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涉犯罪篇|利用计算机木马程序窃取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构成何罪?

办案律师/作者: 李伟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1-21


李伟: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导语】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网络游戏经营服务之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用户权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三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使用中引发的纠纷不断。例如利用木马程序窃取他人游戏装备就是一种。在刑法层面对该种行为应如何定性?

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利用木马程序软件远程侵入、控制他人计算机,盗取玩家游戏币的根本目的在于将窃取的游戏币予以贩卖,利用木马程序侵入、控制计算机的的行为仅仅是一种手段,此行为符合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的特征,因此应认定为盗窃罪。

本文认为此观点有待商榷。

【正文】

一、何为木马程序

特洛伊木马(Trojan Horse)是指寄宿在计算机里的一种非授权的远程控制程序,这个名称来源于公元前十二世纪希腊和特洛伊之间的一场战争。由于特洛伊木马程序能够在计算机管理员未发觉的情况下开放系统权限、泄漏用户信息、甚至窃取整个计算机管理使用权限,使得它成为了黑客们最为常用的工具之一。,是一种典型的网络病毒。它以隐蔽的方式进入到目标机器,对目标机器中的私密信息进行收集和破坏,再通过互联网,把收集到的私密信息反馈给攻击者,从而实现其目的的一种新型病毒。可见,木马程序实际上就是行为人窃取游戏虚拟财产的一种工具。

二、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游戏装备的性质

在了解木马程序的概念后,有必要从法律层面界定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游戏装备的性质及价值才能进一步对本文的命题做结论的分析

有观点认为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游戏装备是虚拟财产,它是由游戏玩家花费了一定的金钱、时间、脑力劳动后创造的具有价值的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可以通过转让出售的方式转化为货币,因此等同于物质财产。

此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实际上,2019年6月4日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第一条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已经作出了规定,指出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

也就是说游戏币的本质仍只是一种数字工具。它可以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从该定义可知,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有以下特征:一是存在媒介的限定性。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存储依赖于特定的游戏终端服务器,一种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并不能置换于其他网络游戏中,脱离了特定的网络游戏其即没有任何价值或者根本不能存在。

二是价值认同的不确定性。刑法保护的“财产”既包括有体物如金钱、桌椅等,也包括无体物如电力、燃气等,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一般的社会公众均认可其具有价值。但是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并非对所有的公众均具有价值,对于非网络游戏玩家或者不同网络游戏的玩家而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就不具有经济价值。

三是价值无法进行客观的衡量。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本质是以电磁记录形式存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不同的网络游戏获得虚拟财产所耗费的时间、金钱、脑力劳动不同,即使同一个网络游戏的同一个虚拟财产,也可能因交易玩家的不同而确定的交易价值不同,因此很难从客观上衡量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价值大小。

综上,游戏币、游戏装备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不属于刑法保护的“公私财物”的范围,其本质属性是计算机电脑上的、依赖网络游戏虚拟空间才得以存在、使用的电磁数据。

利用木马窃取游戏币、游戏装备构成何罪

厘清了上述概念和确定了游戏虚拟财产的性质后,接下来我们可以对行为人利用木马程序窃取游戏币的行为做一个定性。

首先,既然游戏币游戏装备本质上仍是电磁数据,根据罪刑法定的要求,就不属于盗窃罪中所要保护的法益“公私财产”,目前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确定“游戏虚拟财产”等同于公私财产。如果强行认定游戏虚拟财产等同于物质财产,从而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属于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不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该行为也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行为。而利用木马程序窃取游戏币并没有使游戏本身无法运行,也没有影响游戏本身的功能,因此不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自然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最后,依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利用木马程序窃取游戏币本质上属于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木马程序多次远程侵入、控制他人计算机电脑,盗取游戏币后非法出售,并获利的行为的行为进行充分的评价,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相关案例

以(2021)豫0822刑初57号为例,法院查明,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程森、马帅伙同曹潇男(已判刑)三人在程森家中,由马帅负责以收购账号和“宝宝”的名义在“大话西游2”中喊话,寻找到有意交易的被害人杜某,程森辅助曹某某将远控免杀木马程序植入杜某的计算机中,曹某某远程控制杜某的计算机盗取其游戏账号及装备。后程森、马帅、曹某某一起将账号及装备变卖,造成杜某直接经济损失19700元。三人共获得违法所得60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森、马帅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最后被告人获刑拘役四个月。

 结语

盗窃罪的刑罚明显重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当事人做无罪或罪轻辩护是辩护人的法定职责。而只有准确理解罪名的本质才有可能得出有理据的辩护观点从而实现有效辩护

【关键词】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  辩护策略

(以上内容是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合规中心主任李伟律师在实务经办案件过程中的反思与总结,行文仓促,欢迎各位同行一起探讨交流,共同提高刑辩技术,写于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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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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