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案件中,如何对被害人陈述进行质证?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2-07



网络诈骗案件中,如何对被害人陈述进行质证?


导语:办案实务中,如何对被害人的陈述进行质证?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办案机关所做的陈述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都要进行审查。以下是肖律师办理某网络诈骗案,对被害人陈述的综合质证意见。

(一)对被害人陈述的综合质证意见

第一,“被害人”谢某泳、谢某泳、周某雄、曾某艇、杨某荣等报案时提交的视频截图(详见证据卷5),并未显示是何种播放软件的截图,不能证明与“JQ大片”软件存在任何关联性;“被害人”杨某伟等人提供的视频截图,显示播放软件的名称为“YB影视”,而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根本无法证明“YB影视”与“JQ大片”是属于同一软件;“被害人”刘某锦等人的报案材料中,并未附有任何视频截图,更加不能证明与“JQ大片”软件存在任何的关联。

由此可见,上述“被害人”提交的视频截图,无法证明系来源于涉案的“JQ大片”软件的截图。同时,上述截图并未经黄某、雷某、谭某等涉案人员的核实并签字确认,无法证明该等证据的真实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第二,根据“被害人”谢某泳讯问笔录:“我每次充值成为高一级别的会员后也只能看2-3分钟的电影”(卷5P22);廖某的询问笔录:“我每次充值后也只能观看电影开头部分2-3分钟长度的片段”(卷5P66);刘某锦的询问笔录:“之后我每看一部电影的开头几分钟后,页面就要求我提高会员级别才能继续观看电影”(卷5P188)。由此可见,根据“被害人”的陈述,每次充值后的观影时长普遍为2-3分钟。

而根据黄某的供述:“用户点击我们的视频,后该视频播放20秒后,就会提示充值39元或68元成为会员后才能播放,充值后该视频播放到40秒,就又会提示再充值30元才能继续播放,你再充值后播放到60秒,就又会提示你充值25元才能继续播放。”(卷2P44)

通过上述对比可知,“JQ大片”软件每次充值后的观影时长约为20秒,而被害人陈述中每次充值后的观影时长约为2-3分钟。由此可见,“被害人”陈述中充值后的观影时长与涉案的“JQ大片”软件的客观情况不一致。

第三,“被害人”谢某泳、周某雄、杨某伟、廖某、郭某、陈某坚、刘某锦、曾某艇、杨某荣等人在报案时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均无法提供观看影片的网页地址,“被害人”所观看影片的网址不明,根本无法证明其观影的网页与“JQ大片”软件存在关联。

第四,谢某泳将款项充值到“*阿服装”;谢某泳、周某雄将款项充值到“*京国际”;杨某伟将款项充值到“*冠商贸”;廖某将款项充值到“鼎X佰益商城”;郭某群将款项充值到“**山奇商城”;张某将款项充值到“XX县**珠宝饰品经营部”;许某钿将款项充值到“北京X广告有限公司”;米某伟将款项充值到“北京D商贸有限公司”;陈某坚将款项充值到“XZ贸易”;杨某弟将款项充值到“X越科技”“X斯奈斯”等平台;杨某荣将款项充值到“*森田园”“清*维”等;郑某雄将款项充值到“玉*服装店”;杨某德将款项充值到“雅*艺术”“奇*妙游”(详见证据卷5)。

由此可见,本案中的“被害人”并非将款项充值到与“JQ大片”软件对应的第四方支付平台(QHCS),而是支付到与本案并无关联的10多个商户平台。同时,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上述商户与“QHCS”或“H公司”之间存在关联性,不能证明“被害人”是在“激情大片”软件上进行的观影和充值,无法得出充值款项是由“QHCS”或“H公司”获取的结论。

综上,辩护人对本案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且上述证据亦不能证明与涉案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二)陈某坚2018年7月22日讯问笔录(卷12P128)    

证据内容:“当时我正用手机上网,上网过程中就弹出了一个页面,页面上显示可以看各种高清大片,我点开了页面上的链接,之后就转到另处页面,上面都是封面很暴盛的电影,我随便点了其中一部观看,点开之后提示要充值才能观看,我就通过支付宝充值之后成为会员,充值完我就随便点了另外一部电影看,观看了大约两分钟左右后,又提示必须充值成为更高级的会员オ能观看,于是我就继续充值,充值后我就继续看了大约四、五分钟左右的电影,该网页又出现充值成为更高级会员才能作续观看的提示,我就照着提示充值了。反正每次充值都只能看一小段的影片,没有一次能看完整的。”(卷12P29)    

质证意见:

该证据是侦查机关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补充移送的“被害人”陈述。但我们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如下异议:

首先,该份笔录中的“被害人”陈某坚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是在“JQ大片”APP或相关网页上进行的观影,不能证明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其次,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JQ大片”APP以及相关网页每次充值后会提供几十秒到一分多钟不等的观影时间,但陈某坚一次充值的观影时间甚至达到了四五分钟,与“JQ大片”APP的客观情况相去甚远。

由此可见,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陈某坚系本案的被害人,上述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阅读量:301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肖文彬

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485123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