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涉及刑事风险研究(一):区块链技术应用中可能涉及到刑事罪名总结与归纳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何天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10-29



李泽民: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传销犯罪案件首席辩护律师

何天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区块链技术被认定为继个人电脑、互联网之后又一颠覆性创新技术,特别是2016年,区块链技术被首次写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3号)以及2017年4月28日,乌镇智库在2017年全球区块链金融(杭州)峰会上正式发布了《中国区块链产业发展白皮书》后,区块链技术成为了2017年-2018年最热门的话题之一。

2019年10月24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习大大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起着重要作用。我们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

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以及习大大关于区块链的讲话,将区块链推向了新的热度,在此利好的情况下,2019年10月28日(周一)市场全面上涨,区块链催生百股涨停。沪深主要指数普涨反弹,两市总成交量比较前一交易日明显放大。盘面上,区块链概念股受利好刺激大面积涨停,带动整个达科技板块普涨反弹。

正是在区块链概念被疯狂炒作时,人民日报提出了风险:应防止那种利用区块链发行虚拟货币、炒作空气币等行为。

那么什么是区块链呢?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联合数十家单位于2017年5月16日发布的《中国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论坛标准CBD-Forum-001-2017》中,将区块链(blockchain) 定义为“一种在对等网络环境下,通过透明和可信规则,构建不可伪造、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的块链式数据结构,实现和管理事务处理的模式。(注:事务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可信数据的产生、存取和使用等。)”

其中,对等网络(peer-topeernetwork)是指:一种仅包含对控制和操作能力等效的节点的计算机网络。

块链式数据结构(chained-blockdata structure)是指: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事务处理以区块为单位进行存储,并以密码学算法将区块按时间顺序连接成链条的一种数据结构。

用容易理解的话说,区块链本质上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数据库,这个数据库相当于一套按时间排序、真实记录的超级账本,对交易/参与各方的活动记录进行综合记账。

区块链能够建立完善的信用机制、安全、开放、共识等特征和优势确实能够给人们带来对美好未来的憧憬,但是区域链技术在很多领域都是处于概念性的状态,并未实际投入适用,除了虚拟货币、代币之外,因此,实务中,不仅对区块链炒作远偏离了现实,在区块链技术应用中也存在多种类型不法行为,此类犯罪多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并具有牟利的目的。

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从上述《公告》可知,监管部门将虚拟货币融资行为定性为“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并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传销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

目前,很多区块链公司在初创时期是通过ICO(区块链公司发行的类似比特币的代币)来募集资金的。区块链公司募集对象是没有数量限制的、大多数没有风险意识以及风险承受能力较差的,在面对区块链公司高额回报承诺之下,并且在比特币暴涨示范之下,大多数投资者都可能盲目的投入ICO。在此情况下,区块链公司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然,如果区块链公司并未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实际的生产、发展,而仅仅是借助区块链的名头骗取投资人的款项,那么区块链公司将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区块链公司借助发行虚拟货币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的,可能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当然,区块链公司在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的同时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笔者认为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湘阴县人民法院(2018)湘0624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柳佳鑫在湖南省湘阴县注册成立湖南柳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5月26日开始运营文襄合约项目……文襄合约网络虚拟货币项目正式运行后,即以缴纳现金成为会员,获得积分和产品的形式通过网络发展会员,按照缴纳现金的金额多少确定层级,按照投入资金的数量取得对应的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并以发展下线人员达到一定的数量,获得奖励。……2017年8月份,柳壹公司的文襄合约项目在百币网上线,任何人均可以在文襄合约的百币网外盘上进行投资、交易。……至案发时止,湖南柳壹公司共吸收社会不特定对象资金共计人民币29247000元。

湘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湖南柳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文襄合约网络投资项目有高额返利为诱饵,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从上述案例可知,涉案公司就是通过发行虚拟货币采取传销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典型案件。笔者认为,国家不仅仅会在技术方面不断加大前进步伐,而且在相应制度方面,特别是法律规制方面也将协调一致。

从实务中看,与区块链概念有关的罪名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另外还涉及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洗钱罪、逃汇罪,盗窃罪,诈骗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等。

区块链技术必定是社会发展趋势,实际上也已适用到了人们的生活中,但是该技术仍处于初级发展过程中,很多配套的制度都不够成熟,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我们面临的区块链技术,也可能有真有假,甚至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我们将持续对区块链技术涉及到刑事问题进行研究,以便更好为这类案件作精准辩护。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李泽民律师和研究员何天云关于区块链技术应用中可能涉及到刑事罪名总结与归纳。笔者将继续从事该类案件精准化有效辩护的研究,以期对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出有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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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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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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