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罪研究(二):醉酒型强奸证实被害人“醉酒”的关键证据

办案律师/作者: 马泽恩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3-01


马泽恩   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今晚朝阳警方的通报一出,原本还有一丝希望的吴亦凡彻底凉凉。相信众望所归的朝阳警方是已经收集到了关键证据,那么根据都美竹跟吴亦凡大战八百回合的海量信息中,我们也大胆假设这是一起“醉酒”型强奸。所谓“醉酒”型强奸,是指行为人趁被害人醉酒不知不能反抗之机,强行发生性行为。而“醉酒”型强奸可以说是强奸案件中比较复杂的一种,由于“醉酒状态”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在缺乏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情况下,仅有被害人陈述,要建立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比较困难。因此,笔者通过一些案例来总结一下“醉酒”型强奸的证实被害人“醉酒”的关键证据。

一、监控录像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刑终333号《刑事裁定书》中列举证据中提到“×招待所监控录像证实,2016年8月26日晚至2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黄某进出招待所的情况,其中被害人黄某上楼时是由被告人张某搀扶,下楼时走路摇晃。”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刑初857号《刑事判决书》中列举证据中提到“监控录像证明,王某送王某某回家的情况,王某呈现醉酒状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刑终33号《刑事裁定书》列举的证据中提到:“监控录像及工作说明,证实……被害人朱某在被告人徐金亮的搀扶下进入德国啤酒屋走路不稳,进入店内有回头和送其回店的张某对话,后在徐金亮的搀扶下进入案发房间,后徐金亮关门,张某与徐金亮短暂交流后离开的情况。”

从上述三个案例中可以看出,监控录像作为关键的证据,如果能够证实被害人喝完酒的状态是需要人搀扶、走路摇晃,则可以初步证明被害人已经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上述案例中行为人利用被害人处于这种孤立无援的状态下,强行发生性行为,最终均被认定为强奸。

二、同行司机的证人证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刑初345号《刑事判决书》列举的证据中提到:“证人闫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代驾司机。……在车上男的搂过女的就亲她的嘴,女的说了好几遍她想回家,男的跟她说马上到家,然后还继续亲那个女的,其听到女的在叫。其开到石头园村委会门口下车,男的带着女的开车走了。当时上车时女的还清醒,上车后在男的亲女的时,其通过后视镜看到女的似睡非睡地睡着了,有点迷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刑初1679号《刑事判决书》所列举的证据中提到:“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男乘客喝酒了,但是没有醉酒,女乘客醉酒状态,自己走不了路,无法辨别事物、方向。……男乘客下车后将女乘客拖下车,女乘客着地时摔倒在地上,没有清醒,仍在醉酒睡眠状态。下车后,男乘客蹲着,女乘客坐在地上靠在男乘客身上,我给男乘客要车费时,男乘客站起身来付款,女乘客躺在地上。”

同行司机作为与男女双方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其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比较高。上述案例中,同行司机的证人证言对都能够从细节上证明女方的醉酒状态,对认定女方是否处于“醉酒状态”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三、酒店经理、服务员、保安等证人的证人证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刑终222号《刑事裁定书》所列举的证据中提到:“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酒店前台服务员。2018年3月14日2时许,有2男2女,共4名顾客来住宿,都入住该店118房间,2名女顾客意识不清,黄色外套的女孩扶着还能自己走,灰白色外套的更加严重。……过了一会儿,王某和黄色外套的女孩又出来了,同时柳某和司机架着灰白色外套的女孩去了房间,后司机走了,柳某也出来和王某一起又把黄外套的女孩从外面架回房间。大约1小时后,两个女孩和王某相继出来,都是自己走的,但是两个女孩明显意识不清,走路晃悠,柳某随后出了酒店。又过了1小时左右,这四个人又回来了,其印象中两名女孩还是被王某和柳某扶着或者架着进来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刑初2613号《刑事判决书》所列举的证据中提到:“证人刘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我是某宾馆洗浴的男宾主管。……我看到一个中国男子搀扶着一个外国女子从男宾的洗浴区进入,当时男宾洗浴区并没有其他客人。在走向休息区途中,女子几次要摔倒,我曾帮忙搀扶过。……那名女子哭着从女宾区出去,我把那名男子送到前台,那名外国女子在哭了一会,二人就离开了。他们两人来的时候都喝酒了,那名外国女子走路不稳,需要那名男子搀扶着才能走路,那名男子很清醒一直用双手搂着那名外国女子,……从那名外国女子走路的状态来看,她是不清醒的。”

同样的,作为独立于被害人和行为人之外的旁观者的证人,酒店的接待人员往往是案发前最后接触或者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接触被害人和行为人的证人,其证明力和可信度会更高,往往在案件中能够还原案发前后案发后的事情真相。

 

当然,对于“醉酒型强奸”,不能仅从被害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来认定犯罪,而需要全面查明案情,从事前双方关系、事中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事后被害人的态度反应等综合判断,准确认定有无违背妇女意志这一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作出正确判断。

 



阅读量:751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马泽恩

涉黄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911079830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