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控制下交付视角剖析涉毒案件常见五种无罪情形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6-22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摘要】控制下交付是涉毒常见的侦查措施。司法实务中,涉案侦查人员合法地进行控制下交付的情形很常见,滥用此侦查措施的情形也很常见。采取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需要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根本目的是防止办案人员滥用此程序,侵犯其他涉案公民的合法权益。某些涉毒人员基于报复陷害等不法动机,利用此侦查措施,然后联袂涉案侦查人员,然后设法蓄意设局陷害被追诉人,甚至是蓄意引诱无辜者、案外人涉毒的极端个案,在司法实务中也是客观存在的。为此,我们将结合司法实务案例及亲自办理的涉毒大要案,从控制下交付视角剖析常见的五种涉毒无罪情形。

【关键字】控制下交付;毒品犯罪案件有效辩护;无罪辩护技巧;毒辩感悟;涉毒命案辩护

 

【全文】

控制下交付是指侦查机关发现了犯罪,可以不当场抓获,而是对其加以充分的监控,让其在监控下继续实施,当犯罪行为又触及到其他有关犯罪嫌疑人时,再将其捕获的侦查方法。这种侦查方法在侦查毒品、走私案中经常被使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二条规定:“控制下交付”,系指在主管当局知情并由其进行监测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运出、通过或运入一国或多国领土的一种做法,其目的在于侦查某项犯罪并辨认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另有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控制下交付,是指禁毒侦查部门发现有关毒品贩运线索或者查获毒品并在保密的前提下,将毒品置于警方的严密监视控制下,按照毒贩事先计划或约定的贩运毒品的方向、路线、地点和方式,顺其自然将毒品最终交付给接货人,使禁毒侦查部门控制毒品贩运的全过程,并以此发现和将涉及的所有贩毒人员一网打尽的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其实质性的目的是有效控制涉案毒品,防止涉案毒品脱离办案人员的有效控制,同时将尽可能多的涉毒人员抓获归案,进而追究其刑责。对此,我们将结合亲办案例及司法实务案例,从控制下交付视角剖析常见的涉毒案件五种无罪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一、“杀鸡用牛刀”之控制下交付型涉毒无罪案

涉案毒品系液体,毒性小,含量低,数量也少,本就应酌定不诉。针对上述涉毒小案,针对如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的零星交易毒品案,涉案侦查人员再采取特情介入、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则显得突兀异常,有点“杀鸡用牛刀”的错觉。在这样的前提下,对被追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无疑是妥当的,根源是相关涉毒案本来就处于可诉、不可诉的自由裁量范畴,在涉案侦查人员严密控制涉案毒品交易行为的前提下,致使被追诉人涉案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小。参考案例包括:滨区检刑不诉〔2021〕4号、佛顺检刑不诉〔2020〕Z784号、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19〕195号不诉案。

二、具有演习性质的“控制下交付”型涉毒无罪案

双套引诱型涉毒案是最典型的具有演习性质的、甚至是人为炮制的涉毒无罪案。但除了典型的双套引诱型涉毒无罪案之外,还有不少与上述情形近似的涉毒“无罪”案,此类案件因具有“控制下交付”和一定程度上的“演习”属性而应认定为无罪案,起码我们是持这样的观点,类似的司法实务案例也不少。此类案件涉案行为的核心特征包括:

其一,所谓的涉案毒品“买家”因涉毒而被侦查人员控制在先,涉案毒品交易行为发生在后;特情耳目、警方线人报案在先,涉案毒品交易行为发生在后。我们遇到的极端个案是涉案毒品买家因涉嫌贩毒而被抓归案,办案民警安排涉案买家使用派出所的电话向贩毒者预定毒品,然后在约定的交易场所将被追诉人抓获归案。

其二,交易涉案毒品的犯意,源自是涉案民警的授意,交易毒品的数量也是根据民警指示而决定的,极端情形是办案民警事先准备好用于购买涉案毒品的资金。正因如此,此类案件也往往涉及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的问题,比较极端的情形是涉案侦查人员事先提供大额毒资或大额毒品,甚至有警方线人直接提供大额真毒品,甚至是警方线人独立控制、支配大额涉案毒品实物异常情形。

其三,此种涉毒行为并非“纯正”意义上交易毒品的犯罪行为。事实上,涉案毒品交易行为是涉案民警严密控制下进行交付的,此类交易行为也明显具有实质性“演习”属性,进而导致涉案的毒品实物根本就不会真实地流向社会,并被终端消费者所吸食,进而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良好秩序的法益。

其四,此种案件明显具有人为炮制涉毒案的成分及痕迹,一般涉案毒品数量也不多,但也不排除某些涉案侦查人员,为了立大功、赚取高额举报奖金而蓄意炮制惊天毒品大案的异常情形。起码,司法实务中无法排除此类极端个案客观存在的合理怀疑。

因此,我们始终坚持:专业律师应对司法实务中常见的涉毒有罪情形或无罪情形有充分了解和深入研究。类似不诉案例包括:乌苏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狮检公刑不诉〔2016〕151号、深盐检刑不诉〔2016〕40号不诉案等。 

三、控制下交付程序违法之涉毒无罪情形

涉案毒品来源不明,涉案毒品数量也不多。更关键的是,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未经法定审批程序,直接导致办案程序违法,关键证据被排除,且其余在案证据也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案件无法定案。我们常年办理诸多涉毒大要案,也逐步发现这样的办案规律:轻罪、小案无罪理由多,重罪、大案无罪理由再多,办案机关也难放人。否则,相关案件容易成“逆天”无罪案,容易酿成重大法治事件,但此种无罪情形太难了。相关无罪案例如:丰检刑不诉〔2017〕51号、丰检刑不诉〔2018〕16号不诉案等。

四、控制下交付之未遂型“酌定”涉毒不诉案

控制下交付一般被认定是量刑情节,而非无罪情节。此情节不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无关案件既遂、未遂形态的认定,但控制下交付型涉毒案有时也被认定为未遂形态,最终案件不诉结案的情形也常见。个人观点,介入操作案件痕迹太明显的情形,被追诉人再认定既遂则对其明显不公,为此办案机关有条件“妥协”也是常见的情形。类似不诉案例包括:呼检控申刑申复决〔2019〕1号不诉案。

对此,我们更想强调的是,办案机关正常办理逻辑应是:能从重、从快的,从重、从快优先;涉案毒品数量巨大,既遂形态优先适用,确实有违实体正义的,次之适用未遂;因案件硬伤太多,被追诉人抗拒或反弹力度很大,且涉案毒品数量不多,办案人员“自由裁量”空间很大,在这样的前提下,办案人员考虑适用不诉、不捕方案结案,也是常见情形。因此,我们办理各种案件的时候,要设法穷尽各种狙击有罪判决的工具、手段和其他替代性方案,设法争取无罪获释的有效辩护效果。

五、“控制下交付、人赃并获”型涉毒无罪案

控制下交付,人赃并获型涉毒案背后,往往涉及线报信息的问题,往往涉及“事先埋伏”、“架网布空”的问题。但是,控制下交付,当场人赃并获,仅仅是反映案件抓捕环节中的一些显著性特征,此环节的涉案行为特征并不能解决涉案毒品、毒资的来源问题,也无法排除无辜者、案外人被设局陷害、被利用而介入其中的问题。

对此,我们曾查阅到这样的案例:涉案毒品数量高达2238.3克,被追诉人被人赃并获,被当场抓获归案,且属控制下交付的情形,但此案结果却是不诉结案。对此,我们觉得此案不诉结案的结果不出奇,如此结果不意外,即便线报信息准确,办案人员破获重大毒案是客观事实,但人货分离交易毒品或运输毒品的情形是毒案常态现象,无辜者、案外人被利用而涉毒的情形也是常见现象。为此,我们亲眼看到的涉毒犯罪事实,未必就是案件的真实情况。当然,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真正涉毒之人必然难逃法网,不是初一案发,就是十五被抓,只要其经常性涉毒,最后被抓是大概率事件。参考不诉案例:兰检公一刑不诉〔2019〕6号不诉案。

对此,我们还想强调的是,有些案件控制下交付和人赃并获是事实,但因在案证据不充分,涉案毒品上家没有到案,购毒渠道不详,毒资来源不明,致使办案机关主动变更案件定性,将贩卖毒品的案件定性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的定性,最后经诸多艰辛和曲折之后,我们也取得重大改判的辩护效果。

因此,重大刑案辩护工作之复杂,绝非普通百姓、非专业律师所能充分了解的。

六、“轻罪”案件采取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是否违背比例原则及侵犯人权

一般而言,根据我们所了解的情况,一般都是在涉毒案件、走私案件中,基于破案难度,基于毒品犯罪案件掌握线索难、取证难,容易出现涉案毒品上家或下家“闻风而逃”的现实窘境,进而导致立法上、司法上准许侦查人员采取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措施。但经详细查询后,我们发现,办案人员在一些“轻罪”案件中,涉案侦查人员也采取控制下交付措施,如此侦查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呢,是否违背相应的比例原则呢?对此,我们持反对态度。从案件结果来看,诸多涉案检察人员对此也持保留态度。如:行为人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或伪造公司印章罪,但涉案侦查人员采取特情介入、控制下交付措施方破获相关案件,但最后结果却是不诉结案。相关不诉案例包括: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19〕714号、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19〕643号不诉案。

控制下交付是常见的侦查措施,也是常见的有效辩点之一。但是,从控制下交付视角系统审视各种涉毒案件或其他重大刑事案件,然后从辩方视角进行反复思考,我们必然会发现诸多重大涉毒刑案背后另有玄机,或者据此发现更多的有效辩点,甚至还会发现一些名为“涉毒案”,但实质上是“设局陷害”的无罪案或蓄意“诬告陷害”案。刑案背后是人性,人性背后是善恶交融,哪怕是专业律师,有时也很难判断谁方是真正的大恶之徒。

本文写作于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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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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