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坚明律师:剖析四人共运10公斤毒品案之疑点及辩护对策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8-25



黄坚明律师:剖析四人共运10公斤毒品案之疑点及辩护对策



轰动如劳荣枝案一般的国家级重案,辩方及公众提出质疑及反对意见者也“多如牛毛”,期盼劳荣枝早日魂归西去者则更多。为此,我们就在办的一起“蹊跷”的四人涉嫌共运10公斤毒品案提出质疑和反驳意见,这自然也是顺理成章之举。为此,我们将结合在案证据和事实,详细论述我们对一起人命关天的涉毒命案的感悟及办案心得。



具体如下:

一、蹊跷毒案之“蹊跷”上家

在涉毒命案当中,涉案毒品上家不明或尚未归案是常态,涉案毒品来源去向不明也是常态,但涉案毒品上家及来源均不明的情形无疑是重大疑点所在,进而导致此类案件能否定案也存疑。

从“人”视角审视涉毒命案,涉案毒品上家是何人,涉案毒品源头方是何人,无疑是此案关键事实所在。办案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中有提到“有名有姓”的涉毒上家,姑且假定该涉毒上家是“张三”。假定你相信境外毒枭张三是客观存在的、如假包换的大毒枭,据此可认定此犯罪事实成立,也未尝不可,毕竟一审判决就是如此认定的;假定你认定张三是“假人”一个,“代号”一个,这也未尝不可,根源是此案没有任何铁证可证实张三是“真人”一人,是“活人”一人。面对同样的案件事实及在案卷宗材料,基于有罪推定思维,可认定被追诉人该死;基于无罪推定思维,我们有理由相信涉毒四人均是无辜者、案外人。罪与非罪,有时就在断案者一念之间。

为此,我们坚持:蹊跷毒案之蹊跷上家“存在与否”之关键事实存疑,这是此案的基本事实之一。因关键同案犯证实涉案大毒枭张三“人在国外”,本案尚未铁证证实张三客观存在,尚未铁证证实张三涉毒的犯罪事实属实,尚未铁证证实张三雇请涉案四人共同运毒之案件基本事实属实。显然,涉案毒枭张三本人及其涉毒行为是否客观存在,无疑是此案的源头问题。一旦源头事实谬误,则全案谬之千里。这是断案者办案不得不谨慎的原因所在。


二、蹊跷毒案之“蹊跷”毒品关键证据

就涉毒命案之毒品铁证而言,要么是涉案毒品是客观存在的,“可摸、可看、可称、可鉴定”,有些案件中被追诉人甚至对此无可抵赖;要么是办案民警当场查获涉毒物品,可谓“人赃并获、痕迹俱在、铁证在手”,可谓铁证如山;要么是“毒品灭失、毒资在案、口供佐证”,单凭完整、齐备的间接证据链入罪等。显然,就涉毒命案而言,涉毒物品是否在案,直接关系到此案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链是否完整齐备,关系到此案之罪与非罪。就我们在办的四人共同运毒之“蹊跷”毒案之涉毒物品而言,我们可以明确如下五个结论。

其一,此案确实是毒品在案,且涉及公斤级别,但致命硬伤是四人共同运毒案案发一年多之后另行查获的毒品实物,是在其他城市另行查获的涉案毒品实物,与涉嫌共同运输涉案之10公斤毒品案无关。简而言之,就涉案四人共同运毒案而言,没有毒品实物是此案基本事实之一,也是此案最大疑点之一。

其二,在案发现场查获“毒资”的事实是不存在的,在运毒途中查获大额现金的事实是不存在的,在案发过程中查获毒资物证的事实也是子虚乌有的,但案发期间四名涉案人员携带大额现金及在涉案银行存入几十万元现金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如何证明涉案现金存款、银行转帐款是毒资则是此案争议焦点之一。案发地购毒者李四供述其向涉案运毒者之一的朱某一交付过大额毒资,但朱某归案后又翻供,当庭否认此事实,且经手存钱之人是其弟弟朱某二归案后也否认此事实。对此,就涉案款项是否是毒资问题,我们同样秉持开放态度,可以认定是,也可以认定不是,关键看控辩双方谁能提供更多证明力更高的证据。但遗憾的是,如上所述,一审判决已认定朱某一等四人涉嫌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成立。

其三,如何证明涉案毒品是客观存在的,就办案人员视角而言,某县当地买家李四及居间介绍人王五的庭前认罪口供就足以证实此事实。但辩方而言,涉嫌运毒之四人均不认罪且涉毒物品缺失的客观事实,就足以反证涉案犯罪事实子虚乌有,证据链缺失的客观事实,就足以反证涉案指控不成立。

其四,本案确实还涉及其他所谓的“下游”购毒者,部分同案犯归案后也确实供述过他们有向当地贩毒者李四购毒,但从证据链视角分析,因涉案毒品来源不明,因涉案毒品同一性存在问题,辩方坚持其他涉毒人员的涉案行为与上述朱某一等四人涉嫌的运毒案无关。但遗憾的是,办案人员根据后续贩毒行为客观存在的基础事实,推定朱某一等四人涉嫌共同运毒的犯罪事实成立。对此,如何根据在案事实推定其他涉案犯罪事实属实,无疑也是此案争议焦点之一。

综上所述,蹊跷毒案蹊跷犯罪事实,蹊跷毒案蹊跷疑点及辩点,我们将从正反两方面逐步展开详细论述,目的是证实四人运毒案背后另有玄机的可能性也是客观存在的。后续我们将从书证、证人证言、口供等视角对此案展开更深入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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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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