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胡寒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2-17
关于敲诈勒索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思考
关于刑法意义上非法占有目的,目前刑法上并未有一个专门的定义,但是从大部分侵财型犯罪定义来看,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是指行为人未有任何法律依据而意欲通过刑法规定的犯罪手段控制他人财物所有权的一种主观故意。在刑法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大部分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作为犯罪的主观故意的。作为侵财型犯罪,敲诈勒索罪同样不例外。从笔者办理的敲诈勒索案件来看,敲诈勒索案件一般可以分为三类:
(1)无理由式敲诈勒索。
这类行为往往体现在黑恶势力敲诈勒索案件或者某些校园霸凌案件中。这类犯罪行为非法占有目的非常明显,对财物有着直接的需求,也不会找任何理由为自己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找借口。在实务中,这类行为在被害人反抗比较激烈的情况下,还可能存在转化为抢劫罪的可能性。
(2)假借理由式敲诈勒索。
这类案件在“碰瓷”类敲诈勒索案件比较常见。这类行为虽然非法占有目的也比较明显,但是行为人会找各种理由威胁或要挟被害人并索要财物,当然这类理由在事后证明往往无中生有。在司法实务中,这类行为一般与诈骗犯罪存在一定交叉,因此行为人索要财物的手段或方法是刑事辩护工作一个关注的重点。
(3)争议式敲诈勒索案件。
之所以要用争议式敲诈勒索案件,主要是因为我国刑法对非法占有认定非常严格。我国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必须是行为人无任何法律事实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如果行为人是基于合法或者非法的法律事实,即使通过刑法规定犯罪手段占有他人财物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这在最高司法机关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均可以看出。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如果行为人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当然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后,这类罪名一般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被侵害财物所有权争议,即使该争议是基于合法还是非法原因产生,行为人采取了威胁或者要挟方法索要财物,也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那么是否只有双方存在财物所有权争议,通过威胁或者要挟方法向他人索要财物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当然也不是。不论是基于合法或者非法原因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向他人索要财物都是有一定金额限度要求的。如果行为人索要财物严重超出双方的争议标的,则行为人对严重超出的金额同样是无任何理由的,这时行为人对该部分财物则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
此外,如果行为人基于法律误解或不知悉法律而索要超额财物,也不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在某些敲诈勒索案件中,行为人认为被害人应当给予精神赔偿,但实际上在法律认定上并未有精神赔偿依据,这只是法律上理解或适用问题,并不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因此,在办理争议式敲诈勒索案件中,应当首先核实双方或者多方本身是否存在各种合法或者非法争议,其次核实行为人争议金额,最后确定争议的金额是否严重超出争议的金额,这也是这类案件的辩护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