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胡寒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4-11
通过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财物的行为认定
最近碰到一个案件,行为人在聚众赌博的过程中,伙同他人合谋通过出千方式获取他人财物,对于这种行为在司法实务中是如何定罪量刑的?根据早期的一些案件,司法机关一般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规定,将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赌博罪论处。后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最高法再次明确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因此,早期的类似案件中大多以赌博罪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而在目前类似的案件中,部分司法机关则倾向于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办案机关认为行为人与被害人假意实施聚众赌博行为,实质上是通过出千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财产,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废止理由是刑法已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依然有效。在有司法解释规定赌博罪的情况下,为什么部分司法机关仍然对通过出千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了解当时最高法院研究室之所以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背景原因。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呈送的《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的请示》的相关内容,当时出台这个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当时在公共汽车、火车等公共场所公开进行的,常见的是猜红、蓝铅笔,以猜中者赢,猜不中为输诱骗他人参赌,由于设赌人在红、蓝铅笔上做手脚,设机关,以致猜红变蓝,猜蓝变红,参赌者有输无赢,设赌者包赢不输。这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流窜作案,骗取数额较小,案发时无法寻找被害人固定证据。即使行为人存在诈骗行为,也有个别被害人的陈述,但因为犯罪数额较小而只能给予治安处罚,这往往使犯罪嫌疑人逃脱刑事处罚。相对于诈骗罪,赌博罪则认定比较容易,只需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即构成赌博罪。
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依然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在案证据无被害人陈述或者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存在设置圈套诱骗他人的情况下,还是应当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当有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伙同他人通过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财物时,才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