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的投注数额为什么不能直接等同于赌资数额?

办案律师/作者: 吴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3-01


作者:吴斌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一)抛砖引玉

   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山东青岛李沧区特大网络赌博案涉及全国范围内4万余人,流水金额超过46亿元,提现金额达3.3亿元,查获赌资超过2700万元。

本案的资金流水超过46亿元,提现金额3.3亿元,查获赌资2700多万元,前者与后二者之间的数额并不能相匹配。笔者认为,如果资金流水就是提现金额和查获的赌资,那就无法解释40多亿元的差额究竟在何处。而更为直观的理解就是进账金额,通过提现反复投注或者账户内资金反复投注,共同产生资金流水;该资金流水额度可能属于投注累计数额,但是并不能直接理解为赌资数额。

(二)理论观点

有观点认为网络赌博资金规模是评价赌博相关犯罪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指标;但是,笔者认为,通过投注累计点数认定赌资数额,并不能客观反映真实资金规模。因为,参加网络赌博人员以很少的资金参与赌博,也可能反复投注而积累巨额投注点数,且参与赌博时间越长,累计投注点数越大。但是,客观上却没有与累计投注点数相对应的真实资金,并且两者往往差额较大。再者,不同参赌人员用相同的资金参与网络赌博,也会因各种因素而使累计投注点数各不相同。如果根据累计投注点数入罪、量刑,就会造成用相同资金参与网络赌博的人员出现罪与非罪、轻刑与重刑的重大差别,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司法解释及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网络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无论是线下赌博还是线上赌博,《解释》和《意见》均规定了以“投注额及赢取额”这两种方式计算赌资数额,但未对两种认定方式的具体计算方法作详细说明。

(四)多局投注式网络赌博司法判例分析

以华某羽等人开设赌场一案为例【一审:(2014)松刑初字第2055号、二审:(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206号、再审:(2016)沪刑再2号】。检察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华某羽提供的“vnm56688”账号的投注金额200余万元,这一数据是参赌人员朱某林利用原审被告人华某羽提供的额度为10万元的账号中的虚拟点数,在事先约定的投注上、下限之内经过多次反复投注滚动叠加的数字,是多局投注额的相加,赌资数额与初始投注额偏差较大,会对被告人产生极不公正的结果。假设参赌人员3人,每人带10万元现金进入线下赌场互相进行赌博,最后赌资额计算一般是不会超出30万元。但是如果三名参赌人员各用10万元的赌博账户参与网络百家乐赌博,以一人每局投注额累计相加作为开设赌场人员的赌资数额,10场赌局为基准,没有一次盈利,每局输1万元,投注额从10万元依次降低,投注额累计超过30万,高于线下多人参赌的赌资数额。

本案的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应以采用投注累计数额计算赌资数额,但是,法院认为检察机关采用的方法不具有可操作性,会和线下网络赌博赌资计算方式产生巨大偏差,不利于案件审判公正;笔者认为,网络“百家乐”赌博中的“投注金额”类似于证券交易中的交易量,该数额的特性就是在账户额度内可以连续、反复投注,并会在结算周期将每次的投注数额正向相加。

因此,每次结算时累计投注额可能远远超过参赌人员实际最初投入资金的数额,所以,本案线上网络赌博以初始投注额及赢取数额作为赌资数额的计算方式是妥当的。

(五)点石成金

笔者认为,网络赌博案件中,投注累计数额、银行流水都较为容易被司法机关查获,但是,由于投注累计数额往往远大于赌资数额;如果以投注累计数额认定为赌资数额,可能将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开设赌场罪案件,错误认定为“情节严重”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开设赌场罪案件,不利于审判的公正,对于被告人而言,同样有失公允。因此,在认识到网络赌博的投注累计数额不等同于赌资数额后,需进一步确定具体赌资数额及计算方式,是办理开设赌场罪案件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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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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