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边境互市贸易人收购货物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11-11



向边境互市贸易人收购货物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近期笔者接受了一起关于边境互市贸易的相关咨询,在该案中涉及一个核心问题,即向边境互市贸易的参与人收购货物时,相关人员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与一般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不同,边境互市贸易的参与人具有其特殊性,由此延伸出收购货物的人员亦与一般购私人存在差异,在分析、认定以及辩护上有其独特的逻辑。边境互市贸易的形成依托于政策,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难免会与刑事法律产生一定的冲突;而向边境互市贸易人员购买相关货物的行为,则主要依托于互市贸易的性质以及购买过程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情况。

笔者现基于该咨询情况,结合相关办案经验,介绍向边境互市贸易人采购货物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实务认定情况。

一、刑事法律上涉及购私人的相关规定

若需处理收购货物人员的相关问题,应先行理解购私人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能够为边境互市贸易行为性质认定提供指导的法律主要有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以及2019年出台的《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针对“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作出了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对于向边境互市贸易人购买相关货物行为的认定,在刑法上可能会被认为系走私共犯或间接走私,实务中大部分的购私人均会被以间接走私的方式进行追责。

此外,《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关于主观方面的认定亦能够为互市贸易购私人的辩护提供相关依据,其中核心部分系该纪要中的关于主观方面认定的部分:

行为人没有合法证明,逃避监管,在非设关地运输、贩卖、收购、接卸成品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其他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或者有其他相反证据的除外。

上述法条规定了几项可以认定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的情形,尽管该会议纪要系针对涉及油品类别的行为,但对于边境互市贸易依然具有参照作用。

正如笔者前面提到的,边境互市贸易主要依托于政策的相关规定,法律上对于相关行为的说明相对较少,因此对于此类情况的辩护,应依托于行为的特性并结合法条的相关精神进行处理。作为辩护律师应重点关注其中的行为特点,结合当事人的主客观方面进行分析。

二、本次咨询的相关案情

在进行本次咨询的过程中笔者亦归纳了该案的三项特点:笔者认为该案存在如单位犯罪并未认定,主从犯的划分不明以及适用税额等可能存在的辩护方向。基于边境互市贸易的特点,该案存在前后两笔数额应如何进行关联性分析的问题,本案中将重点论述此项特点。

当事人实际上与从事边境互市贸易的人员有两项交易:第一项交易系直接向上家采购已经入境的货物,并未参与到具体的进出口环节当中;第二项交易系通过上家联系到境外卖家,并委托上家进行报关。案发后,查证上家的所有货物均是通过边境市场通过低报价格或“蚂蚁搬家”的方式入境,当事人作为货物的购买者存在走私犯罪的嫌疑。

笔者认为上述两笔交易实际上系两项不同类型的进出口业务行为,二者在入罪逻辑上应基于不同的模式,不能同一而论。前者应着重交易过程以及当事人的认知;后者则考虑具体行为过程中当事人的参与程度。

三、针对本案的辩护策略

笔者认为本案最为关键的问题系对于涉案两笔数额的认定其二者的关联,若能够从项目角度排除某一笔数额便能从根本上减少本案可能面临的刑罚,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效果。

首先,针对第一项交易的辩护策略。

第一项交易的核心系行为发生在货物已经完成了进口的流程后,此特点意味着交易存在两点关键事实,一为本案的进口流程当事人并未涉及,二为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当事人对货物的认知。

一般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若当事人具体参与到进口环节中,则会留下如决定报关价格、参与制作报关单据、商定进口流程等核心行为及相应的证据;若当事人存在“知私购私”的情况,则可能存在聊天记录或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交易流水灯。故本案第一项交易辩护的关键,则是当事人对于货物性质的认知程度,笔者认为对于当事人其不仅需要提出其系正常交易的辩解意见,同时亦应适当地收集相关货物的正常交易价格,从而证明其并没有购买走私货物的相关故意。

其次,针对第二项交易的辩护策略。

第二项交易的辩护策略在大方向上和一般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并无不同,其实际上系一个参与程度的问题,即考虑行为人在委托购买货物、报关的过程中,其参与的相关部分是否与走私犯罪中低报、伪报行为存在关联。委托购买、报关在进出口行为中较为常见,其核心可能是委托的购买价格、报关的具体模式等,需要切入交易流程进行详细分析及考虑。

同时对于第二项的辩护还需要考虑从犯的问题,若当事人虽然存在共谋走私的行为,但并未策划、组织,亦未处理相关单据等,可考虑从犯方向的从轻、减轻辩护,从而降低可能的刑罚。

最后,考虑两项行为的联系问题。

如前所述在案的两项行为存在先后之别,笔者认为这是本案一个不能忽略的关键点。第二项行为由于当事人的参与程度较第一项更高,因此认定构成犯罪的可能性会更大,若此时两项行为次序调换,则会出现当事人先委托报关后直接购买的情况,前者委托若确定构成犯罪则意味着当事人对于上家的走私行为系明知的,故后者亦会直接被认定知情。因此在本案的情况下,若能够通过证明所购买货物的价格的合理性以及证明当事人并未参与到第一项的行为当中,则可一定程度上排除其知情的情况,不仅可以直接否定第一项构成走私犯罪,亦能在第二项行为中获得从轻的认定。

四、应予注意的其他问题

除上述核心辩点外,笔者认为此类案件还有其他需要注意及关注的地方。

如政策问题。笔者所办理过的如黑龙江、福建、广西等地的边境互市走私案件其背后均有当地边境贸易市场的管理规定,尽管政策问题并不能否定刑事法律的认定,但却能够解释行为人具体操作的原因,从行为的导因出发能够理解市场的经营常态及情况,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更多有利的情节。

如税率问题。边境市场所对应的国家或地区一般与我国均有涉及到关税或特定商品的互惠条约,因此需注意相关约定下对于特定货物的优惠税率,从而在税额上提出相关的辩护意见。

如参与程度问题。边境互市贸易针对不同的运营方式存在涉案人员众多、环节复杂等特点,故需要梳理过程、划分责任,提出当事人具有的从轻、减轻情节等。

以上系笔者针对本案的总结及理解,实际上涉及到边境互市贸易的情况笔者亦有其他分析,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在网上进行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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