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审查涉刑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要点

办案律师/作者: 何天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4-11



解析审查涉刑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要点


笔者在前文已对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证据属性进行分析,从价格认定的本质特征以及价格认定制度发展来看,价格认定结论书是“鉴定意见”。但是随着《价格认定规定》将价格认定机构与办案机关之间的“委托关系”变成了“协助关系”,以及根据相关规定价格认定人员不需要专业资质要求以及无须在价格认定结论书签字等,使得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再是真正意义的鉴定意见,而是“准鉴定意见”。

有观点提出,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属于“检验报告”,其系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而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规定,价格认定结论书无论是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对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审查与认定都可按照鉴定意见的相关规则。

一、涉及到主体是否适格;

价格认定结论书涉及到主体主要有两类,提出机关以及价格认定机构及其价格认定人员。

根据规定,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委监察、司法、行政机关,而本文涉及到价格认定系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除此之外,其他主体没有资格提出价格认定请求。

除了提出机关之外,另一个主体便是认定机构及其认定人员。根据相关规定,除了烟草等特种财物外,国家发改委下属单位价格认定中心系唯一对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单位,其他单位都不能做价格认定。

价格认定机构接受价格认定时,应当遵循提出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分级受理规则。除了价格认定机构对其所辖价格认定事项确有困难的,经与提出机关协商,才可以将价格认定事项报请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办理。

但是根据《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价格认定机构接受价格认定后,应当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符合岗位调价的价格认定人员组成价格认定小组。

根据规定,价格认定人员无须在在认定价格结论书签字确认,也无须具备价格鉴定特定资质。

但是从上述规定,我们仍然可知,价格认定人员应不少于2人,并且应当符合“岗位条件”。在司法实务中,办案机关应当提交价格认定的具体人员以及其岗位背景,否则上述规定以及对认定人员回避规定将是名存实亡,无法满足价格认定结论书作为某种证据基本要求,无法达到法庭基本审查的要求。

二、提出机关是否向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以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此处价格认定协助书类似于鉴定聘请书或者鉴定委托书,应当依法出具并符合相应的要求。

出具的价格认定协议书的主体是正在办理纪委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的纪委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从价格认定协议书的形式上来看,价格认定协议书除了加盖提出机关公章外,还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1.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

2.价格认定目的;

3.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

4.价格内涵;

5.价格认定基准日;

6.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7.提出协助的日期;

8.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由于价格认定协助书是价格认定机构做出价格认定的前提,其应当随着价格认定结论书一起附卷在法庭上质证。

我们也注意审查价格认定协议书中涉案财物是否与本案有关,以及查封、扣押手续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价格认定人员对涉案财物查验或者勘验,以及对涉及到价格材料收集是否要求;

价格认定人员在受理价格认定后,应当对价格认定涉案财物进行实物查验、核实或者勘验,并记录查验或者勘验的情况。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制作查验或者勘验记录并签字,同时要求参加查验或者勘验的其他有关人员在查验或者勘验记录上签字。

在这过程中,我们应当审查侦查机关关于检材来源、取得、保管、送检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有关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笔录等记载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可靠。具体来说,送检的检材是否为涉案的财物,检材是否被掉包、污染、破坏等。我们需要重点审查卷宗中是否附有以上笔录,该笔录是经过案件当事人、见证人等签字确认等。

四、价格认定人员对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价格认定机构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认定有多种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但是这个几种方法的适用都有其特定要求,我们在审查价格认定结论书时,应当关注价格认定机构适用方法是否准确。

市场法是指,价格认定机构通过市场调查,选择3个或者3个以上与价格认定涉案财物相同或者类似的可比实例或者参照物,分析比较价格认定涉案财物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并进行调整,从而确定价格认定涉案财物市场价格的方法。

市场法一般只适用于涉案财物交易市场发育充分,参照物及其与价格认定的涉案财物的可比较的指标、技术等资料搜集到。

从上述规定可知道,价格认定机构选择的参照物不应当少于3个,并且涉案财物与参照物之间具有可比性。

可比性应当满足以下几点条件:

1.如果市场上有相同涉案财物,则不应当选择类似物品,只有市场上没有相同物品才考虑类似物品;

2.这种可比性一般只适用于种类物,能用市场价值以及供需认定该种类物品的价格;

3.两者之间在品种种类、性能、作用等多方面具有相似之处,有具体指标、技术参数对两者进行衡量,并可以搜集到;

成本法是指,在办理价格认定事项时,按照价格认定涉案财物在基准日的重置成本扣减各种损耗来确定价格认定涉案财物的价格的方法。

成本法的适用一般应当具备:可以采用的成本资料以及各种损耗可以量化的情况。

收益法是指将价格认定涉案财物的预期收益,按照一定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从而确定价格认定涉案财物的价格的一种方法。

这种方法适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价格认定的涉案财物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能用货币衡量;

2.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预测并能用货币衡量;

3.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从上述规定及条件来看,这种方法能适用主要是能够通过货币具体量化涉案财物预期收益以及预期获利年限,而这类财物一般是价格比较高额,能够满足行为人未来时限内收益。

专家咨询法是指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对所手机到有关价格认定涉案财物的价格的专家意见进行分析处理,从而确定价格认定涉案财物的方法。

这种方法适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价格认定涉案财物属性特殊、专业性强,难以采用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

2.价格认定的涉案财物价格不取决于成本,其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历史价格等方面差异悬殊,可比较性差;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专家咨询法是在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都无法对涉案财物价格进行衡量、确认之后才适用,换言之,若能通过上述三类方法认定涉案财物价格,则不可适用这种方法。

这类涉案财物的价格一般与其成本关联性不大,但是其具有巨大的艺术、科学价值,例如古董、高价值的字画、化石等。

综上,上述认定价格的方法适用都有严格方法,价格认定机构在选择适用某种或者某类方法时,应当满足该条件。我们在审查价格认定结论书时,应当重要审查认定机构适用方法是否正确,这将影响对涉案财物价格高低以及行为人定罪量刑。

五、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涉案财物价格是否明确、是否满足其形式要件;

价格认定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做出价格认定结论书,其最终应当对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给予明确价格认定,若结论书无法对涉案财物的价格做出意见,该结论书不能作为认定涉案财物价格的依据。

我们除了审查结论书的程序及方法等问题之外,对其书面的形式内容也应当给予关注,价格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价格认定事项描述;

2.价格认定依据;

3.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

4.价格认定结论;

5.价格认定限定条件;

价格认定结论书只有全面展出了价格认定机构认定的过程以及方法等过程,这样才更加有利于控辩审多方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审查。

笔者在本文中主要选择了价格认定结论书常见角度具体分析应当如何对其进行审查,在办案中,辩护律师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及具体价格认定结论书做出详细的质证意见,以便对案件起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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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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