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8-17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毒辩律师 黄坚明
实证案例/实证文书:关于陈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的“四点”核心辩护意见(已对原文进行部分删减和技术性处理)
我们受陈某某的委托,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陈某某、朱某某等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中担任陈某某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我们详细研阅在案卷宗材料,依法会见了陈某某,对此案进行适当的调查,在充分了解案情的情况下,提出如下核心辩护意见:
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键证人张三(此案报案人)事实上并没有到案,既缺乏其证言,经辩方书面申请后,核心证人张三仍没有出庭作证或出具相应的证言,涉案侦查人员也没有到庭接受庭询,致使此案根本就无法排除《起诉书》第二项贩卖运输毒品指控涉及的毒品交易行为根本就不存在,而陈某某明显系被他人恶意陷害的合理怀疑,也导致控方的指控明显不成立;
二、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键证人张三没有出庭作证,经辩方书面申请后,关键证人张三仍没有出庭作证,直接导致此案审案程序违法;同理,经辩方书面申请后,涉案侦查人员也均没有到庭接受庭询,也直接导致此案审案程序违法;更关键的是,本案无法排除《起诉书》第一项贩毒指控涉及的毒品实物属他人所有,涉案毒品犯罪行为也属他人独立所为,与陈某某涉案行为无关的合理怀疑,更无法排除陈某某系被其同居女友张三(此案报案人)等人联合设计陷害的合理怀疑,也导致控方的指控明显不成立;
三、鉴于本案关键证人张三没有出庭作证,鉴于陈某某与张三系同居情侣关系,且张三匿名报案检举陈某某涉嫌贩毒在先,涉案毒品犯罪行为发生在后,鉴于涉案数万元涉案款项来源不明,且张三不仅参与此案核心过程,还和某位涉案侦查人员关系异常,鉴于此案存在诸多明显异常情形,辩方据此有理由怀疑此案是张三等涉案人员恶意诬告陷害陈某某的违法产物,起码本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四、从法律适用角度分析,此案办案程序严重违法,涉案侦查人员明显存在诸多取证不作为的情形,且单凭关键证人张三没有出庭作证的客观事实,单凭涉案数万元款项来源不明的客观事实,单凭张三参与其中的客观事实,就足以认定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单凭在案证据,根本就无法得出陈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结论;退一步来说,若一审法院强行认定陈某某涉案行为构成犯罪,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实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且其涉案行为根本就不可能形成既遂的形态;再退一步来说,本案无法排除陈某某明显受控于、受制于关键证人张三(此案报案人)的合理怀疑,事实上也无法排除陈某某被张三雇请、被张三色诱或情感上受制于张三而被动卷入此案的合理怀疑,在贵院强行认定陈某某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应认定陈某某系从犯;更关键的是,公诉机关的指控,明显违背起码的生活常识,明显属于违法提起公诉的情形。
因此,我们始终坚持: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涉案毒品犯罪行为属他人独立所为的合理怀疑,无法排除陈某某系被张三等人联合设局陷害的合理怀疑,我们请求贵院依法宣告陈某某无罪;鉴于此案存在诸多严重程序违法之处及诸多异常情形,致使涉案毒品实物根本就不可能真实流向社会,事实上也不会形成真实的毒品交易行为;退一步来说,即便一审法院强行认定涉案行为系陈某某独立所为(这样的认定明显是错误的),也应认定其涉案行为永远处于不能既遂的未遂形态,且从陈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而言,其顶多是从属于张三的从犯,为此我们请求贵院对陈某某涉案行为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为此,我们请求合议庭谨慎、妥善处理此案。
黄坚明律师简介: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黄律师从事刑事研习、实践十多年,承办刑事案件300多起,如2015年之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冰毒重260千克,获无罪释放)、2015年之香港籍吴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相当于海洛因1.87吨”,获彻底“无罪释放”)、2017年之广州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不捕释放)、2018年之湖南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狙击死刑辩护成功)、2019年之广东阳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改判死缓,成功保命)、2020年之林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无期改判十五年)、2020 年之郑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两项指控均被认定未遂,保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