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坚明律师:对一起涉毒命案的七点预判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10-13



黄坚明律师:对一起涉毒命案的七点预判



前段时间收到一份客户转发的涉毒命案判决书,作为第一被告人的家属,其恳请我们律师研究一下此案是否还有辩护空间,毕竟人命关天,过早放弃不好,为了赚取律师费而给与家属过高的期望也不好。因涉及极端重大复杂案情,我们只能谈谈对此案的初步印象,设法从有利点和不利点视角进行综合研判。文书所述内容与真实案情有差距,请勿自行对号入座。具体如下:


一、被追诉人张三已是“三进宫“,且存在吸毒案底

被追诉人张三曾因吸毒被处以十五天行政拘留,这是很轻的案底,但麻烦的是涉毒案底,且目前因涉毒犯罪而被重判。之前被追诉人还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五年多七天再因涉毒犯罪而被抓归案,且一审还被重判,何时能恢复人身自由无疑是未知数。

当然,针对被追诉人存在涉毒案底或其他犯罪案底的问题,绝非被追诉人被重判的核心理由所在,也绝非系其二审阶段没有改判的充分理由所在。我们仍需要对此案实体性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后方能提出更准确的预判。‍

二、涉毒重案十三人被判刑及此案排名情况

在案判决书已载明,此案合计十三名被追诉人一审被判刑,具体刑罚情况我们不宜对外公开,此案已进入二审阶段。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排名”顺序而言,被追诉人张三是排名第一,刑罚也是最重。为此,此案辩护要点之一就是设法改变判决书、起诉书中的被追诉人排名问题,进而核实张三在此案中的具体地位和作用问题。排名靠前,辩护难度增加;排名靠后,辩护难度降低,起码狙击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难度降低。

对此,我们曾在某地办理一起涉毒重案,我们当事人的排名是第四且无关死刑问题,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人的排名应涉及死刑,即便我担任其辩护人,也难言狙击死刑辩护会有切实效果,结果是在一审判决书中,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排名互换,结果是第一被告人改为第二被告人,且系获判死缓,第二被告人则改为第一被告人,且被判斩立决。此案二审结果如何不晓得,但一审情况有所改变是客观事实。针对被追诉人张三在此案中的排名情况,我们需要考虑其是否有改变排名的可能性。‍

三、第一宗犯罪事实被追诉人张三应否是“首犯”的问题

根据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被追诉人张三涉嫌多宗犯罪事实,且在全案中应是“首犯”。因尚未会见及阅卷,我们重点分析其是否是货真价实第一被告人之“首犯”问题,应否在此案中判处最重刑罚则是我们需要优先考虑的问题。简略分析如下:

涉案老板张某没有到案,涉案毒品上家李某则另案处理,涉毒行为系多人参与其中,难言被追诉人张三是该宗犯罪事实的第一责任人。此案第一宗犯罪事实是制毒案,但被追诉人张三受雇负责接收涉案毒品原料,且没有实质性参与制毒犯罪事实,这再度证实其绝非“首犯”,起码该宗犯罪事实存在相应的辩护空间。张三不是制毒师傅,不具备专业化工知识应是客观事实,且根据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被追诉人张三存在帮忙购买涉毒原材料的问题,但制毒核心行为应系他人所为,其绝非制毒师傅应是此案最大辩点之一。

据此,我们初步判断,该宗犯罪事实牵涉多人是客观事实,但张三绝非首犯也应是客观事实,不能因首犯在逃而加重处罚张三,进而认定张三是首犯并科处最重刑罚。

四、制毒犯罪事实何人主导事关此案最终结果

根据一审判决书查明的犯罪事实,涉案被追诉人涉嫌制造的涉毒物品高达数百公斤,其中的第一宗犯罪事实由五名同案犯所为,但张三没有参与其中;第二宗涉毒物品数量也高达数十公斤,张三等四人被认定参与其中。就上述两宗犯罪事实而言,李四、王五、陈六三人两次参与制毒,其地位和作用无疑比张三重要,其三人涉毒的数量也远远高于张三。

当然,一审判决还认定张三、李四、王五、陈六等人还实施了两外两宗犯罪事实,张三是否合计参与了三宗犯罪事实,而李四、王五、陈六三人则合计参与四宗犯罪事实的关键事实仍有待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此案还涉及李四等人另行购买毒品原料的犯罪事实,但处于预备或未遂形态,致使该宗犯罪事实绝非本案的核心问题。

为此,我们坚持将张三列为此案第一被告人的做法明显不妥,起码此案存在争议。‍

五、关于张三等人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的初步判断

李四、王五参与制毒一百多公斤,且涉嫌贩卖毒品20公斤,但张三根本就没有参与其中。本案单凭李四、王五直接参与贩毒而张三没有贩毒或接收大额毒资的客观事实,足以反证张三绝非此案首犯,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本案还有很多细节性事实可证实其他涉毒同案犯的地位和作用远远大于张三,所谓张三是首犯的结论应是明显不成立的,起码也是存在重大疑点所在的。‍

六、关于张三在陈六、赵七制毒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

该宗犯罪事实涉案毒品数量是15公斤半成品,提炼后数量是12公斤,但张三没有实质性参与制毒过程,一审判决已认定其涉案行为是转运涉毒原料,而非制造、提炼涉案毒品,进而导致其在该宗犯罪事实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次于陈六、赵七。至于张三参与共制8.5公斤毒品的犯罪事实应不属实,同案犯共制15公斤毒品原料时张三负责望风的事实足以佐证这一点。‍

七、关于张三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初步辩护意见

关于张三是否牵涉多宗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现有证据可证实,多次向购毒者贩毒的另有其人,收取大额毒资的也是此案的其他同案犯,而非张三。此案不排除张三参与其中且存在多次批发大额毒品的事实,但张三非毒品源头方的客观事实,以及其实际涉毒行为明显比其他涉毒人员情节相比较轻的客观事实,再度证实张三绝非此案首犯,起码此问题值得商榷。

综上所述,张三参与多宗犯罪事实应是客观事实,但此案最大争议是其是否是适格“首犯”,从行为视角判断,本案很难得出其是组织者的结论,也很难得出其系涉毒物品源头方的结论,且真正涉毒首犯在逃的客观事实,就足以反证此案存在一定的辩护空间。当然,远离毒品,珍惜生命绝非戏言,期待世间少些毒案,更少些涉毒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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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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