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犯罪研究(三):为网络游戏推广、引流,是否存在刑事风险?

办案律师/作者: 卢捷培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7-01


作者:卢捷培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对于网络游戏行业来说,一款游戏要吸引玩家关注,获得更多的游戏用户,除了游戏本身需要在故事设计、画面质量、游戏模式等方面具有好的体验之外,还少不了大量的宣传推广。于是,在程序、美术、策划之外,还衍生出一个游戏推广的角色,不少游戏公司为了扩大游戏产品的知名度,会寻找第三方平台或个人,为其设计开发的游戏产品进行宣传推广,如专门的网络推广公司、大V、网红等等(以下统称“推广者”),但是,为网络游戏提供推广、引流服务,并非推广完就完事了,如果游戏产品本身存在违法犯罪、或者推广者的推广手段不正当,依然存在一定的刑事风险。

 

一、网络游戏本身涉嫌违法,为其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服务,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侵犯著作权罪等相应罪名的共犯,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推广平台或人员明知游戏产品涉嫌赌博类犯罪,仍为其提供推广服务,涉嫌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

 

当前网络赌博大多依托游戏来进行,特别是棋牌、捕鱼类休闲游戏,但如果这类游戏提供充值、“上分”功能的同时,还提供“下分”渠道,对玩家提供反向兑换虚拟游戏货币或放任银商对玩家持有的游戏分数、点数、游戏币进行回购,就会使得玩家充值购买的游戏币、游戏点数等与人民币自由兑换,游戏产品就会变成赌博平台,那么这类游戏变涉嫌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

 

相应的,如果推广者明知这些游戏本身涉嫌赌博犯罪,仍然与游戏公司签订推广服务协议,为游戏平台提供广告投放、引流服务,则会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2.为游戏私服开展推广业务,涉嫌侵犯著作权。

 

游戏“私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游戏版权拥有者授权,私自架设的游戏服务器,私服开发者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网络游戏软件的源程序后,经过少许修改甚至不加修改,通过私自架设的服务器予以发布并从中获利。与私服相对应的是“官服”,官服是由正规网络游戏企业依法架设的游戏服务器。

 

《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将游戏私服定义为一种“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而游戏私服实质上是对官服的游戏数据进行复制发行,结合《刑法》及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前司法实践对架设私服的行为一般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

 

一方面,推广者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为游戏私服进行推广,本身就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发行”行为;另一方面,推广者的推广服务,对侵权产品的传播、扩散,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进而会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

 

3.游戏产品涉嫌赌博、侵犯著作权但推广者并不明知,也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自“断卡”行动实施以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罪名的适用率显著提高,最典型的如张三提供银行卡给亲戚朋友,亲戚朋友拿着银行卡去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张三就被警方以帮信罪立案侦查了。这一现象在币圈中更为突出。但该罪名并非专属于币圈,在网络游戏推广这一业务中,也存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事风险。

 

推广者在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不知道游戏是否涉嫌赌博、诈骗、侵犯著作权等犯罪,但如果有迹象表明游戏平台存在异常,如签订推广合约的公司为空壳公司、游戏公司不同意按推广者的合规流程制作广告策划、交易方式存在异常,或推广者接到游戏玩家关于游戏存在违法犯罪的投诉举报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核实并终止推广协议等等,如果是这种情况,就有可能会被办案机关认定为,对网络犯罪活动存在模糊的主观明知,并为其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为其网络犯罪活动起到帮助作用,故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典型案例如(2020)豫10刑终367号,该案中,重庆隆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多家空壳公司签订推广协议,为一游戏平台(主要是捕鱼类、棋牌类游戏)提供广告推广及支付结算服务,在推广的过程中,部分游戏玩家意识到该游戏平台涉嫌赌博犯罪,向隆某公司投诉、举报,但该公司的负责人接到投诉后,未依照流程要求游戏平台提供游戏注册人数、玩家充值情况等数据来进行核查,仍然为其推广。

 

法院据此认定,隆某公司及相关的负责人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放任他人(通过自己平台)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为其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服务,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游戏本身合法合规,但推广者采用非法手段进行推广,可能涉嫌诈骗罪

 

这种情况下的法律关系相对简单,游戏本身是合法发行的,只是推广者的手段出现了问题。

 

推广者一般是按游戏玩家充值的资金,以一定比例计算佣金收入,有些推广者为了尽可能多赚取提成,剑走偏锋,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非法手段进行推广。

 

最常见的比如相关行为人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与网络游戏公司签订协议,推广相关游戏产品,随后推广公司对其员工统一培训,指使员工使用经虚假信息包装的QQ或者微信账号,以及使用虚构的美女身份,以交友、线下见面、谈恋爱等方式骗取游戏玩家的信任,诱导游戏玩家在其所推广的游戏软件上进行充值,进而赚取佣金提成。这种推广方式往往会被办案机关认定为利用网络平台,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当然,如果推广者使用非法方法获取游戏玩家的手机号码、邮箱等个人信息后,向其定向投放游戏广告,还可能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等。

 

 

综上所述,为游戏公司提供广告推广服务,可能涉嫌开设赌场、侵犯著作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诈骗罪等罪名,表明从事游戏推广业务也是存在较高的刑事风险,这要求推广者在提供推广服务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对产品的审核,也应注意宣传推广手段应做到合法合规。而对于辩护人而言,在该类案件的辩护中,应结合客观证据,重点审查推广者主观上对游戏产品涉嫌赌博、诈骗等犯罪是否明知、或者对犯罪活动存在模糊的认识而放任不管,未尽审核义务,以选择最有利的辩护方向。

 

在游戏产品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辩护人应重点审查宣传推广的手段是否违反规定,引导玩家充值的方式,是否使得玩家产生错误认识而进行充值,进而审查是否构成诈骗罪。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卢捷培根据办案经验网络游戏推广、引流所涉的刑事风险等相关问题的归纳与总结,希望对刑事辩护提供有益的帮助,欢迎广大同行提出批评与建议。)

 

卢捷培律师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因篇幅有限,仅列举近年来办理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名称皆为化名)

1. H某某涉嫌网络诈骗案(成功取保)

2. L某某涉嫌数字货币诈骗案(37天狙击批捕,成功取保)

3. 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扣减大量数额,成功轻判)

4. C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轻判,同级别人员中量刑最轻)

5. Z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案(成功取保)

6. Z某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缓刑)

7. X某某被控非法经营案(成功取保)

8. H某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法定刑期内最低量刑)

9. Z某某被控诈骗、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打掉两个罪名,大幅度减少刑期)

10. C某某被控非法经营案(公安部指定管辖案件,打掉审计报告、数额大幅扣减,成功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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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捷培

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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