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货赚的欢,小心牢坐穿

办案律师/作者: 何天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12-15


作者:何天云律师,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网络直播带货悄然改变了传统销售模式,“双十一”“双十二”更有企业老总亲自上阵推销自家产品,带货几百亿。网络新闻也曾爆出类似,“某明星企业家直播带货还清4亿债务,33场直播销售10个亿”,“网红辛有志花七千万办豪华婚礼,直播两小时倒赚三千万”。

近日,快手“带货一哥”辛巴(真名辛有志)因直播燕窝造假一事,再次成为舆论焦点。目前该案已被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调查。部分媒体以“辛巴带假货或被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为标题报道,很多网友非常关注,辛巴是否会被判刑。

从目前公开网络报道来看,该事件是只是行政调查,并非刑事立案调查,关于辛巴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我们律师事务所李泽民律师、韩武斌在《辛巴燕窝事件要判15年?别危言耸听了!》做了详尽分析,笔者在此不赘述。本文主要从主播带货可能触及刑事法律风险做出分析,并就此风险提出建议。

2020年8月,南京警方破获了一起销售假冒国际知名潮牌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该案件嫌疑人利用线上带货销售方式,注册了微信公众号、开设了抖音直播间,并入驻某大型团购平台和购物网站,在线上通过视频直播展示产品,以专柜价格销售假冒国际知名潮牌注册商标的商品。警方已经抓获嫌疑人20余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30余万件,涉案金额近2亿元。

上述嫌疑人明知是假冒某国际知名潮牌注册商标的服装,仍然通过抖音直播间等线上带货方式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在25万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实务中,网络主播除了可能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还可能涉及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虚假广告罪。

部分媒体猜测辛巴可能面临15年刑期,其法律依据是辛巴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即可以构成本罪。

本罪主体要求是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网络主播一般不会是生产者,但完全可能是销售者,如企业老总网络直播为公司产品带货;或者淘宝店直播,店家通过直播方式销售自家的商品,店家与主播身份重叠。在此情况下,若主播明知是伪劣产品,仍予以销售,金额达到了5万元以上,便可能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本罪,主播最高可面临无期徒刑处罚,并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在网络直播平台,主播直接销售产品的情形较少,更多的是接受其他商家委托为商家发布产品广告或者以主播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其他商家商品做出推荐或者证明,如此,主播的身份则是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代言人。

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发布广告时对商品、符合做虚假宣传,违法所得在十万以上等严重情节的,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广告代言人虽然不是虚假广告罪的主体,实践中,广告代言人有可能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共同实施虚假广告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被认定为虚假广告罪的共犯。若构成本罪,相应的主体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综合上述三个罪名,若主播涉嫌刑事犯罪,其面临最重的刑罚是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次是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最轻的是触犯虚假广告罪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网络传播速度快,明星加盟等原因使得一场直播带货金额有时高达数亿元,几百亿,相应的带给主播收入也不菲,因为上述三个罪名是直接与销售数额、违法所得等挂钩,销售金额越大,犯罪主体可能面临的刑期越高。主播一旦涉及到上述犯罪,其刑事法律风险就越高。

据此,笔者提出如下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建议:

第一、主播主观上应当划定一条刑事法律风险的红线,应时刻保持清醒,不应被眼前利益影响理性判断;

第二、销售产品的主播,从上游客户进货时,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产品的质量标准,验收产品标准,商品未侵犯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的条例以及对应违约条款;

第三、向上游客户索要相应证件,包括客户营业执照,产品质量合格证,商标注册证,商标权利人授权使用商标合同、证书等;

第四、接受广告主委托发布广告时,应当签订书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广告主应当保证宣传商品功能、成分、用途是真实的,符合实际的,

第五、核实商品功能、成分、用途等基本内容,在直播中以产品真实情况为消费者推荐;

网络直播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主播带货人在享受流量给自身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更应牢牢为自己划定好刑事法律风险这条红线。若为了眼前利益,于国法而不顾,则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遭受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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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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