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帮人取现,有的定帮信,有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办案律师/作者: 卢捷培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9-26


作者:卢捷培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在当前重点打击“两卡”活动的情势下,帮人取现被指控构成犯罪,同出售“四件套”被控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样,案发率偏高。

 

“帮人取现”被控构成犯罪,常见模式就是张三经熟人朋友介绍,说把银行卡号提供给李四,李四把钱转到张三账户,张三帮忙收款转账或者取现,就可以赚取手续费。这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的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可以判处七年,帮信罪最高判处三年。

 

为什么对同一类行为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定性?两个罪名的核心区别又是什么?

 

我们先讨论第一个问题,为什么对同样一个“取现、转账行为”,会出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定性?

 

首先,这两个罪名的具体规定分别是: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具体到“取现、转账”行为中,司法机关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入罪逻辑如下:明知他人转来的钱款是犯罪所得,而帮他人转账或取现,实现转移犯罪所得的目的。

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逻辑如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他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

 

帮人转账或者取现,从表面上看,跟这两个罪名都靠得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定性。

 

第二个问题,“转账、取现”模式下,两个罪名的核心区别是什么?

 

这个问题就需要回归到法条本身以及立法本意来进行讨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罪名也可以看出,要构成这个罪名,相关转账、取现行为的目的,就是要把这些“赃款”隐藏起来,让司法机关找不到,也就是俗称的“销赃”,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需要达到这个目的,帮人转账即可。

 

理论界也持这一观点,比如张明楷教授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转移”,应达到足以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的程度”,并举了一个通俗易懂的例子:在同一房间内转移赃物的,不宜认定为本罪,而在建筑物内,将赃物从一个房间转移到另外一个房间的,不失为转移。

 

同理,帮助涉嫌犯罪的人取现或转账,并不必然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转移”,其核心在于,行为人的转账或者取现的行为,是否增加了司法机关追缴赃物的难度,是单纯的将资金从一个账户转至另外一个账户或取现后直接交给上家,还是将一笔资金分别转入多个账户,层层分拆,频繁转账。

 

笔者认为,如果只是单纯转账一次或者取现后直接交给上家,这种情况对于司法机关追赃挽损所增加的难度是较小的,办案人员直接看银行流水或者向行为人核对资金去向即可了解资金去向,无法达到掩饰、隐瞒的效果,这时便不宜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后一种情况,办案人员如果要追查资金的去向,不仅需要追查多个银行账户,核对多人的供述或证言,可能还需要委托专门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查到最后也不一定能够查清每一笔资金的最终流向。

 

可能有人会说,《电信诈骗司法意见(二)》已经规定了,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就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条规定是有条件的,以该罪追究责任,首先是明知所转的款项是他人的诈骗所得,其次是要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规定,那么还是会回归到我们前面所讨论的问题。

 

因此,如果出现了帮助涉嫌犯罪的人转账取现而被指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情况,辩护律师应当结合事实和证据,判断当事人的转账行为,是否能够达到足以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的程度,如果不能,应重点考虑做帮信罪这一轻罪辩护。

 

除此之外,两个罪名在主观明知及介入时间方面也存在区别。

 

比如主观明知方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知道所转移的款项是他人的犯罪所得,而帮信罪不作此要求。这一点也是实践中,司法机关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信罪的要点之一。

 

司法机关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明知,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规定:行为人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所转移的资金为他人的犯罪所得。

 

这一规定与我们前面的讨论也是相吻合的,因为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在客观上的确为追缴赃物增加了难度。

 

另外一个区别就是行为人的介入时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在别人的犯罪行为完成之后,而帮信罪是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提供帮助,这在实际案件中如何体现?

 

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例,如果受骗人的财产是先转到电信诈骗行为人实际控制的账户中,再转到张三卡中,那么前面诈骗罪已经既遂了,张三所转移的,就是他人的犯罪所得,这时张三被指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可能性就大

 

而如果受骗人的资金是直接转到张三卡中,张三收到款后,诈骗犯罪才算既遂,换句话说,张三是在诈骗犯罪实施过程中便已经加入,此时便不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卢捷培根据办案经验对帮人转账、取现被控犯罪相关辩护要点的归纳与总结,希望对刑事辩护提供有益的帮助,欢迎广大同行提出批评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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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捷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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