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赚快钱涉毒重案之高额许诺涉毒案的辩护对策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3-27



剖析赚快钱涉毒重案之高额许诺涉毒案的辩护对策


俗语说: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很多人为何走上犯罪道路,根源是为了赚取快钱或高额报酬所致。但问题是,被追诉人获高额报酬许诺,能否据此认定其涉案行为必然构成犯罪呢?在涉毒案、诈骗犯罪案、杀人命案等诸多复杂刑案中,意图赚快钱就意味着最终必然是重判结果吗?若被追诉人对此能作出合理解释呢?名为高额报酬许诺但实际上分钱未获型高额报酬许诺案,被追诉人能否以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被蒙骗的辩解作为出罪理由呢?更关键的是,作为辩护律师,如何论证被追诉人系被客观上蒙骗、利用,主观上确实不明知或明知程度存疑呢?高额报酬许诺型涉毒案之无罪情形何在呢?

在高额报酬许诺及合理辩解、被蒙骗或被利用情形之间存在重大冲突的情况下,此类案件该如何辩护,该如何进行定罪量刑方客观、公正、合理呢?网友断案死刑起步的做法不妥,主观上必然是主犯,必然是斩立决结果的做法自然也荒谬。针对上述问题,我们结合被追诉人张三涉毒一案,对高额报酬许诺型涉案重案进行分析和说明,进而论证出仅仅符合高额报酬许诺之明知要件,不足以论证出被追诉人张三必然是主犯,必然被重判的唯一性结论。

具体论述如下:

一、机械地理解高额报酬许诺型涉毒重案的做法不妥

被追诉人张三辞职前工资每月三千,之后找了多份工作均不合意而主动此致失业,为此涉毒主犯李四向其许诺道:“我这边正缺一位司机,过来的话可以提供不低于每月6000元工资的报酬!”基于此,张三被卷入一起涉毒重案中。若机械地理解法律:只要被追诉人李四提供的高额报酬金额远远高于张三的惯常工资及合理范畴,此案可直接推定张三必然涉毒,据此可认定其涉案行为必然有罪,此案一审阶段的公检法办案人员事实上就是如此理解法律的。在涉毒数量高达数十公斤的前提下,此案可否直接判处张三、李四斩立决呢?若涉案报酬高达2万元,那么此案自然可以直接推定张三、李四均是大毒枭,对其两人判处斩立决的结论自然是无比正确的。但最终结果绝非如此,理由何在呢?

针对涉毒案被追诉人明知与否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了八种明知情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了十种明知情形,但符合上述规定的明知情形被追诉人必然有罪吗?不符合上述明知情形的就必然无罪吗?答案绝非如此,机械地理解法律的做法不妥,尽信书不如无书,尽信生效判决书不如多多研究法理学。

就此问题,某检一位专业检察官曾撰写实证型实务文章,从专业角度分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入罪案例不少,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不诉、无罪案例也不少,具体数据及实务文章原文我就不再提供,原因是近期忙于开庭事宜。对此,我们举例说明:被追诉人看到缉毒民警而逃跑,据此认定其主观上明知似乎很正确;但被追诉人可以辩解为自己因吸毒而看到民警就逃跑,似乎这样的辩解也合情合理,且这与其涉嫌贩毒与否、运输毒品与否则是两码事。机械地理解或适用法律的谬误后果,就是很多网友,哪怕是专业检察官、法官有时都觉得自己的观点无比正确,但实际情形未必如此。就如诸多网友坚持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劳荣枝该判斩立决一般,但诸多专业律师对此持反对或保留意见。

二、高额报酬许诺与收取大额非法所得理应具有实质性的区别

被追诉人张三是“先收钱后办事”,还是“先办事后收钱”,这在涉毒命案中有区别吗?诸多网友认为没有区别,只要涉及意图赚快钱即可推定被追诉人主观上明知,即可认定其涉案行为构成犯罪。也有网友认为两者之间有区别,实际到手涉案报酬金额多寡,直接关系到被追诉人主观上明知与否,以及明知程度不同,更关系到被追诉人坚持自己被蒙骗、利用的辩解成立与否。

在司法实务中,还存在这样的情形:被追诉人张三收钱属实,收取大额报酬也属实,但因被追诉人张三自始至终都没有实施过实质性涉毒犯罪行为,甚至是收取大额购毒款后用于购买汽车跑货运业务,用于合法经营,进而导致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涉及毒品犯罪,更不涉及诈骗李四大额购毒款的诈骗犯罪问题,其两人涉案行为最终被认定为一般民事纠纷范畴,最终该案不诉结案。

对此,我们坚持:从辩护角度分析,被追诉人实际收取大额现金款项却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其获无罪释放机率甚低,认定其为从犯的难度也很大;反之,被追诉人张三涉毒一案仅仅涉及到高额报酬许诺,没有实际收到钱,甚至存在被蒙骗、被利用而导致其蒙受大额经济损失的情形,对此张三以被蒙骗、被利用的理由进行抗辩,最终导致此案无法认定其主观上确切明知或明知与否存疑,最终对张三作出不诉释放、无罪释放的做法也未尝不可。重案被追诉人绝非法治的唯一追求,正义也有正反两方面,既可以是惩罚犯罪,也可以是还无辜者清白。

三、高额报酬许诺型涉毒重案结果也可以相差甚远

我们曾办理过一起涉毒重案,被追诉人张三帮涉毒真凶李四包装数百公斤毒品,结果当场被抓,结果张三获不捕释放,此案难点就是被追诉人张三主观上明知与否存在极大争议。我们还办理过一起涉毒重案,最后一名被追诉人朱某开车帮忙携毒上车的涉毒主犯李四运输了数公斤毒品,结果当场被抓,人赃并获,结果朱某被认定为主观上明知,还被认定此案涉及高额报酬许诺问题,但最终朱某仅仅被判一年多有期徒刑,在涉毒数量高达数公斤的前提下,这样的结果绝非匪夷所思,哪怕我们也算见多识广的专业律师。

同样是我们代理的一起涉毒重案,被追诉人陈某许诺不会亏待自己的兄弟胡某,结果被追诉人胡某到涉案快递点接收藏毒快递时当场被抓,最终胡某被判九年有期徒刑,此案涉毒数量高达十公斤。针对此案,我们坚持胡某不涉及主观上明知的问题,也不涉及胡某获高额报酬的问题,仅仅涉毒主犯王五曾对李四说过不会亏待其兄弟王五。类似案例还有很多,我们不再一一列举。

显然,单凭涉毒数量多寡定案的做法明显,单凭被追诉人涉毒次数多寡定案的做法同样谬误,单凭涉毒重案涉及高额报酬许诺而认定被追诉人当然有罪,当然属于主犯的做法更是谬误,脱离犯罪行为、主观明知程度、犯罪构成要件而擅自认定被追诉人有罪且当然是主犯的做法不妥,机械地理解法律及适用法律的做法自然不妥。

四、高额报酬许诺要件可证实被追诉人有罪但无关主犯问题

如上所述,被追诉人涉案行为符合高额报酬许诺要件,符合主观明知要件,但不符合涉毒行为要件,不符合运输毒品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此案仍然无法得出被追诉人张三有罪且系主犯的唯一性、排他性结论。被追诉人符合获高额报酬许诺要件,或可证实其主观上明知,但在案证据和事实能否证实其实施了核心涉毒犯罪行为,能否证实其系主犯或从犯,那是另外一回事。

类似实证案例如:刘某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上诉人李某波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诉人刘某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卢某吼在贩毒过程中听从卢某柱指挥,起次要作用,一审已认定是从犯,并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量刑适当;上诉人陈某慧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施某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诉人黄某彩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诉人赵某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明知与否属于主观要件范畴,是否存在高额报酬许诺问题属于主观要件范畴,但客观行为是否符合另谈,是否符合主犯要件另谈,机械地理解复杂问题,看似无比正确,有时就是无知者无畏而已,有时就是断案者司法擅断而已。

五、高额报酬许诺型涉毒案背后的概括性犯意问题

涉毒主犯李四明说走私普通烟酒,但实则走私大额毒品,进而导致被追诉人张三被设局陷害。涉毒主犯李四以一般违法犯罪行为的犯意,引诱、欺骗张三协助其实施了贩卖数十公斤的涉毒大案,张三、李四应否承担相同罪责呢?张三能否承担从犯的罪责呢?张三能否承担“实报实销”的实质上无罪结果呢?刑案很复杂,很难说什么处罚就是标准答案。如:(2019)粤刑终73号案中的被追诉人伍某某、李某某因牵涉概括性犯意问题而获判处七年六个月,罚金金额也仅为二万元。显然,主观上不明知或明知程度不详,主观上存在概括性犯意问题,甚至是涉及涉案侦查人员蓄意进行犯意引诱、数量引诱的情形而导致被追诉人获不诉释放或从犯处罚,这就是活生生的真实案例。不管卷宗的感性判断,不进行系统研究的朴素刑法观,正义过度的重判结果,未必代表法治的正义!

综上所述,高额报酬许诺仅仅是认定被追诉人主观上明知与否的一个判断根据,绝非是认定被追诉人涉案行为必然构成犯罪的充分条件,更非认定被追诉人必然是主犯的唯一性、排他性结论。脱离行为要件,脱离完整证据链因素,单凭涉毒数量多寡,单凭案件被害人死亡人数多寡,单凭共同犯罪之同案犯犯罪行为之情节恶劣程度,后果严重程度,径直推定某些共同犯罪案件被追诉人应判斩立决、应判重罪、重刑的做法未必合理,敢于质疑应是专业律师起码的特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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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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