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6-08
作者:梁栩境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笔者近期多起在手中的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结束审查起诉阶段进入审判程序,这几起案件均是涉案走私普通货物单位的负责人,基于案情需要作罪轻辩护,案件过程由于较为复杂且疑点较多,故审查起诉机关基于审慎考虑,均进行了两次退查,在扣除部分数额的同时,亦有增加情节的有利条件。
笔者认为,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承上启下的时候,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在现阶段提出充足的意见,及时改变原侦查阶段不利的认定,系达到最终有效结果的重要一步。笔者根据近期所办理的几起案件(罪轻辩护、单位负责人),特总结办理走私普通货物案件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内容,就此情况进行简述:
一、全面、细致、有效地进行阅卷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进行阅卷。部分当事人对于律师阅卷的内容并不熟悉,实际上在阅卷时,辩护律师能够阅读在案所有材料,同时亦包括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的言辞证据等。因此在阅卷后,辩护律师对于案件的情况会有更加深入的了解。然而应该明确,由于案件尚在调查阶段,因此相关卷宗内容均属于国家秘密,辩护律师不能将卷宗给予家属。
笔者在阅卷时会根据案件案情不同而有相应的侧重。在针对单位负责人作罪轻辩护的案件中,笔者阅卷分为如下几个重点:
1.理清案件链条、确认相关人员地位、作用
由于走私普通货物案件涉案人员、单位众多,因此即便作为其中一个单位的负责人,在进行辩护时亦应考虑其在整个案件链条中的作用及地位。
笔者所办理的案件多为转运公司的人员,对于此类公司人员有一特点,即所从事的行为具有被动型及不知情性,所谓被动即是其所从事的行为大多仅为上下家的中转行为,并不直接报关或获得利润;所谓不知情性即其对于报关真实价格,货物进出口利润等不知情。上述两项情况并不能完全得出无罪的结论,却足以获得从犯的认定。
故在此罪轻辩护案件中,笔者首先看当事人是否符合此从犯情节,并在此入手,为案件的顺利办理走出第一步。
2.理清当事人与涉案金额的关系
在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案情的导火索不同,意味着案件各个环节所应负责的数额不同。
如对于因报关公司违规而引起的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与报关公司进行业务往来的单位往往不止一家,这便出现了A单位(转运公司或货主)涉案数额一部分,而B单位涉案数额另一部分的情况。因此在处理此类型案件时,应分清自身当事人应对涉案的多少金额进行负责,不能讲案件全额认定为个人所需负责的具体数额。
3.分析数额是否存在问题
在确认了自身数额后,便可针对涉案的《核定证明书》进行分析,关注其中是否存在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的相关问题。
对该文书进行分析时,应同时处理文书的主体部分以及基础材料部分,因为现阶段主体的计算很少会出现问题,大部分案件的计算错误等均是出现在基础材料选择的错误或计算方式的不科学等。
实际上对数额问题的分析,系对案件所有客观材料的全面分析。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亦具体可分为对数额的研究以及对其他情节的研究,毕竟此两项系罪轻辩护之下决定当事人最终结果的关键因素。在这里所简单介绍的三项情况实际上只是每个案件都需要了解的部分,对于具体个案而言,针对案件进行具体分析,才能发现更多需要了解的问题。
二、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案件的相关问题
辩护律师在进行充分阅卷形成相关意见后,便可组织撰文,出具《法律意见书》。此处的《法律意见书》实际上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毕竟一起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较多,不能用一份简单的《法律意见书》囊括所有问题,笔者认为可能需要的文书主要有下列这些:
1.《法律意见书》
具体统筹分析所有案件情况,包括情节、数额等,让经办检察官能够快速了解辩护律师的核心观点,并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
2.《调查取证申请书》
如前所述,由于案件可能会经过退查,因此为充分利用退查这一程序,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向经办案件的检察官申请调查相关证据,尤其系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实践中,进出口业务所产生的证据辩护律师难以调取,相当部分的时候只能通过家属提供或检察官依职权调取,故辩护律师需充分利用退查这一机会。
3.《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或《取保候审申请书》
对于案件存在符合取保候审的情况,应根据案件情况,出具不同文书就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变更问题提出意见。
笔者认为,对于所判处刑期可以预见,案情较轻的案件,可出具《取保候审申请书》,主要针对案件实体问题讲述可取保候审的理由。
对于案件较为复杂且有其他非实体的不予羁押理由的案件,则可出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4.《重新鉴定申请书》
对于涉案偷逃税额存在重大问题,《核定证明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及时就数额问题出具《重新鉴定申请书》。对于此项情况,笔者还是需要简单说一下存在顾虑,由于鉴定的时间可能不计入案件的办案期限内,因此鉴定有可能导致案件延长,同时对于重新鉴定的情况办案部门比较慎重,并不一定同意,故提出此文书时辩护律师还是需要多方进行考虑。
5.补充《法律意见书》
针对退查回来后的情况,重新出具文书,说明退查后是否还存在案件的问题,让检察官对相关情况进行考虑,在某些证据不能查明,案件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是否仍要作出起诉,或作出起诉的同时在《起诉书》中确立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情况。
6.《建议作出不起诉决定意见书》
在经历了整个审查起诉阶段后,随着各项证据的固定,辩护律师对案件的了解已经达到了最高的情况。在案件即将进入审判阶段前,对于存在不起诉空间,可能达到提前解决的案件,辩护律师可提出不起诉的意见。然而就事论事,对于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相关单位的负责人而言,不起诉的难度极高。当然,若在其中仅从事辅助作用,地位并不高的人员,亦确实存在不起诉机会,应争取。
三、在审查起诉阶段持续会见沟通
考虑到审查起诉阶段可能存在的三查两退的情况,故笔者认为在此期间可能至少需要会见犯罪嫌疑人5次,以保证各项事项的顺利沟通。
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进行阅卷后,应带着针对卷宗内容精炼的案情,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让其充分了解现阶段其所面临的案情。
在形成相关意见后,亦应带着意见会见,让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辩护思路等情况。
同时,由于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会前往提审犯罪嫌疑人,故辩护律师亦应提前进行沟通,详细明确提审时应注意的重点及自身所需表达的核心内容。
笔者认为,若需充分办理好一起案件,应在案件发生时便请专业律师介入。若因各方面原因错过侦查阶段,则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尽可能挽回不利情况,以免进入审判阶段后案情恶化,最终无法得出有利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