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坚明律师简析:湖南居民自建房坍塌事件致11人被采取刑拘事件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5-05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坚明

 

近期最热点法治事件之一是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坍塌事件,根据媒体报道的情况,此事件现已导致五人遇难,但其中10人已获救。对此,我们将此事件应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谈谈我们的初步看法。具体分析如下:

一、“神速批捕”以彰显法治正义

我们常年办理各种重大复杂刑案,对刑事司法实务还算比较熟悉。据此,我们认为:一般而言,除重大杀人命案等极端特殊情形之外,涉案侦查机关刑拘犯罪嫌疑人之后数天内便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情形较少,涉案检察机关随即神速批准逮捕的情形甚少,而此案明显是例外情形。显然,此事件导致的后果很严重,至今仍有大量失踪人员,最终遇难人数估计还会增加。在铁证如山的前提下,办案机关神速刑拘涉案11名犯罪嫌疑人,神速批准逮捕了其中的9名犯罪嫌疑人,在程序上无疑是合法的,客观上也没有引发其他争议。办案机关出手迅猛,其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彰显法治正义,更期待以平息遇难者、失踪者家属的诸多不满情绪,客观上也一定程度地缓解了民愤。  对此,我们只能说,此案无疑是“特事特办、能快则快”。

二、从涉案罪名视角剖析涉案疑犯的主观要件

根据媒体公开的信息,吴某勇(房主,望城区人)和设计施工负责人龙某恺(望城区人)、任某生(望城区人)、薛某棕(四川乐山人)等4人在该起自建房倒塌事故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该自建房家庭旅馆(4、5、6楼)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后出具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公司法人代表谭某及技术人员宁某、汤某、刘某、龚某等5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对此,我们专门其涉案疑犯主观要件问题进行分析和说明。就吴某勇、龙某恺等人涉案行为而言,就办案机关初步认定的涉案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而言,其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而非故意。在量刑方面,故意杀人而致人死亡的,刑罚会重很多;相比而言,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会低很多。同理,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也只能是过失,而非故意。就上述涉案人员而言,其蓄意违章建房的行为有可能是客观存在的,甚至其主观上存在故意而为之的可能性,但其对后续发生的涉案人员遇难严重后果无疑是持根本性反对态度,这也应是客观事实。更关键的是,涉案房主本人也居住在涉案房屋最顶楼的客观事实也足以证实这一点。事实上,从理性角度分析,涉案房主也是此坍塌事件的被害人,而非单纯的加害人。

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及涉案人员对涉案旅社对应房屋的质量是否符合旅社用途,其作为专业性经营主体、专业人员,理应对此出具权威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但其涉嫌蓄意造假,进而出具虚假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在这样的前提下,其应否对全案承担全部的罪责呢,还是仅仅其蓄意出具违法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行为本人承担相应的罪责?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更关键的是,假定其主观上故意的,明知涉案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而蓄意违法提供涉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其又应承担责任怎样的罪责方罚当其罪、罚当其责呢?对此,我们只能说,从办案人员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拘及批准逮捕涉案5名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客观事实,就足以反证其涉案行为核心是“证明文件”造假本身。显然,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及涉案人员蓄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时的主观方面应是故意的,若过失或能力不足导致其出具的证明文件失实,则应属于工作失误范畴,甚至不构成犯罪。据此,我们坚持:上述涉案公司及涉案人员造假出问题,对此要担责,应是确凿无疑的事情。

显然,如上所述,此案目前为止已导致5人遇难,最终估计还有其他遇难者,但房主及涉案承建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无疑属于过失犯罪范畴,最终被追诉人被定罪处罚,其最高法定刑是7年。在罪名没有变更的前提下,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原则,最终刑期最高也只能是7年。更关键的是,鉴于此案的实际情况,最终房主及同案犯估计也无力支付更高金额的罚金及赔偿金。对此,我们深感遗憾,期待最终有更好的解决方案。

三、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之五名犯罪嫌疑人是否是此案发生的主因

我们不否认,此案之所以会发生,无疑是诸多复杂因素导致的,可能存在原有房屋不够牢固的问题,可能涉及涉案房主及设计施工人员违法施工、违法增加楼层的问题,甚至不排除其他租户违法使用涉案房屋的问题,在涉案房屋已坍塌的前提下,如何查明故事发生原因,如何准确追责涉案被追诉人,无疑是此案有待研究、有待解决的复杂问题。对此,我们提出如下几个观点,供大家思考。具体如下:

其一,假定涉案房屋存在“事后”违法加建楼层的前提下,原有房屋是否存在建筑质量问题,这是此案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在涉案房屋已坍塌的前提下,能否再查明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此事在技术性是否可查明,有待专业技术人员予以解决。我们对此只能提出问题,而无法提出权威的意见。但是,可以明确的是,从涉案侦控人员办案思路看,办案人员聚焦在房主、设计施工人员身上,并没有就违法加建、原有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等问题作出实质性的回应,致使此案仍有诸多犯罪事实有待查明,毕竟此案抢救工作仍在进行中,如何追责及落实证据问题将延后处理。

其二,如上所述,此案责任最重的无疑是涉案房主及项目设计施工人员,就罪责而言,究竟是房主应承担更重的责任,还是设计施工人员应承担更重的责任,还是两者地位和作用相当,可以不分主从犯。就被追诉人涉案刑责而言,这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也是此案一个争议焦点之一。按常理,相比而言,就涉案房屋能否加建楼层,以及涉案房屋能建筑几层的问题,设计施工负责人龙某恺等设计施工人员更具有专业性及权威性,且其具有拒绝承建的权利。从这个视角分析,龙某恺等设计施工人员的责任更大,罪责更重;反之,房主是涉案建筑的出资人、产权人及实际使用人,更是承建涉案房屋、加建楼层犯意的提出者、出资者及收益者,更是整个项目的发包方,其应对整个事件承担全责,这在法理上似乎也没有问题。为此,似乎应是房主承担更重罪责更符合常理。

当然,在房屋建造过程中,因时间久远、法律意识不强等因素,双方保留商议此事相关的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相关证据的可能性不大,此案罪责如何划分问题,还要看涉案被追诉人能否提出更合理的抗辩理由。因导致多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发生,此案罪责难逃应是大概率事件,如何划分责任更公平、更合理则是有待观察和思考。

其三,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涉案行为无疑属于单位犯罪的情形,但在司法实务中,对是否应追加该单位为被诉单位的问题,一般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方涉及,甚至是法院要求公诉机关追加时才涉及,在目前的新闻报道中,我们尚未看到涉案公司被追加为单位犯罪的新闻报道,后续如何处理仍有待观察。

其四,如上所述,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谭某及技术人员宁某、汤某、刘某、龚某等5人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已被批准逮捕,但其负责的涉案楼层仅仅限于涉案房屋的家庭旅馆(4、5、6楼)。根据网上流传的涉案房屋图片,上述三层房屋应处于中间位置,而非底层及最高层。一般而言,房屋坍塌,地基很重要,地基不牢固,进而导致全栋房屋坍塌的情形很常见,而此案恰好属于这种情形。对此,上述的法人代表谭某及技术人员宁某、汤某、刘某、龚某等5人,能否以其公司涉案业务所涉及的楼层处于中间位置,与涉案房屋因加建楼层导致房屋超重而坍塌的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或者是以绝非涉案房屋坍塌主因的理由进行抗辩呢?这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如上所述,涉案房屋原有质量隐患是房屋坍塌主因,还是因违法加建而导致房屋坍塌,还是因谭某等出具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而导致涉案房屋坍塌,这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但可以预判的是,房屋坍塌是导致涉案遇难者死亡的主要原因,但谭某等出具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而导致涉案房屋可用于家庭旅社用途,进而导致案发时有涉案人员因入住涉案旅社而遇难或受伤,进而导致涉案房主及设计施工人员涉案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进一步扩大,进而导致涉案房屋鉴定人员也对此案应承担相应的罪责。

但我们应明确,谭某等涉案五人出具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涉案行为,与涉案房屋是否坍塌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不排除其涉案行为与此案诸多涉案人员遇难及受伤的结果具有间接因果关系。当然,但从涉案罪名本身,也足以证实谭某等涉案五人涉案行为的实质是提供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而非直接承建涉案房屋,进而导致其相应承担的相应罪责会轻很多。

显然,此事、此案恰好证明,刑案发生了,但此案应如何定性,如何认定涉案因果关系,如何确定被追诉人在此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卷宗缺失的前提下,我们仍无法给出确切的答案。

四、刑拘有9人发展成为11人之逻辑根源何在

根据媒体报道信息可知,此案最初刑拘及批准逮捕涉案人员合计9人,但后来两名参与施工的涉案人员也被刑事拘留了,此事实说明办案机关的办案思路很有可能是“参与即犯罪、涉案全环节均系犯罪”办案思路进行查处的。一般而言,仅仅参与施工的普通农民工,技术实力有限,参与决策的可能性甚微,更关键的是,其所得报酬估计也不高,但因涉案房屋坍塌了,多人为此遇难了,结果其被刑事拘留就成为客观事实。凡事都有风险,意外处处存在啊!问题是,涉案施工人员之涉案行为应否构成犯罪呢,能否认定为从犯呢,其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承担多少金额范围的赔偿责任呢?这些问题都值得重视,起码要考虑刑法的期待可能性问题。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更不能客观归罪。据此,我们认为后续被刑拘两人,该如何定罪量刑,应有值得商榷的空间。

五、此案民事责任问题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是专业刑事律师,专注于毒辩、刑辩。但就此案衍生出的赔偿问题,个人观点,这也值得关注。在多人死亡的前提下,涉案房主可供执行的财产,估计是不够赔偿的,其本人倾家荡产应是大概率事件。问题是,涉案的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及五名涉案员工,应在怎样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呢,涉案的设计人员及参与施工的普通农民工又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呢,涉案保险公司所承担的相应保险金额是否足够覆盖此案产生的赔偿项目呢?办案机关能否不分青红皂白,直接推定所有涉案人员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这些都是此案经办律师值得思考的问题。

综上所述,湖南长沙发生坍塌事件,这已是大事件,衍生出来的刑事辩护及民事赔偿问题,事实上也很复杂。显然,贪欲是人性,次此教训很深刻,警钟长鸣吧!


阅读量:639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