒙骗、被利用的,而所有涉毒的犯罪行为均是朱某、李四等人所为,而张三、陈五均是彻彻底底的无辜者、案外人。

阅读量:604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