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李伟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1-21
李伟: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当前,网络游戏十分普及。但是,网络游戏行业经营不规范,网络游戏服务商开设带有赌博色彩网络游戏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不法人员甚至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活动,严重危害了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
近日,湖南都市《真相大追击》报道称,长沙某科技公司专门为赌博团伙定制棋牌游戏,操控玩家只输不赢,保证庄家只赢不输,且制作时有专门的作弊手段,除透视功能外,还可以随意发出自己想要的牌型。
科技公司明知购买方将棋牌软件用于赌博用途,依旧提供保证庄家只赢不输的技术支持,构成何罪?
有人认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实这种观点是片面的,依据具体案情的不同,可能触犯的罪名不同。
一、可能与游戏买家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操控玩家只输不赢的棋牌游戏,如果该游戏设置游戏的虚拟币可以与法定货币直接兑换,俗称“打真金“游戏模式,而该游戏通过后台设置庄家稳赢,如开通透视、控牌等功能。如:麻将游戏中,庄家可以自主选牌型,保证玩家无法取得胜利,该种模式明显失去了以概率博输赢的博弈本质,而是打着赌博的名义,行诈骗之实,作为购买游戏的庄家已构成诈骗罪。
而作为提供技术支持的科技公司,如果采取与庄家约定玩家先输钱,再按一定比例分的分成模式,则表明提供技术支持的科技公司与庄家具有诈骗的共同故意,只是通过不同的分工(科技公司完成软件制作,庄家运营软件平台)来完成对玩家的诈骗行为。因此构成诈骗罪。
二、如果仅是出售可以作弊的赌博软件,不参与任何分成,构成何罪?
承上所述,如果不参与分成,只是为以棋牌游戏为名的庄家诈骗提供软件技术,赚取的收益是“一锤子”买卖收益,属于明知该软件具有诈骗功能,此时尽管没有参与诈骗分子的诈骗所得分成,但是,鉴于该棋牌游戏的本质功能就是诈骗,因此,出售该软件,就等同于帮助诈骗分子诈骗,因此同样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成立诈骗罪共犯并不要求一定要与犯罪分子分成才构成,只要是实施来帮助行为同样构成共犯。这也是为什么有些公司的商业模式涉及诈骗,而公司的行政人员或其他打工人也会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只不过,此时的软件出售方应当是诈骗罪的从犯。
三、何种情况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轻于诈骗罪。司法实践中,是构成诈骗案件的从犯,还是另行单独成立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是很多诈骗案件中从犯的争议焦点,也经常容易出现争议。
如果出售的棋牌游戏不一定是用于诈骗,也即该软件还有纯粹的游戏功能,至于是否使用作弊功能则取决于购买该游戏软件人的主观故意而定,出售游戏软件方不予干涉,也不予分享利益,只是一视同仁收取买卖软件的费用,则只构成帮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好比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如果只是单纯的出售银行卡给概括可能的诈骗分子,则只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简单来讲,如果确定明知游戏买家是将游戏用于诈骗,仍然继续出售的,属于诈骗分子的帮助犯,相当于帮助诈骗分子诈骗,构成诈骗罪的从犯,罪名是诈骗罪。如果只是概括的推定,游戏买家可能将游戏用于诈骗,或者放任游戏买家将软件用于诈骗,仍然将游戏软件出售的,在不分享诈骗所得利益的前提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我国赌博属于违法行为是常识。如果研发的棋牌游戏中允许游戏虚拟币与法定货币可以直接兑换,本质就属于研发赌博游戏,而非棋牌游戏。公安部、文化部明确规定网络游戏服务商不得收取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收取与游戏输赢相关的佣金。如果开设使用游戏积分押输赢、竞猜等游戏的,要设置用户每局、每日游戏积分输赢数量。特别是强调不得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不得提供用户间赠予、转让等游戏积分转账服务。游戏服务商不得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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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游戏犯罪 开设赌场罪赌博罪 辩护策略
(以上内容是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合规中心主任李伟律师在实务经办案件过程中的反思与总结,行文仓促,欢迎各位同行一起探讨交流,共同提高刑辩技术,写于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