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塔尔世界杯外围赌球的法律风险

办案律师/作者: 黄佳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12-07



卡塔尔世界杯外围赌球的法律风险

黄佳博律师,陈新潮


2022年11月21日,世界杯在卡塔尔拉开帷幕。每逢世界杯期间,许多人热衷于外围赌球,并且越赌越大,特别在双方球队实力悬殊的情况下加大赌注,但又频频遭遇爆冷,最终欠下一身赌债,更有甚者因此走上天台,赌球有风险。

除了以上风险,外围赌球行为也是违法行为,即存在法律风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唯一合法竞猜途径就是由中国体彩中心发行的足球彩票,故在中国体彩中心之外进行赌球活动都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甚至构成犯罪。

对此,下文将向读者阐述卡塔尔世界杯外围赌球相关人员的法律风险。

一、行政处罚风险

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外围赌球,赌资较大的,将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拘留或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参与外围赌球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一旦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则可能受到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罚款。

二、刑事处罚风险

(一)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外围赌球,并长期以赌博为业的,则构成赌博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由此可知,个人以营业为目的,参与外围赌球,并长期以赌博为业,则可能构成赌博罪。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以赌博为常业,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俗称“赌棍”。值得注意的是,要根据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等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以赌博为业。

(二)为赌球活动做庄接受投注涉嫌赌博罪或者开设赌场罪

案号:(2020)浙0303刑再2号

案情简介:2018年6月18日晚,原审被告人郑XX、王XX以营利为目的,经事先微信联系约定,利用世界杯赛事赌博。由王XX在其位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的住处,利用微信接受他人投注,并在郑XX提供的外围赌博网站上进行下注操作,后由郑XX与赌球网站的负责人进行结算,再通过微信转账支付,郑XX、王XX分别获得下注金额的0.5%、2%作为返水。经查,2018年6月19日至26日,郑XX、王XX接受三名以上赌客投注,投注金额达169890元。期间,郑XX获利849元,王XX获利3397元。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郑XX、王X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

案号:(2020)鄂02刑终154号

案情简介:2018年6月至7月世界杯足球赛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徐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共谋利用世界杯球赛进行赌球营利。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合伙出资坐庄,接受他人投注,被告人张某某负责记账及收付赌资,三人利用上线陈某(身份待查)提供的非法赌博网站的赔率,招揽人员以竞猜押注比赛结果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被告人杨某某建立微信群专门用于赌博活动,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以拉单返利为条件,邀约聂某、郑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招揽赌客参与赌博。聂某、郑某等人加入微信群后,被告人张某某将每场球赛的赔率发至微信群,拉单人员聂某、郑某等人将赔率转发赌客查看后将接受的投注款付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对每笔投注进行筛选,将风险较大的投注转给陈某并从中获取返利,将风险较小的投注截留登记。每场球赛结束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输赢情况告知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如有赢利则将赢利款转给被告人杨某某,如需赔钱则由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共同出资赔付。

裁判要旨: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竞猜押注比赛结果的方式,招揽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三)出资建立赌球网站或为赌球网站担任代理涉嫌开设赌场罪

案号:(2020)桂08刑终287号

案情简介:2016年12月份开始,张某(已判刑)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经密谋后在互联网上建立“EY国际娱乐城"赌博网站接受投注,并先后雇请蒋某、谭某、罗某1、李某(均已判刑)等人负责网站的相关工作。2017年6月,被告人郑XX及罗某2(已判刑)应邀入股,郑XX出资3万余元成为该赌博网站股东之一。“EY国际娱乐城"赌博网站提供有北京赛车、重庆时时彩、极速飞车、急速时时彩、香港六合彩、幸运飞艇、广东快乐十分、重庆幸运农场、广东11选5、极速六合彩、北京快乐8、江苏骰宝、PC蛋蛋、世界杯足球等十多种赌博项目供赌徒投注赌博。至被查获,该赌博网站共发展有会员账号700多个,投注赌博金额300多万元。

裁判要旨:被告人郑XX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案号:(2021)粤12刑终1号

案情简介:2016年开始,被告人黎XX与温XX分别向对方拿网络赌博的账号并进行“六合彩”赌博投注。2017年2月份,被告人黎XX从李某1(男,另案处理)处获取一个足球赌博网站的总代理账号K799交给温XX发展下级代理及会员,被告人黎XX按约定占股从中分成。至案发时,被告人黎XX与温XX赌资交收金额约6602590元,案发后其向德庆县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款1000000元。

裁判要旨:黎XX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均属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

(四)为赌球网站提供服务、广告、推广、技术,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从犯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号:(2019)新0203刑初170号

案情简介: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田X、汪XX为牟取房卡销售利益合谋开发采用房间、俱乐部等模式,具有积分统计、录像、定位等功能的“大新疆麻将"网络棋牌游戏APP,提供给会员消耗房卡开房后实现赌客在房间内的精准匹配,赌客依据每局麻将结束后的积分数额在微信内进行赌资结算。被告人田X、汪XX投入资金和技术通过成都悦游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该网络棋牌游戏APP供他人组织赌博,非法所得120万余元;被告人刘XX、崔XX、魏X、陈X、黎X作为成都悦游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明知该公司开发的“大新疆麻将"网络棋牌游戏APP供他人组织赌博而提供策划、开发、维护、测试等技术支持服务,分别收取服务费8.5万余元、7.8万余元、4.9万余元、4.4万余元、2.3万余元;被告人倪X、何XX作为乌鲁木齐市微盛源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明知“大新疆麻将"网络棋牌游戏APP仍然实施推广运营、发展会员,分别收取服务费分别为24万余元、12.8万余元;被告人雷X、桑XX作为成都悦游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明知该公司开发的“大新疆麻将"网络棋牌游戏APP供他人组织赌博而提供客服,收取服务费分别为3.1万余元、2.8万余元。

裁判要旨:被告人倪X、崔XX、何XX、刘XX、陈X、魏X、雷X、桑XX、黎X作为技术人员及客服人员,其主观意识因素明知主犯是积极开发网络游戏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客观上的技术服务、客服等行为起到帮助作用即可成为共同犯罪,其意志因素只关乎诸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被告人倪X、何XX、崔XX、刘XX、陈X、魏X、雷X、桑XX、黎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号:(2019)苏1091刑初170号

案情简介:2019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X租用免备案的服务器,明知“澳门新葡京”“澳门威尼斯人”等系以盈利为目的的赌博网站,在这些博彩网站被国家防火墙拦截后,接受他人委托,在计算机上通过“宝塔面板”控制端多次为赌博、博彩等违法网站进行301跳转,即当用户点击这些网站时,如受阻,其便通过技术手段,跳转到赌博网站所对应的新域名,即使这些赌博网站被监管部门拦截,仍可使中国网民继续访问,以逃避监管。

裁判要旨:明知他人委托跳转的域名所对应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博彩等违法犯罪网站,仍频繁采用301跳转为此类网站逃避监管提供技术支持的,属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帮助对象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只要根据相关证据可以确认被帮助对象在网络上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即可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犯罪。

(五)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的,涉嫌开设赌场罪、帮信罪、非法经营罪

案号:(2021)渝05刑终186号

案情简介:2020年3月,被告人边XX明知“必赢亚洲”等赌博网站在实施犯罪行为,仍委托被告单位XX公司某3至尊宝平台为其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收取等服务。该平台下设业务组和技术组,业务组包括被告人任X、樊XX、李X、张XX,负责联系维护赌博网站以及联系提供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的码商;技术组由被告单位XX公司负责,具体由周XX、李X负责平台的日常维护和优化。平台将码商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整合到赌博网站的收款界面,码商在收到客户的充值金额后,在平台点击确认,扣除分成比例后,将收取的资金通过平台或直接支付给赌博网站。平台通过码商或赌博网站收取服务费。经统计,2020年4月26日至同年6月29日,通过该平台整合的收款二维码共计收款3200余万元。被告人叶某为至尊宝平台招募码商,通过该平台整合的收款二维码共计收款140余万元。

裁判要旨:第四方支付平台为网络犯罪提供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套现、公转私等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择一重罪以非法经营罪处罚;第四方支付平台未开展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清算服务之外的支付衍生服务,如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渠道,联接商户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银行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罚。

案号:(2017)苏08刑终312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某科技公司,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向国付宝、银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申请支付接口,再由聚付通网站平台(系某科技公司支付网站)将支付接口散接至聚付通网站注册商户的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中,王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1.46亿余元。在此期间,王某某等人明知中宝、永乐等网站为赌博网站,仍非法为其提供资金支付和结算业务,共获利计人民币140万元。

裁判要旨: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在此过程中,行为人明知支付结算业务的对象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同时又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但因行为人实质上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对其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世界杯外围赌球有风险,奉劝大家文明看球,远离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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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博

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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