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地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是非法狩猎罪还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办案律师/作者: 胡寒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12-12



非法猎捕地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是非法狩猎罪还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狩猎罪,一般是指行为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狩猎罪保护的野生动物对象一般是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保护动物。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则是行为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保护的野生动物对象一般是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之外的水生野生动物。

如果行为人在我国江海河湖等水域非法捕捞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是构成非法狩猎罪还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首先,要准确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我国野生动物的分级保护体系及范围。

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我国对野生动物实施分级别保护,按保护程度可以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动物)以及其他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对于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至于各个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是否包含水生野生动物,各个地方并是不相同。有的地方公布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即包括陆生野生动物,也包括水生野生动物,例如河南的《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山东的《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的地方则是将地方重点陆生野生动物与水生野生动物分开公布,例如广东省则是分别公布《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广东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

“三有”保护动物是由林业和草原局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这里本律师需要特别提醒一下,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三有”保护动物特指陆生野生动物,不包括水生野生动物。所以非法捕捞水生野生动物一般不涉及“三有”保护动物。

其次,非法捕捞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认定,还需要明确我国刑法保护的野生动物范畴。

在办理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实务中,司法机关一般依据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或者犯罪目的来定罪处罚的。例如行为人如果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猎捕“三有”保护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般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三有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野生动物,一般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如果行为人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生野生动物,则一般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非法捕捞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行为人非法捕捞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罪,是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不存在争议。对于行为人非法捕捞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何定罪处罚则存在一定争议。按照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狩猎罪保护的野生动物对象一般是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保护动物,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保护的对象则是除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那么非法捕捞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按照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来看,非法捕捞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应当是构成非法狩猎罪,但是这里有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但是该法却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并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将某些水生野生动物纳入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刑事法律上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从涉及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规定来看,行为人捕捞地方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是需要捕捉证的,需要行政许可。

笔者认为,第一,虽然地方政府将某些水生野生动物纳入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是从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渔业法相关规定来讲,我国保护的野生动物范畴就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并不包括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之外的水生野生动物。

第二,从刑法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来看,法律概念应保持一致性。只有陆生野生动物才涉及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水生野生动物涉及到只能是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与非法狩猎罪的含义并不一致。

第三,涉野生动物犯罪罪名一般属于行政犯,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以其行为是否违反行政法律规定。虽然野生动物保护法授权省一级人民政府可以将某些野生动物纳入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是该纳入应当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相一致,否则就不能成为刑法中认定违反狩猎法规的依据。即行为人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地方重点保护水生动物,依然只能按照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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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寒冰

单位、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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