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游技术团队是否存在刑事风险?如何辩护?

办案律师/作者: 卢捷培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1-18


卢捷培: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任何一款网络游戏,都需要一个专门的技术团队或者人员(以下统称“技术团队”)为其提供技术支持,链游作为新型网络游戏,同样离不开技术。但技术团队仅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其内部存在不同分工,如在游戏开发过程中,需要技术开发团队撰写代码,设定程序及基本游戏玩法,链游上线后,又需要专门的技术维护团队对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BUG进行修复等等。


有的链游平台可能是由一个团队承担所有技术工作,也有多个平台采用各司其职的方式,不同技术团队负责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但还是那句话,任何一款链游,都离不开技术团队。


那么在链游饱受争议的当下,为其提供技术开发、维护服务的技术团队是否存在刑事风险?


答案是肯定的。


元宇宙、区块链游戏等相关概念,其本身并不涉及违法犯罪,但是其在当下,仍属于新名词、新产业,处于发展的初期,也存在一定的监管空白,成为新型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发地带。


结合当前区块链游戏的发展现状来看,区块链游戏平台较大可能涉嫌赌博/开设赌场、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犯罪,笔者也曾撰文对该问题专门进行了详细分析,在此不展开论述。


而在客观上,链游技术团队所提供的技术支持与服务,是一款链游得以上线、运营的基础,在链游面临如此大刑事风险的情势下,技术团队也很容易被指控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或者被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而面临刑事处罚。


技术团队一旦被指控构成犯罪,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如前所述,不同的技术团队,提供的技术服务各不相同,对于如何进行有效辩护,需要结合其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内容与其承担的职责来选择不同的辩护方向。


第一,对链游涉嫌违法犯罪明确不知,或者提供的技术服务与链游平台的违法犯罪活动毫无关联,则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如果一个技术团队从事的是对游戏内聊天窗口的设计与维护等边边角角性质的工作,那么其对平台是否违法犯罪是不知情的,而要求其在提供此类服务的过程中审查游戏的核心模式是否涉嫌违法犯罪,也属实是强人所难,那么这种情况就如同,我们不可能要求外卖员送餐前先审查一下这个地址是不是传销、诈骗窝点,如果是犯罪分子的窝点就拒绝接单,如果将送餐行为定性为传销、诈骗的帮助行为,也明显不合常理。


第二,如果技术团队对链游平台涉嫌违法犯罪并不具体明知,则可争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轻罪认定。


如前文所述,不是所有的技术人员都参与了游戏模式的设计,有可能他只参与设计了其中的一个部分,或者仅仅是负责日常运营维护,那么其极有可能对平台是否涉嫌诈骗、赌博、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并不具体明知,但是他可能在开发、维护的过程中意识到或者应当意识到这个链游平台可能是在违法犯罪获得的,而没有及时停止相关帮助行为,那么在客观上他的确是为平台提供了技术支持,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相关要件。


比如一个技术人员在修复BUG或日常维护时,认识到平台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但是具体涉嫌何种犯罪,其主观并不知情,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其具体明知,又或者其参与设计了链游平台所必备的游戏代币,但是对于链游平台是否采用非法集资、传销等方式推广游戏并不知情。


以笔者亲办的一起数字货币传销案件为例,该案中,技术团队按照要求设计了一种数字货币,可以说,没有这个币,就没有后续的传销活动。但最终法院对该团队定性为帮信罪,原因就在于,技术团队的确设计了数字货币,但是平台利用这个数字货币去干什么,发展、运营模式是怎样的,他们不参与,也不知情。


第三,参与时间长短并非主从犯决定因素,无决策权、支配权,起次要作用的,应积极争取从犯认定。


这部分的讨论前提是相关技术人员明知链游平台涉嫌赌博、诈骗等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从司法实务及笔者亲办的案例来看,部分司法机关认为,提供原始开发支持的技术人员,对于一个犯罪平台的作用极其重要,因为没有其提供的原始技术与代码,这个平台也无法上线运营,也就没有后续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将技术开发团队定性成主犯。


笔者认为,一刀切的定性并不妥当,一般而言,技术开发团队就是接受委托完成平台、游戏的开发与设计,有的甚至是一次性的外包服务,完全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链游项目的开发设计进而获取劳动报酬,其对游戏上线后的运营模式、资金流向等重要事项,均不存在决策权与支配权,相反,技术开发团队也只是按照平台方的意愿去完成设计,从这个角度来看,技术人员反而是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不具备过多的主观投入,在整个平台中起的作用并不大,那么即便参与时间较长,也不应定性为主犯。


司法实践中,将技术团队定性为主犯或从犯的案例都有,比如江苏某法院审理的一起传销案,其认定被告人王某是在平台成立后经人介绍加入,加入后为平台提供了兼容安卓和IOS系统、去中心化转币自动处理、币融模块抵押数字货币、提升运行效率等一系列技术服务,为传销活动平台的优化架构、顺利运行和不断发展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对传销平台的运行、发展、壮大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认定技术人员为王某为主犯。


而广西某法院审理的一起传销案,其认定被告人曾某、王某分别作为传销平台的技术部总监、技术负责人,是为该平台的运营提供技术支持的直接、主要负责人,但总体而言在本案中其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将二人认定为从犯。


因此,对于技术人员的定性,并不能一刀切地、根据其参与的时间较长或职位较高,就认定其为主犯,还是应该回归刑法关于主从犯的认定规则,在平台中处于被支配地位,对资金、人事、运营等重大事项无决策权,仅依照平台要求去完成游戏的开发与设计,其次要、辅助作用,就应当认定为从犯,


综上所述,在链游面临较大刑事风险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技术开发、维护等重要支持的技术团队,同样面临被刑事指控的风险,但是并非所有技术团队都构成相关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甚至同为主犯,而应当结合其所提供的具体服务,从事的具体工作,在案件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其主观是否明知平台涉嫌违法犯罪等方面综合分析,有针对性的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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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捷培

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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