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胡寒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9-02
最近有粉丝咨询本律师为什么擅自从境外携带九价HPV疫苗在国内销售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而是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关于这个问题,我想应该有一部分人具有同样疑问,下面本律师结合罪名适用问题特别说明一下:
一、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
擅自从境外携带九价HPV疫苗在国内销售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生产、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上述三个罪名属于牵连犯,一般择一重处罚。在2019年《药品管理法》未修订之前,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一律按照假药处理,因此行为人擅自从境外携带的药品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根据《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疫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超过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行为人擅自从境外携带九价HPV疫苗在国内销售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假药罪(2019年12月1日《药品管理法》实施之前)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后
在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针对行为人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新增加了妨害药品管理罪。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2年3月26日实施的新《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删去了“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规定,改为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后,行为人擅自从境外携带九价HPV疫苗在国内销售的行为,同时触犯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与妨害药品管理罪。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规定的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对于擅自从境外携带国外合法上市的九价HPV疫苗,如果行为人销售的金额五十万元以下的,一般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销售的金额五十万元以上至一百万以下的,则根据案件优先适用妨害药品管理罪;如果涉案金额一百万以上的,则根据案件优先适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