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7天成功阻击批捕的“十步鞭法”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12-04



李泽民: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传销犯罪案件首席辩护律师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界常有“黄金37天”的说法。所谓“黄金37天”指的是侦查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与检察机关作出批捕决定之间的期间。37天,是从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嫌疑人起,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法定最长期限为30天;然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定最长期限为7天;合并后法定最长期限加起来就是37天。

因此,37天前面的30天,是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来说只有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才会用满30天的拘留期限。当30天满了之后,公安机关就必须要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其实所谓的黄金37天,真正具备含金量的是31-37天,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这个时间。前面30天,辩护律师,肯定要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者是在认为无罪的情况下,要求释放当事人。

目前,在广州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中,30天以内能够办理取保成功的个例非常之少。所以说在广州地区,能够真正体现这个黄金37天的,那其实就是在检察院审查批捕的31到37天,我们可以称作是铂金七天。

那么要实现在31-37天之内成功阻击检察院决定批捕的效果,到底应该怎么做?每个刑事辩护律师,可能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有不同的做法。广强经济犯罪辩护团队,经过多年的实践,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案方法:

第一步:确认案件信息

在公安阶段,特别是案件临近30天时,要跟公安机关的案审部门也就是预审部门的办案警官,随时保持沟通,确认公安机关是否已经将案件移交给了人民检察院的案管部门。如果确切的得知已经移送的信息,或者是联系不上的情况下,我们要直接持相关的手续,包括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函、委托书等,到办案机关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案管部门去查询,确认案件是否移送到了人民检察院;

             第二步:确认案件的具体经办人

现在人民检察院全面实行了捕诉合一的改革,也就是原来决定逮捕的部门与提起公诉的部门现在统一由一个部门负责。所以现在审查批捕的人员数量就大大增加了,不像以前批捕科和公诉科分开时,批捕科的人员都不多,大致都能够判断应该交到谁手上,此时,我们需要向案管部门确认案件的具体经办人;

  第三步:办理预约承办检察官程序

如果是已经确认案件到了检察院,按照现在广州办案的流程,需要预约承办人听取律师意见。预约方式有网上预约,电话预约或到案管中心现场预约,网上预约一般还要电话确认;

   第四步:提交书面《听取意见申请书》

确认了经办检察官之后,除了在网上预约之外,还要提交书面的要求听取意见的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是要讲明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说明本案当面听取意见的必要性。之所以要写明当面听取意见的申请书,是因为有很多检察院是要求律师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就完事了,没有安排当面听取意见,如果不写申请,就会错过一次争取有利结果的机会;

第五步:确定当面向承办检察官沟通意见的时间

根据网络预约的情况,或者电话回复的情况,确定跟承办检察官当面听取意见的时间。通常,承办检察官在31到37天之内,需要看案卷材料,会见当事人,还要针对案件做出审查报告,若是疑难复杂案件的,有可能还会公安了解情况,或者是呈报检委会决定,然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这个意见,因此,需要从案件移到检察院就要开始申请。一般情况下,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为例,主办检察官会在案件33天或者34天这个时间点,约见辩护律师当面听取意见;

第六步:做好听取意见的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准备专业详细的书面法律意见,这是基础,其中包括我们对案件本身的无罪意见或不具备逮捕条件的意见;二是要准备听取意见的口头发言稿。绝大部分辩护律师都会准备好书面的法律意见,但是很少去准备口头发言稿或者不知道应该怎么去准备,多数辩护律师往往在跟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流时,一味重复法律意见的一些内容。就我们团队办理的成功案件的经验来看,口头发言的内容应当与书面法律意见的内容有所不同,口头稿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案件的事实,逮捕必要性,案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逮捕之后会不会对某个人或者某个行业不良影响,证据的收集与解读情况;

第七步:当面沟通

在约定的时间去和检察官进行当面沟通。当前往检察院,尽量两个人一起去,因为在沟通交流过程中,两个人可以相互补充。在沟通过程中,主办检察官会让检察官助理做记录,记录辩护律师提出的主要观点。因此,辩护律师对案件进行阐述的时候,要在口头发言稿里面把案件主要的观点重新整理一下,将对案件最有利,最核心的观点,用精准的语言重新进行组织整理,做到有的放矢。

在听取意见过程中,几乎所有的检察官都会对辩护律师提出一个疑问:“你们现在看不到案件材料,提出的意见怎么能够保证全面呢?”检察官往往通过这样的疑问,来打击辩护律师辩护的积极性。不仅如此,根据我们这么多年的办案经验,发现有很多律师同行,还有检察官,包括当事人,都认同这种说法。针对这种现象,我们团队专门研究出了同种类案件的证据预判工作方法。因为我们团队常年都是有固定的人员办理相对固定的案件,我们对自己办理的每一种案件类型的证据体系,都是驾轻就熟。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跟当事人会见,与知情人的沟通交流,通过网络查询的方式以及案件相关人员提供证据线索等多种渠道和方法,预判公安机关目前掌握的证据情况。在此基础上,除了提出书面法律意见之外,我们在陈述意见时,还会向人民检察院递交一份能够支撑我们辩护观点的证据材料。很多时候,检察官会问“你的证据哪来的?”

当然,很多律师同行认为在这个阶段去收集证据风险太大,不能或者不愿去收集证据,但是我们团队在这个阶段已经总结了一套收集整理案件相关证据的方法,在我们看来是可以避免相关法律风险的。通常,在侦查阶段或者在阻击批捕阶段,目前仅限于收集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不建议收集言词证据,尤其是公安机关已经接触过的证人;

第八步:提交书面法律意见

当口头沟通交流完之后,一定要将事先准备好的书面法律意见交给主办检察官。一般而言,主办检察官都会象征性的去翻一下法律文书,不管是漫不经心,还是敷衍,总是会翻一下。因此,法律文书要把最核心的法律观点写在最前面的第一页和第二页,并且凸显出来,无论书面法律意见有多充分,都要整合在第一页和第二页,就用两页来说明我们的核心观点。为什么要强调这个?由于我们团队多年以来主要承办一些重大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就我们的办案风格和对案件的严格要求来说,我们所递交的法律文书,往往都是多达几十页,在当面沟通的有限时间里,检察官很难静心仔细阅读。那么核心观点的展示必须要在承办检察官第一眼看法律文书时就得展现出来,引起检察官的重视;

第九步:单独强调重要观点与证据

当提交完书面法律意见,从程序上来讲,工作就已经做完了。但是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递交完书面法律意见之后,如果有有关于当事人无罪或者是明显可以影响审查批捕的证据,这个一定要单独提出来,向主办检察官进行解释和说明。在这个时候,检察官他往往会对案子发表一些意见,我们就需要对检察官关于无罪和证据所表达的意见做一些反馈,进一步可以做出检察院对案件批捕或者是不批捕的预判;

第十步:完善书面法律意见并递交

听取意见的程序走完之后,往往在接下来一两天内,也就是在第三十三、三十四天,主办检察官会对案件形成初步的意见。此时,在听取意见结束之后,我们要根据与主办检察官沟通交流的意见,去完善或者是补充我们的书面法律意见。然后将补充的意见当面递交案管中心,或者通过邮寄提交,递交的人员包括承办检察官和检察院主要的领导,如果认为这个案子确实不应当批捕或者是无罪的话,应当要向相关的领导反映,那么这个工作就是一定要确保最迟要在36、37天之前完成。

以上就是整个在31到37天如何阻击人民检察院批捕的流程和辩护律师在阶段应该去做的一些工作,当程序和工作做完,检察院最迟会在第37天的时候,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每一个刑事案件,如果能够在37天以内争取到不批准逮捕,肯定对后续案件的办理会有很大的好处,当事人就有很大的概率可以争取到无罪或者是最终判决适用缓刑。所以,笔者所带领的经济犯罪辩护团队一直秉持着“慎终如始”的辩护理念,不遗余力的把握好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结果的每一个机会,全力以赴地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辩护。

附一份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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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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