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家赔偿研究之三: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判决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何天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8-23


李泽民: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何天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


法院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最后一个阶段,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阶段。《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就是,法院是唯一能确定当事人是否有罪的机构,因此,大家也常说,法院是一个国家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对案件的证据要求是最高的,而且有辩护律师的介入与公诉机关之间形成一种对抗性状态,而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应完全从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的角度来审慎案件,以保证案件合法有序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但是从近几年出现司法案例来看,司法实务中,还是存在部分法院判错案件的情况,从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法院司法改革白皮书》来看,2013年以来,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等重大刑事冤假错案46起,涉及94人。而上述这几起案件都是全国重大影响,其中当事人或者已经被执行死刑,或者已经服刑了十几甚至几十年了。

 

在确实出现上述情况之下,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家属能否申请国家赔偿?如果可以,分别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实务中,应当如何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第二十一条,……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从上述规定可知,案件最终改为无罪的,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是鉴于,审判阶段较为复杂,以下分别作出分析。

1. 再审无罪赔偿。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原判决的人民法院。

2. 二审无罪赔偿。二审改判无罪案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

3. 重审无罪赔偿。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案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其中包括原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新期间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在重审期间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撤诉处理超过三十日未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也是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

 

同时,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司法解释可知,受害的公民,受害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挂席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作为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效力及于全体。

 

赔偿请求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赔偿请求人非经全体同意,申请撤回或者放弃赔偿请求,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赔偿请求人。

 

关于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其他方面程序,笔者在前一篇《刑事案件中申请国家赔偿研究之一:刑事拘留出现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已作出详尽的总结。

 

实际上,在司法实务中,因人民法院错判,案件被改判为无罪,当事人获得国家赔偿的情形最为常见。特别近几年来,如聂树斌案等典型案件被改判之后,案件当事人或者家属都获得一定程度国家赔偿。

 

虽然国家赔偿在经济上给予当事人或者其家属一定的补偿,但是相对冤假错案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以及对中国法治影响,远远是国家赔偿所无法弥补的。因此,笔者特别提醒法院的司法工作人员,你手中的法槌不仅仅是国家赋予的权力,更是你应对国家法治所承担的责任。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李泽民律师以及研究员何天云关于“刑事案件当中有关国家赔偿问题”归纳与总结。笔者将继续从事该类案件精准化有效辩护的研究,以期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出有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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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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