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捕一只麻雀不构成犯罪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3-11


近日,某被告人因猎捕一只麻雀被判徒刑的判决书在网络曝光,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极大关注,也引起极大争议。作为专业的刑事律师。本律师认真查看了原审判决书,认为被告人猎捕一只麻雀的涉案行为虽有不妥,但是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等非刑罚手段来解决,不应当上升到刑事高度,其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必须依法纠正。

一、非法狩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由上述可知,抛开非法狩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

(一)客观方面:

1.违反狩猎法规。

2.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

3.具备上述两条客观行为的同时,还必须同时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 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即明知而故意在国家规定的禁猎期、禁猎区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积极追求或者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

二、从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来看,于某某的涉案行为不符合非法狩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观方面,被告人是在自己家中猎捕的,没有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且仅仅捕猎了一只麻雀,不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

    首先,被告人是在自己家中猎捕,没有在禁猎区、禁猎期捕。判决书已查明被告人是在自己家中猎捕麻雀的,不是在禁猎区。另外,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猎捕麻雀的时间在2020年1月上旬,但是判决也没有查明有关部门已经设定了禁猎期和禁猎区,,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是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狩猎。

其次,被告人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情从判决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人仅仅猎捕了一只麻雀,没有达到解释规定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标准,且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既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捕猎,同时又使用禁猎工具进行狩猎的情形,不具备解释第六条列举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案没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狩猎的主观故意。非法狩猎罪要求被告人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明知国家规定的禁猎区、禁猎期,明知自己使用的捕猎工具、捕猎方法为国家法律规定所禁止,明知其行为将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严重破坏而依然实施涉案行为,追求或者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而从判决来看,原审法院仅仅认定了被告人在自己家中猎捕一只麻雀的涉案行为,没有认定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了禁猎区、禁猎期,也没有认定被告人明知而故意在国家规定的禁猎区或者禁猎期而狩猎;原审判决也没有认定被告人使用的狩猎工具、猎捕方法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也没有认定被告人明知其使用的猎捕工具、猎捕手段为国家法律所禁止而故意使用该猎捕工具、猎捕手段进行狩猎,不能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狩猎的犯罪故意。

三、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猎行为对当地的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严重的破坏,不应当动用刑事处罚手段。

刑法是最严历的制裁手段,事关当事人的自由奶至生命,必须坚持谦拟性的基本原则,只有在行政、民事等其他手段不足以制裁、制止的前提下,才可以动用刑罚手段。从本案来看,被告人仅仅捕猎了一只麻雀,且是在自己家中捕猎的,仅仅造成了一只麻雀死亡,没有也不可能对当地的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一般情况下,造成当地野生动物资源严重破坏的情形包括造成大量野生动物死亡、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地,造成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严重恶化、被告人使用的工具、手段严重破坏自然环境、妨碍野生动物繁殖生长等等,但被告人捕猎一只麻雀的涉案行为没有也不可能造成上述严重后果,对于这样的捕猎行为完全可以通过批评教育、行政处罚等手段加以制裁,没有必要也不应该上升到刑事高度,不应当动用刑罚手段进行调整。

综上,被告人于某某在自己家中捕猎一只麻雀的涉案行为不符合非法狩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具有非法狩猎罪所必须具备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也没有对当地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严重的破坏,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等非刑事手段解决,不应当上升到刑事高度。当地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的判决是完全错误的,必须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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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政敏

诈骗、暴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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