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研究(五十三):美女直播交友,粉丝刷虚拟礼物,是否构成犯罪?

办案律师/作者: 吴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6-07


本文作者:吴斌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广州荔湾警方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专项行动中,派员奔赴湖南长沙、益阳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捣毁了一个利用“美女”直播引流交友诈骗的团伙,抓获涉案嫌疑人46人,现场查扣作案手机70部、电脑41台以及银行卡、直播设备等作案工具一批。

         警方认为,网络直播公司利用美女直播为卖点,吸引大量粉丝,对其中观看时间长、充值金额大、年龄适中的男性青年重点标注,推送到公司实际网络诱导诈骗的运营团队做进一步的接触。该团伙共涉案130多起,受骗者遍布全国各地,涉案金额达250多万元。

        本文是以这个案例作为契机,但是所分析内容及角度,未必是该案例的真实情况;而是以美女主播的角度,分析美女直播交友,粉丝刷礼物,是否构成诈骗犯罪?从不同角度,对该类型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及评价。具体详情请往下看。

        1.美女直播交友,粉丝刷虚拟礼物,哪种情形不构成诈骗犯罪?

        美女直播交友,为了能获得更多粉丝的青睐,美女对于观看时间长、充值金额大、年龄适中的男性青年重点标注,并添加微信好友进行沟通交流。以此吸引更多粉丝在直播平台上为主播充值打赏。

        美女有专门的聊天剧本,聊天根据“剧情”发展,利用露骨暧昧的话术,营造“相见恨晚、爱意难舍”的气氛,博取粉丝的好感;当然,美女没有专门的团队,更没有打着“以恋爱、结婚”等名义诱骗粉丝;在美女的“色诱”之下,粉丝自愿掏腰包充值打赏。

        美女的上述行为,既没有专门的团队以美女主播的名义与男性粉丝进行聊天,也没有打着“以恋爱、结婚”等旗号进行诱骗;即使粉丝为美女在直播时,充值并“刷礼物”打赏,属于粉丝的自愿行为。虽然美女这种“色诱”行为未必可取,但是美女没有以“恋爱、结婚”等虚假的内容,粉丝在直播平台进行充值打赏纯属自愿行为,该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诈骗犯罪。

 

        2.美女直 播交友,粉丝刷虚拟礼物,哪种情形可能构成诈骗犯罪?

       美女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利用美女直播为卖点,吸收粉丝,然后对粉丝中观看时间长、充值金额大、年龄适中的男性青年作为“入套男”,并将“入套男”的信息推送到公司运营团队。

       实际上,虽然公司通过微信、QQ等平台与粉丝进行沟通,但是,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探究是否虚构身份关系以及哪种行为方式直接导致粉丝充值打赏?

      情形一:如果美女主播在直播时,公司运营团队在“剧本”话术的指引下,以“谈恋爱、结婚”等名义进行虚假诱导,并让粉丝误认为微信、QQ的对方就是美女主播,在微信、QQ的诱骗之下进行充值打赏的;在粉丝不愿意继续打赏后,将粉丝从微信、QQ中删除或者拉黑,该行为涉嫌诈骗犯罪。

        因为打着美女主播与粉丝“谈恋爱、结婚”的名义,诱骗粉丝,该行为具有虚构身份及隐瞒真实目的的行为;粉丝陷入错误认识后,进行充值打赏,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情形二:虽然公司运营团队的操盘手在“剧本”话术的指引下,仅仅以美女主播的名义在微信、QQ上进行交流互动,以此为美女在直播时能获得粉丝充值打赏奠定基础。

         当美女主播在直播时,通过专业的话术技巧,让粉丝陷入了“桃花池”,粉丝为了能获得美女主播的芳心进行充值打赏的,该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因为公司操盘手并没有以美女主播的名义在微信、QQ谈情说爱;粉丝是想获取美女主播的芳心,而进行充值打赏。

         上述两种情形,关键点是否具有虚构身份、隐瞒真实目的。

        前者,具有虚构身份及隐瞒真实目的的做法,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粉丝陷入错误认识后,进行充值打赏,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犯罪。

       后者,公司运营团队操盘手以美女主播名义正常沟通互动,并没有虚假“谈情说爱“,而是真实互动交流,粉丝充值打赏纯属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若不区分情形进行综合分析及评议,而是“眉毛胡子一起抓”,那么,网红、网络主播这个职业危矣!


阅读量:661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吴斌

诈骗、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710705385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