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强律所主任黄坚明律师:涉毒命案办案实录之十二则办案感悟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10-13



广强律所主任黄坚明律师:涉毒命案办案实录之十二则办案感悟




作为长期专注于毒案实战辩护及重大刑案的观察,再结合办案阅卷感悟,我们总结如下十二则办案小感悟,期待对律界同仁及研习法律的莘莘学子有所帮助。具体分析如下:

一、有关案底事关被追诉人主观恶性大小、是否牵涉累犯或再犯、应否判处极刑等量刑情节,而无法据此认定其是否系主从犯的问题

被追诉人无案底,或可证实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实证案例之张三涉嫌犯抢劫罪、绑架罪及故意杀人罪一案的推理谬误之处在于:李四认识张三之前,其有案底,但无杀人案底,可推定李四受张三控制而杀害多名被害人,此逻辑推理明显谬误;反之,张三案发前无案底,更无杀人、抢劫及绑架案底,据此可反推其被李四胁迫或引诱而参与多起杀人命案,如此推理同样谬误。案底说,只能侧面证实被追诉人主观恶性大小,以及其涉案行为是否涉及累犯、再犯,应否判处极刑等量刑问题,而无关此案谁必然是主犯或从犯的问题。


二、被追诉人长期在逃是人之本能,但容易导致自首情节失之交臂

被追诉人长期在逃是常见现象,特别是被追诉人坚持其没有犯罪而被错误通缉的情况下。若被追诉人确实有事,就如张三一般,在逃二十年而没有投案,且始终没有找律师核实其案情,归案之后也无法解释清楚其所犯事实何在,最终牵涉惊天大案了,陷于其辩护人所述的被妖魔化报道的窘境,陷于被认定谋杀多人的窘境,陷于命悬一线的窘境,其早日投案自首,或许有保命的机会。可惜人生没有“早知当初如何如何”,可惜就如很多人说的,有“早知没乞丐”!我们再看一起涉毒命案卷宗,涉毒疑犯张三因涉毒被网上通缉而长期外逃,后被抓归案,但归案之后仍坚持其没有涉毒,其讯问时一直坚持自己没有涉毒。此案是否存在其他铁证可证实其涉毒,我们后续再详细论证,且有待办案机关作出相应的裁决。


三、被言辞过激事实所否定的自首情节,但如此判法明显谬误

阅卷中,我们发现办案民警出具了情况说明,以证实被追诉人被抓过程中没有反抗,这是如实陈述被追诉人的具体归案过程。

但在我们以往办理的某起杀人命案中,被追诉人是否存在自首的情况,是否存在暴力抗拒执法的情况,有时就掌握在办案民警手中,就取决于被追诉人是否存在言语性抗拒抓捕行为,而暴力抗拒抓捕不属于探讨范畴。就如张三说了一句一把火烧了案发现场的房子,就某杀人疑犯张三说的,我不相信当地民警,要求外地民警跟进处理,之后就说了拿煤气瓶自焚之类的过激话语,事实上没有任何抗拒抓捕的实行行为,且张三案发后一直没有逃离现场而等待民警抓捕,但其提前打了110报警的自首情节最终被否决了。据此,我们只能说,遇到突发情况,遇到应否投案自首的问题,最好提前找律师做调查笔录,核实其自首的事实,以免节外生枝。刑案无小事,一句话不妥可引申出诸多法律难题,张三案就如此,很多案件也如此。


四、多宗案底可推定其主观上是否明知,但不能推定其涉毒犯罪事实也必然存在

被追诉人张三存在“三进宫”的情况,存在多次犯案的客观事实,可侧面证实其主观恶性较大,但其两次被法院判刑的客观事实,不足以证实其第三次涉毒的犯罪事实必然成立,毕竟其两次案底分别是犯抢劫罪和盗窃罪,且被追诉人刑满释放后在长达十年的期间内没有再犯案了。某案被追诉人张三确实存在涉嫌共同抢劫及共同绑架的情况,但其犯案后在逃的二十年内没有再犯案,事实上也没有投案自首,能说明什么呢?这恰好证明其主观恶性在降低,但二十年没有投案自首,也侧面证实其没有彻底悔罪,进而导致其一审被判斩立决,这起码是原因之一。


五、携带大额拆迁款外出商务考察,最终被认定卷入涉毒命案当中,罪与非罪成争议焦点

某犯罪嫌疑人张三的悲剧人生开始,儿子刚出生且尚未满月,这是喜事一件,但因其涉毒被网上通缉,回家看儿子后不久随即被抓归案,何时能恢复自由身无疑是未知数。但令人觉得意外的是,张三归案后始终坚持自己没有涉毒,坚持其携带大额现金是用于做生意的合法拆迁款,且其案发前其因家里拆迁而获赔偿数十万元确实是客观事实。但现实是,此辩解不足以证实其涉毒的犯罪事实不成立。这无疑是个悲剧性的案子。作为毒辩律师,我们也期待所有人都远离毒品,远离涉毒之人,珍惜生命和自由。


六、铁证缺失的涉毒命案背后必然是疑点重重及控辩双方观点存在根本性分歧

这是一起特殊的涉毒案,没有现场查获毒品,也没有现场查获大额毒资,更非现场抓获张三、李四、王五等数名被追诉人,多名被追诉人归案后都坚持自己是无辜者、案外人,更不存在其购毒贩卖或受雇运毒的犯罪事实。此案真相如何,只能说有待官宣。作为此案的辩护律师,我们始终坚持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点重重,在案证据和事实不足以证实被追诉人涉毒犯罪事实成立。


七、银行汇款凭证缺失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被追诉人无罪辩解属实,起码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款项是毒资,而被追诉人否认犯罪事实并非案件核心,涉案款项来源不明方是其中的关键所在

被追诉人张三被讯问时否认涉毒,否认自己曾购毒,也否认其曾贩毒,此案也不存在其本人联系涉毒上家或下家的情况,但其为何被认定涉毒呢?根源是系同行人员、其本人哥哥曾与某地大毒枭见过面,又恰巧其本人于涉案期间曾将大额现金存入银行,以及随后半个月内其生意伙伴李四又有转账大额款项进入其银行账户,进而导致其是否涉毒的核心事实存在争议性,毕竟其无法解释清楚其银行存款大额转账的确切来源,涉案款项汇款人不明且没有到案,进而导致张三、李四都没有解释清楚其大额转账的确切来源,一句“打游戏所得或赌博所得”的辩解力度明显不够。但大额转账款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回来的,也是案外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款的,核实涉案款项来源并非难事,但此案偏偏缺乏汇款人的身份信息,缺乏汇款人银行账户及开户人信息书证,更缺乏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辨认笔录,直接导致此案核心事实不明。


八、本案有相反无罪书证证实被追诉人不涉毒,所谓的毒资铁证在证明力上明显不足

被追诉人张三归案后被多次讯问,但其始终否认其本人存在涉毒的犯罪事实,坚持其有到过案发地某县,坚持其家里因拆迁而获得大额拆迁款,明确其去某地是为了做生意,且决策人并非其本人,而是其哥哥李四,明确其在整个案件中没有见过任何陌生人,不存在其本人和其他人交易涉毒物品的犯罪事实,明确其在案发地有到银行自助存款,但涉案款项是其自带的合法拆迁款,而非其哥哥李四转交的大额毒资。此案最核心事实之一是没有大额毒资就没有犯罪事实,若涉案款项是源自拆合法迁款款,且在上一个旅游商务考察地某市也存在大额存款行为,此事实可直接证实涉案款项绝非出售大额毒品所得的大额毒资,这可直接证实其涉案行为无关毒品犯罪问题,起码此案存在重大疑点所在。


九、涉毒命案能否直接推定涉案车辆内曾藏匿大额毒品之关键事实存疑

涉案四人是驾驶涉案车辆,还是驾驶两辆车出行,这并非是此案核心事实所在。涉案车辆,以及那一辆被用于藏匿大额毒品,且系千里运毒,这方是此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所在,以及其是否参与千里运毒方是此案争议焦点所在。但办案人员没有发现涉案车辆曾藏匿涉案毒品的相关铁证,而是直接推定涉案车辆曾被用于运毒、贩毒用途的有罪推定判案做法则明显不妥。不管是一辆车,还是两辆车,不管被追诉人乘坐哪一辆车到达目的地,本案不能单凭其驾驶或乘坐哪些涉案车辆达到某县的事实,便可推定其涉毒的犯罪事实客观存在,毕竟“抓奸在床、抓贼拿赃”应是起码的法律常识。


十、一人涉毒推定同行人员均涉毒,一人杀人推定同居情侣也参与其中的断案司法有待商榷

根据办案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全案交易事宜全是张三负责,是张三联系涉案毒品上家,联系涉案交易居间介绍人李四,经李四介绍而和涉毒买家王五见面且交易了涉毒物品,但问题是张三同行之人还有三人,如何证明张三与其他同行之人是共同犯罪呢?能否单凭此案交易完毕之后涉案三人之间存在资金往来而推定其共同运毒,能否单凭其四人共同出行而认定其四人共同运毒?共同犯罪需要其蓄意共同运毒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共同出省奔赴千里之外的某县是客观事实,但本案没有证据证实其四人主观上明知且具有共同运毒客观行为的客观性证据,单凭在案的技侦资料也无法证实此事实,特别是无法证实其余涉案三人也涉毒的犯罪事实。

反之,张三在全案当中分钱未获的客观事实,而其余三人曾经手大额款项的客观事实,也足以反证张三涉毒的犯罪事实存疑,且案发前其家里曾获取大额拆迁款的客观事实,以及其与弟弟归案后坚持涉案部分款项就是拆迁款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张三等四人涉嫌贩卖、运毒涉案大额毒品的客观事实。

对此,办案机关也基于在案证据严重不足的客观事实,直接认定张三等人涉嫌贩毒的犯罪事实不成立,更没有对此提起公诉,而是退而求其次,直接认定他们四人涉嫌共同运输涉案毒品的犯罪事实成立。显然,此案存在重大疑点应是客观事实。


十一、200万元毒资真伪之争

某中院一审判决书认定的高达200万元大额毒资应是虚构的不实犯罪事实,涉案侦查人员没有查获涉案的200万元大额毒资,也没有证据证实涉案款项的来源及曾客观存在过上述大额毒资的铁证。所谓的200万元毒资完全是当地购毒毒枭单方说辞的违法产物,也是一审判决孤证入罪的违法产物,在涉案购毒者当庭翻供的前提下,在涉案银行转账记录远远低于200万元大额毒资的前提下,如何证明涉毒买家所述的涉案毒资高达200万元的说辞属实,如何证实涉毒物品的数量及单价合计恰好是200万元毒资或大体相符的毒资金额,则是此案争议焦点之一。

但就现有证据而言,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涉毒物品客观存在过,更无法证实涉案口供或技侦资料涉及的200万元毒资属实,据此我们坚持此案涉毒案犯罪事实明显不属实,在案证据和事实更无法证实此犯罪事实客观存在过,与此直接相关的200万元毒资事实同样是子虚乌有的。


十二、大额现金毒资凭空消失之谜

办案人员坚持张三等四人携带了大额现金毒资回去,但此事明显谬误,本案没有任何证据可证实此事实存在,张三等人回去之后如何分配涉案的大额现金的关键事实也不存在,涉案现金物证去向也不明,所谓其四人曾携带大额现金回去的事实明显是虚构性质的推定犯罪事实,且本案没有毒资物证、银行转账记录书证的确凿证据可证实此事实。

更关键的是,涉案现金及后续银行转账款均归张三弟弟李四处置,且张三没有参与其中的客观事实,以及上述四人均没有陈述过其如何分配涉案大额现金毒资的客观事实,再度证实其四人曾携带大额现金回去且分配涉案大额现金的事实明显谬误,起码此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此事实。

据此,我们始终坚持,没有证据证实的犯罪事实,没有其他直接或间接证据佐证的犯罪事实明显谬误,据此认定的犯罪事实也明显不成立。

显然,民案繁琐,刑案有效辩护难度极大,甚至不可避免遇到某些就罪与非罪控辩双方存在根本性分歧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我们简略记录了上述办案感悟,期待更多人关注涉毒疑犯的合法权益,关注涉毒家属的现实困难及其对司法正义的渴望!须知,案子背后就是被追诉人的人生!除了专业刑事律师,除了被追诉人本人及其家属,有谁相信其涉毒一案存在重大疑点,甚至是冤假错案呢?被追诉人是刑事诉讼结构中的当然弱者,其更需要专业刑事律师提供的专业辩护及更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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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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