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烟被查获后,未销售的“水松纸”等制烟辅料价值是否应扣除?

办案律师/作者: 韩武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8-02



假烟被查获后,未销售的“水松纸”等制烟辅料价值是否应扣除?

 

当生产、销售假烟被查获后,往往在被扣押的物品中,还包含有除卷烟之外的烟丝、滤嘴棒、卷烟纸、水松纸等涉烟物品。而我国刑法关于涉烟草的罪名,是以保护烟草专卖品为对象,根据《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但就在查获的涉烟案件物品中,不仅仅只有上述烟草专卖品,还有包裹香烟过滤嘴上的用纸(滤棒卷纸)以及在滤棒卷纸之上与嘴直接接触的用纸(一般称接嘴纸、水松纸)等物品,这些物品往往是制烟原料或者制烟辅料,那么在查获的涉烟物品中如果包括了水松纸等制烟辅料,是否应该计入最终的犯罪金额呢?

本文认为,水松纸等制烟辅料,应当区别于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等制烟辅料,其不属于烟草专卖品,在涉案刑事案件中,不应将其计入犯罪金额之中,应将其予以扣除。

第一,刑法规定的烟草专卖品,虽然包括了制烟原料、制烟辅料,但并不是所有的制烟原料以及制烟辅料都是烟草专卖品,也就是说,烟草专卖品与制烟原料以及制烟辅料应当严格区分。

纵观涉烟刑事案件,其所涉猎的物品主要包括制烟原料、制烟辅料、烟草制品和烟草专用机械,而《解释》规定的烟草专卖品,就包含了烟草制品、制烟辅料、制烟原料、以及烟草专用机械等一系列涉烟物品。

如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是烟草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条,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再如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是卷烟辅料,根据《解释》第九条,本解释所称“卷烟辅料”,是指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烟叶则属于制烟原料,根据《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第三条,“制烟原料”包括烟叶(含复烤烟叶,下同)、烟梗、烟末、烟草薄片和烟丝(含毛烟丝、梗丝,下同)。

由此可见,刑法中的烟草专卖品包含了制烟原料、制烟辅料等一系列涉烟物品。同时,不可否认,烟草专卖品与制烟原料、制烟辅料具有部分重合性,但并不是所有的制烟辅料、制烟原料都在烟草专卖品的范围之内。

根据《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第三条,“制烟辅料”,是指用于烟草制品生产和包装的商标纸、卷烟纸、水松纸、内衬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封签、烟用香精香料、金拉线和卷烟包装用BOPP膜等。由此可知,制烟辅料的范围远远大于烟草专卖品中制烟辅料的范围。也就是说,除了制烟辅料中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属于烟草专卖品之外,其余的制烟辅料均不属于烟草专卖品的范围。

第二,同为制烟辅料的水松纸与卷烟纸具有本质区别,不可将水松纸等制烟辅料等同于卷烟纸,进而认定属于烟草专卖品。

实务中,有办案机关将水松纸等制烟辅料与卷烟纸等同对待,将其作为烟草专卖品处理。但水松纸与卷烟纸具有本质区别。

一方面,卷烟纸与水松纸的成分与作用明显不同。卷烟纸是一种用于卷制烟支的薄页型纸,由麻浆或掺用木浆等天然纤维以及碳酸钙等填充料制成, 其用来包裹烟丝,主要作用就是改善美观和增加透气度。而水松纸是用于包裹在过滤嘴外面并将滤嘴粘接到烟条末端,能够起到防止粘扯嘴唇皮肤,护唇润唇,保护嘴唇和手指不受到创伤的作用。

另一方面,卷烟纸与水松纸的生产标准不同。卷烟纸的生产标准适用的是GB_T 12655-2007 标准,该标准属于国家标准;而水松纸的生产标准适用的是QB/T 1019-2010标准,其属于企业标准。在法律地位上,卷烟纸的生产标准约束的是全国范围内的商家,而水松纸的生产标准只是企业内部使用的标准。

由此也可以看出,卷烟纸之所以被纳入为烟草专卖品,就是需要保障其在生产工艺和质量要求上的高标准,而水松纸等制烟辅料与卷烟纸相比,则不需要较高要求。且在现实中,也不可能要求所有与烟草相关的涉烟物品都需要专营专卖。因此,水松纸等制烟辅料不同于卷烟纸,其不属于烟草专卖品。

第三,实务案例也认可水松纸等制烟辅料不属于烟草专卖品,不应计入犯罪金额之中,应将其予以扣除。

如(2020)粤14刑终83号......但是办案单位扣押的水松纸82.60kg(价值为5793元),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应认定为烟草专卖品,即对该水松纸不应认定为上诉人何保初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范围。

再如,(2020)粤19刑终760号.......关于水松纸应否剔除的意见,经查,水松纸系用于包裹在卷烟过滤嘴外面的、把滤棒粘接在烟条末端的纸,系用于生产卷烟的辅料,但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的相关规定,未将水松纸列入烟草制品范围,故不应将水松纸价值计入上诉人的犯罪数额。

综上所述,制烟辅料、制烟原料不同于烟草专卖品,在涉烟草刑事案件中,如若涉烟物品被查获,则应区分制烟辅料、制烟原料与烟草专卖品,除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之外的制烟辅料,以及除烟叶之外的制烟原料,均不属于烟草专卖品,都不应计入犯罪金额之中,而应将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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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武斌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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