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如何讯问及对违法侦查的救济途径(技能)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4-21



张毅律师:职务、经济犯罪辩护,广强律所合伙人,“套路贷”相关犯罪案件专项辩护中心主任,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张春: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自古以来,世界各国就有“口供为王”的说法,口供是结果,获取口供的途径就是讯问。民间有句“冤死不告官”的谚语,这是因为古代不管民事、刑事,司法机关的刑讯逼供部分是合法的;而现代以来,媒体报道过看守所中出现的“躲猫猫”“喝凉水”等不正常死亡情况,更加让部分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担心,自己或者亲人被抓后的讯问是否会过的不好,国家法律对讯问有什么程序要求和规制。

作为辩护律师十分清楚,刑事法律中对讯问有诸多规定,特别是在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出台以后,对于通过非法讯问手段获得的笔录从结果上予以否定,也一定程度上倒逼侦查机关进行合法讯问。本文简要对讯问的程序进行梳理,分为五个方面,也对收到非法讯问以后的救济途径进行了简要的梳理。

★★1.关于讯问人员身份及人数

1.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即要由人民检察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不能是临时工;

2.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必须二人以上,不少于二人;

3.一个案件有数个犯罪嫌疑人的,必须分开来一个一个讯问。

这里有个小区别,刑诉法规定是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讯问,公安机关的办案规定就照搬严格要求是两个侦查人员问,但是检察院通过自己的解释,打了一个擦边球:讯问的发问人必须是检察官,但是在场的其他人并不一定是检察官,可以是书记员,主要还是司法改革后,入额检察官太少,但是这样规定实际上与刑诉法有冲突,检察院的刑诉规则自行给自己扩大了权力。

★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二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讯问时,检察人员或者检察人员和书记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2.关于讯问地点及告知身份

1、未被拘留、逮捕的,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所进行讯问。

2、被送到看守所羁押的(刑事拘留和逮捕),讯问都应当在看守所进行。

其他事项:

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两次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4、因辨认、鉴定、侦查实验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需要,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并应当由两名以上警察押解。不得以讯问为目的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进行讯问。

5、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其家属不在场的,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6、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3.关于讯问内容

讯问时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核实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2、告知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有权自行辩护或者委托律师辩护,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3、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无罪的辩解,应当允许其连贯陈述。
告知权利:

1、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2、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3、讯问时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告知情况并记明笔录。
4、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5、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6、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

★★4.关于讯问笔录和亲笔供述

一、讯问笔录

1、每次讯问是都应当制作讯问笔录。

2、讯问笔录应当忠实于原话,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

3、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4、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补充或者改正。

5、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同时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注明日期。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6、讯问的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7、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材料。
二、亲笔供述

1、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也可以侦查人员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述。

2、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述的末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注明书写日期。

3、办案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对讯问笔录中有遗漏或者差错等情形,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5.关于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

可录可不录的: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必须录的:

1、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2、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三条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6.关于违法侦查的救济途径

对于侦查人员的违法讯问的,目前的救济途径有两个,一是向侦查机关对应的检察院提起侦查活动监督的申请,另一个就是向当地的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或者控告。

一、侦查活动监督

主要是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章第三节第五百六十七条进行,可以由犯罪嫌疑人通过驻看守所检察官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辩护律师提出申请,包括以下违法行为:

(一)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录音或者录像而没有录音或者录像,或者未在法定羁押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
(三)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四)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五)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规定,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六)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七)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鉴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等规定的;
(八)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的;
(九)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十)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十一)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十二)依法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而不告知,影响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三)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依法应当通知家属而未通知的;
(十四)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五)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出具说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而不出具、不提供的;
(十六)侦查活动中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二、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控告,

相关侦查人员办案过程中是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但是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或者公职人员,仍应当遵守党纪国法,因此如果在上述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本身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向当地的纪委、监委进行举报、控告。

★法条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畅通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等举报渠道,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及时受理检举控告,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深入分析信访形势,及时反映损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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