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作案时空条件视角谈涉毒重案无罪辩护——剖析张三等四人涉毒一案之二审无罪辩护实践与探究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1-28



从无作案时空条件视角谈涉毒重案无罪辩

——剖析张三等四人涉毒一案之二审无罪辩护实践与探究

 

近几年业务重点一直聚焦在涉毒重案上,我们不否认涉毒重案,特别是涉毒案二审阶段确实比较难取极好的辩护效果,最终取得被追诉人获宣告无罪释放的情形更是难于登天。有时,我们也发自内心的自问:涉毒案二审阶段真的没有彻底无罪辩成功的机会了吗?到了二审再坚持彻底无罪辩必然是徒劳无功呢?

当然,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有取得斩立决改判死缓、无期改判有期、量刑减半、不起诉结案等诸多有效辩护成果,但面对诸多我们发自内心相信的彻底无罪案,我们内心也很纠结:根源是在案证据和事实可证实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断案机关甚少采信我们提出的彻底无罪辩护观点,进而导致涉毒重案无罪辩护可谓在夹缝中艰难前进着,但我们除了彻底无罪辩,还有其他可选择方案吗?我们能昧着良心替被追诉人作有罪辩护吗?对此,我们将结合在办的张三、张四、王五、陈六等四人涉毒一案,谈谈涉毒案二审阶段持续无罪辩护的系列实践及探索问题。

具体分析如下:

一、专业律师放弃劝解被追诉人亲兄弟投案自首的特殊涉毒重案

我们去年办理了一起涉毒案,此案之所以取得刑期减半的有效辩护效果,核心理由之一是被追诉人是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的情节,为此我们重点就量刑问题展开论述,最终取得推翻原有量刑建议、刑期减半处罚的辩护结果;反之,就被追诉人张三、张四两兄弟涉嫌其千里运输涉案毒品一案,我们在已介入此案的前提下,在已充分阅卷的前提下,在被追诉人张四尚未归案的前提下,我们和张三的哥哥张二沟通案情时,我们无法提出让其劝解弟弟张四投案自首的律师建议,根源是我们始终坚持张三、张四涉案行为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此案也没有确凿证据证实其涉案行为构成犯罪,起码至今为止,我们尚未改变这样的辩护观点。但遗憾的是,在张三等三人涉毒一案的办理过程中,张四也被抓归案了。这也是我们深感遗憾及觉得为难的事情。

简而言之,从专业视角,假定我们相信被追诉人张四涉毒的犯罪事实属实,我们理应提出专业辩护意见,然后建议其主动投案自首,哪怕主动投案之后坚持不认罪也是选择方案之一,但本案绝非如此,我们也不敢基于招揽业务动机而建议其投案自首;反之,被追诉人确实不涉毒,起码其张三等三人始终坚持其不涉毒的观点,我们不便为了多招揽业务而建议其投案自首,假定最终出现张四也被重判的后果,这对我们而言,无疑也是比较尴尬的局面。当然,因为被追诉人张四归案之后也是始终坚持其不涉毒,但现在也出现了其被重判无期的局面,尽管此案仍在办理当中,尽管张四本人也依法提起了上诉,这就是张三等四人涉毒一案的案件背景、简略案情及办理情况。

二、名为“运毒案”实为“贩毒案”之蹊跷涉毒案

我们常年办理各种复杂涉毒重案,所谓蹊跷涉毒案对我们而言早已不算蹊跷了。对从未办理涉毒案的一般律师或普通网友而言,其对重大复杂涉毒重案的分析与预判,与我们对此类涉毒重案的分析与预判往往有实质性的区别,这也是常态化现象。就张三、张四等四人涉毒一案而言,我们对此案的分析与一审阶段涉案侦控审办案人员作出的重判有罪阶段也具有实质性的区别,这也是我们愿意介入此案二审辩护工作的重要原因所在。相应的办案人员坚持认定张三等合计二十名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而我们始终坚持张三等四人涉毒一案就是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对此,我们从在案证据视角展开简略分析,详细分析此案的二审辩护词长达113页,字数达56898字,这也是我们撰写的篇幅最长的二审无罪辩护词之一。针对在案证据简略分析如下:

其一,本案缺乏张三从某省某市接收涉案毒品并启运的涉毒物品铁证,这也是其可实施涉案运毒的行为的前提要件,前提要件不符,无毒可运的涉毒案自然是荒谬透顶的。办案机关认定张三等四人从涉案毒品上家手中接收涉案毒品,然后受雇运毒千里运毒,最终将涉案毒品运输至某省某县之后,出售给本地购毒者朱某、陈某,这是涉案公检法办案人员认定的张三等四人涉毒的核心推理,但此案最大疑点是张三等四人在某省某市接收涉案毒品并受雇运毒的涉案证据全部缺失,涉案毒品上家及所谓的雇人运毒者没有到案,相应的雇人运毒证据也全部缺失,所谓的千里运毒犯罪事实也是证据缺失,而此案无疑是推定入罪的违法产物。

本案单凭张三等四人受雇接收涉案毒品的前提条件不符的客观事实,就足以反证后续发生的千里运毒、三次贩毒的推理结果也必然荒谬,但此案一审结果确是张三等四人均被重判。这就是我们面临的现实窘境和辩护难点所在。

其二,所谓的千里运毒犯罪事实,也只能是推定入罪的产物,无毒可运方是此案最大的漏洞所在。在司法实务中,最常见的运毒案就是在运毒途中被追诉人被人赃并获,当场抓获归案的情形,但确实也存在涉案毒品实物已灭失,涉案毒品上家不到案而被追诉人被重判的情形,但属于有其他完整间接证据链条可证实被追诉人运毒犯罪事实客观存在的情形方可入罪。但张三、张四等四人涉毒一案最蹊跷之处在案全案没有任何一份在案证据可证实他们千里运毒犯罪事实属实,我们能看到的恰好长达35天之久的自驾游之旅及正常的商务考察之旅。事实上,在整个案件中,办案人员也无法提供一份能证实他们间接涉毒的铁证,在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均缺失的前提下,涉案办案人员是以技侦资料为核心,以所谓同案犯庭前认罪口供为根据,进而作出张三等四人涉案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有罪结论,起码此案一审判决就是如此处理的,这也是张三等四人均提出上诉的根源所在。

其三,一审判决所有采信的证据均是关于张三等四人在某省某县四次见面、三次交易涉案毒品的所谓有罪证据,但实质上都属于张三一人如何“贩毒”的证据,而非如何张三等四人千里之遥如何“运毒”的证据。当然,有些人觉得不管是什么内容的涉毒证据,只要是能证明他们涉毒,就足以重判张三等四人,而无需再斟酌在案证据是涉嫌运毒的证据,还是涉嫌贩毒的证据。

对此,我们坚持在案证据均是经不起推敲的有罪证据,反而是恰好反证张三等四人涉案行为均不涉毒的无罪证据,更是足以证实张四、张四、王五、陈六四人均不涉毒的证据。在案证据能否证实张三等四人涉毒本身,就是此案最大争议所在。后续我们再详细论述此问题。这里提及此事,仅是想说明形式上涉毒的证据,与实质上涉毒的证据,完全有可能是两码事,但不少人坚持涉案证据背后就是一码事。就如此案所涉及的,有的觉得张三等四人必然是涉毒,否则一审判决不会认定其有罪;反之,我们始终觉得,在案证据只能证实他们存在自驾游或商务考察的事实,与办案机关认定的运毒案、贩毒案根本就是两码事。

显然,运用好法律知识及在案证据,确实能有效打击犯罪;反之,抛弃法律人的良知,蓄意有罪推定、先入为主,蓄意隐匿关键无罪证据,甚至是蓄意炮制系列有罪证据,蓄意炮制冤假错案及冤枉无辜,此种行为的实质就是杀良冒功,罪大恶极。当然,此案涉及诸多是与非的问题,我们仍等待此案最终生效裁决结果当中,我们仍在此案进行撰写系列法律文书当中。

三、张三等四人是否具备作案时空条件是此案最大争议焦点所在

一审判决采信的诸多有罪证据与张三等四人涉案行为是否具有关联性,能否证实张三等四人构成运输毒品罪,背后涉及专业解释的问题,或者是涉及诸多似是而非的问题,我们暂不展开详细论述。就张三等四人是否具备作案时空条件的问题,则是此案最大争议问题所在,我们先就此问题展开初步分析。但一审阶段涉案的公检法办案人员及诸多辩护律师似乎遗漏了此问题,我们提出此作案时空条件存疑的问题之前,全案当中无一人提及此专业问题,这明显是匪夷所思的问题,也是我们在无意中发现的重大辩点所在。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张三等四人是普通百姓,早已忘记了一年前的自驾游出行起始时间等诸多细节性问题,进而导致其除了坚持自己无罪、无辜之外,别无其他更好的选择及提出诸多有效应对举措,在张三等四人无法充分阅卷的前提下,其四人能以证实自己是彻彻底底的无辜者、案外人,更不知晓自己很可能是没有作案时空条件的不适格被追诉人,能提出如此抗辩理由的难度可谓难于登天,即便是对专业律师而言有时也无法考虑到此有效辩点问题,根源是张三等四人上诉人早已完全忘记其出行的诸多细节性事实。这也是诸多重大涉毒案的辩护难点所在。

其二,涉案侦查人员有意隐匿可证实张三等四人无罪的19份无罪书证及相关线索,起码在二审阶段我们坚持这样的辩护观点,其中的一份关键无罪书证就是张三等人持续35天左右在外入住酒店的住宿记录书证,该书证可直接证实张三等四名上诉人不具备作案的时空条件。很遗憾的是,该书证应是此案最重要书证之一,但办案人员没有查实其详细的入住记录,更没有查明其出发时间,达到某省某县的准确时间,更缺乏此关键书证对应的辨认笔录,进而导致张三等四人对其自驾游行程早已彻底忘记了,进而导致张三等四人忘记其或许不具备作案时空条件的强力有抗辩理由,甚至导致此案诸多专业律师也忘记此细节性问题及重点辩护问题。这也是我们始终坚持的律师应有质疑精神及重大复杂刑案很有必要聘请专业律师介入的典型案例之一,尽管此案二审裁决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

其三,一审阶段公检法办案人员及张三等人辩护律师均没有意识到此核心争议所在,尽管此案一审判决已作出,但张三等四人是否具备作案时空条件的问题仍是此案二审重点辩点所在,且我们至今尚未看到有谁可对我们给出一个合理解释,起码此争议问题是此案重要疑点所在。但遗憾的是,张三等上诉人的一审辩护律师均没有发现此有罪证据的重大硬伤所在。

简而言之,此案最大争议是在案书证可证实张三等四人出发离开某省某市的时间是某年9月15日之前,但一审判决已认定此案案发时间是同年10月17日至19日,但其他涉毒同案犯朱某、陈某商议毒品交易的时间应是同年9月25日至10月8日期间,致使张三等四人根本就不具备外出自驾游十多天之后再返回某省某市接收并启运涉案毒品的时空条件,也不存在他人可提前三十多天便未卜先知,预先在涉案途中约定地点另行向张三等四人交付涉案毒品并雇请其四人启运涉案毒品到某省某县的时空条件。极其复杂的交付、接收涉案毒品及千里运毒对应的证据全部缺失,以及所有在案证据均无法证实张三等人具备千里运毒客观行为及主观故意的客观事实,就足以反证张三等四人是彻彻底底的无辜者、案外人,核心理由之一就是其四人根本就不具备作案的时空条件。

其四,所谓的、貌似铁证如山的涉毒案,实质上就是没有作案时空条件的冤假错案,就是全案证据链均中断的冤假错案,起码四名上诉人本身及其辩护律师均坚持这样的辩护观点,起码此案绝非没有任何硬伤的铁案。

张三等四人存在千里之行的自驾游之旅属实,涉嫌千里运毒之旅也属实,存在与两名涉毒之同案犯见过一次面也属实,两名同案犯庭前曾指证张三等四人涉毒也属实,进而导致形式上他们似乎确实具备作案的时空条件,进而导致他们确实具备四次见面、三次贩毒的可能性,再结合他们途中存在将大额现金存入银行的异常情形,存在事后从他人处取得大额银行转账进账款的异常情形,致使一般人都确信他们不是无辜者、案外人,他们当庭作出的无罪辩解也确实存在抗争力度不够的问题,也甚少人意识到他们接收涉案毒品的前提要件不符合的客观事实,就足以反证后续发生全部涉毒犯罪事实明显谬误的基本逻辑推理,最终导致此案一审有罪判决的产生。

据此,我们始终坚持全部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张三等四人涉毒的犯罪事实属实,更无法证实他们四人具备作案的时空条件,根源是他们外出时间在前,后续的远程犯意联络、犯意表示行为发生在后,在张三等四人出行时间段与涉案两名涉毒同案犯涉毒时间段存在冲突的前提下,在其中间隔时间相差长达20多天的前提下,我们有理由怀疑张三等四人涉毒一案就是没有作案时空条件的冤假错案,且此案还诸多无罪书证反证张三等四人始终坚持的无罪辩解属实,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张三等四人涉毒一案疑点重重,诸多关键证据缺失,且诸多在案证据可证实此案明显是冤假错案,为此我们撰写了长达113页、字数接近6万字的长篇辩护词,后续还将持续对此案涉及的诸多争议焦点及疑点问题展开系统论述。据此,我们敢于对一起涉及二十名被追诉人被重判的涉毒重案提出大胆质疑,也期待正义早日实现,期待广大网友不要轻信涉毒之人必然是罪大恶极之徒,在司法实务中产生冤假错案也是很难避免的必然结果,根源是任何制度都有失灵的时候,办案者也是人,而人都回犯错,也是起码的生活常识及司法规律所在。

阅读量:203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