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际联盟是不是传销犯罪,主要看三点!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韩武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11-17


星际联盟涉嫌传销,又成为“矿圈”的一枚重磅炸弹。

11月6日,徐州市公安局官网所发快讯《徐州警方“2021汉风3号”严打整治统一行动,48小时破获案件288起》称,为巩固深化前期“汉风行动”成果,严厉打击整治秋冬季突出违法犯罪和治安问题,11月2日20时至11月4日20时,徐州全市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了代号为“2021汉风3号”的严打整治集中统一行动。

其中,丰县县局先后在上海、武汉、深圳等地抓获星际联盟网络(IPFS)传销犯罪团伙成员31人,查获以太坊、泰达币、FIL币等约4亿元的虚拟币。

而星际联盟也发出了这一事件的公告,目前正在配合调查:

消息一出,“矿圈”立马坐不稳了,投资者、从业者、散户瞬间恐慌。 

“矿圈”以为国家为了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禁止高耗能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而打着分布式存储,依靠硬盘挖矿,具有不耗能优势的FIL币,能够幸免躲过,但星际联盟的出事,让矿圈又不得不怀疑,无论是哪种“挖矿”,可能都无一幸免。

但星际联盟出事,真与禁止“挖矿”的政策无关,也与FIL币的生产机制无关,而是涉嫌传销。

究其本质原因,可能是在推广“矿机”、“算力”的过程中,采用了“入门费、拉人头、层级性返利”的模式。

但我们要注意的是,星际联盟可能不仅仅是违法那么简单,现在公司人员已经被刑事立案,那么就不是“经营型”性质的传销违法行为,而是涉嫌“诈骗型”性质的传销犯罪行为。

当然,目前只是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还没有经过法院的判决定性,因此,最终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还很难说。

基于目前案件还没有最终定性,以及星际联盟现有的模式,判断其是否构成“诈骗型传销”,主要看以下三点:

1.星际联盟是否具有真实的IDC机房,以及算力是否超卖?

作为犯罪的“诈骗型传销”,第一个条件就是有没有真实的商品或服务,而真实的商品或的服务,不仅仅表现为是有商品或服务,还必须是货真价实的商品或服务。

而星际联盟作为FIL币最大的矿机商,是否有真实的“矿机”和IDC机房,以及是否有真实的算力出售就会成为判断货真价实商品或服务存在的关键。

我们都知道,星际联盟作为IPFS(星际文件系统)的项目。 其“挖矿”机制,就是通过“矿工”贡献存储空间,来获得对应的奖励FIL币。 

其本质就是把硬盘上存储数据的大小作为算力“挖矿”。“矿工”贡献更多的闲置硬盘空间,就会有更多的数据存储,计算能力也就越大,所获得的FIL币随之就更多。

基于IPFS/FIL以分布式数据存储为基础,若要保证不断网不断电存储数据,只有IDC机房才能满足这个条件,所以星际联盟必须要有“矿机”,并且有托管的IDC 机房。

除了有真实的“矿机”和IDC机房,远远不够,还需要判断星际联盟有没有存在算力超卖的情况。

由于FIL的“挖矿”需要以存力转换成网络的有效算力,那么星际联盟对外出租、出售的“矿机”有没有超卖算力,就很关键。

举个例子,如果IDC机房的矿机有300台,共有50万TB,但对外却用这300台实体矿机,在线上实际卖出200万TB,或者更多。

在星际联盟本身机房容量有限的情况下,对外却超容量出售,那么超出的部分就会成为一个“虚值”,投资的用户,根本无法得到相应的FIL币收益,此时,星际联络出售的“矿机”、“算力”,就会成为“幌子”。

2.星际联盟是否将质押币作为投资人的收益来源?

诈骗型传销的第二个重要条件,是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再将收取的会员的“入门费”按照“人头”数量作为投资人的返利来源,这样就会形成一个纯粹依靠不断“拉人头”,用后加入成员的投资额填补先加入成员收益的“击鼓传花资金盘”。

而考察星际联盟,最为关键的是,所缴纳的质押币是否被用作会员获取收益的来源。

众所周知,FIL币的生成规则自带有一套质押机制,这套质押机制是FIL币独特的奖惩机制。

之前说过FIL的“挖矿”机制,是通过贡献硬盘空间存储数据,而为了保障存储的数据不被丢失,就采用了质押一定比例的FIL币作为保证金的方式,保障数据的安全性。

当一个“矿工”违反共识时(比如长时间离线、作假、重力攻击),其质押币可能会被全部或部分没收,若没有出现上述问题,当质押到“矿机”扇区生命周期结束为止,质押的资产就会从链上退回给存储供应商。

而在质押机制下,质押币是交给项目方,矿商只是负责代缴。也就是说,购买“矿机”后,矿商帮助封装质押,然后由矿商代缴到项目方,矿工所出的质押币就会在矿商的节点显示,作为上缴证明。

同时,在FIL币挖矿过程中,也会存在锁仓释放质押的情况,即购买“矿机”或“算力”,如果获得了FIL币,其中一部分会立即释放进入投资人账户,而剩下的一部分会暂时锁仓,在一定期限内线性释放到矿工(客户)账上。 

如果矿商将上述所说的部分质押币截留下来,作为加入会员的奖励来源,那么整个项目就会出现,后加入人的质押币成为前加入人的收益,或者前加入人的收益成为后加入人的返利,最终,当没有人加入时,资金链就会断裂,成为一个“击鼓传花”的“资金盘”。  

因此,判断星际联盟是否构成传销犯罪,还需要判断星际联盟是否将投资人的质押币截留,以此作为投资人的收益来源。

3.星际联盟是否将投资人的质押币作为自己的收入来源?

诈骗型传销的第三个重要条件就是,“骗取财物”,这是传销活动的最本质特征,传销活动的一切目的都是为了骗取财物。

而“骗取财物”表现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欺诈手段,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也就是说,传销组织通过不断收取会员缴纳的“入门费”,割韭菜。

在一个“经营型传销”项目中,往往是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本身,获取增值,不会依靠内部参与人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获利,“诈骗型传销”则相反,获利来源于会员不断加入所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

星际联盟,主要就是看,其收益是来源于销售“矿机”或者“算力”产生的增值,以及提供“挖矿”服务后,投资人产生的新的FIL币的分成收益,还是仅仅是投资人所质押的FIL币。

如果仅仅只有投资人的质押币,很可能就是“骗取财物”的传销犯罪。当然,这一事实,也可以通过链上追踪技术,核实所质押的资产是否退回予以呈现,如果质押币均已退回账户,则不存在“骗取财物”。

综上,星际联盟,仅仅是近些年来“矿机挖矿”涉嫌传销犯罪案件的冰山一角,而其涉嫌传销,绝不是因为国家禁止“挖矿”的政策,而是可能采用了传销的推广模式,至于最终是属于“经营型”性质的传销违法行为,还是“诈骗型”性质的传销犯罪行为,还需要从传销犯罪的构成要件,与FIL币“挖矿”的机制结合起来,从是否具有真实的IDC机房,以及算力是否超卖;是否将质押币作为投资人的收益来源;是否将投资人的质押币作为自己的收入来源三个方面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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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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