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毒辩律师黄坚明:从毒资视角谈贩卖毒品案件有效辩护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8-20



黄坚明: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何国铭:广强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我们是长期专注于毒辩研究的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办理了2015年之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冰毒重260千克,获无罪释放)、2015年之香港籍吴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相当于海洛因1.87吨”,案件已撤销,获彻底“无罪释放”)、2017年之台湾籍蔡某被控贩卖、走私冰毒96公斤(蔡某系第一被告人,案件办理中)、2017年之广州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不捕释放)、2017年之周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某高院审理,两人被判死立刑,已被高院裁定发回重审)等经典案例。

毒资流转是贩卖毒品罪的重要环节。在一些贩毒案件中,偶尔会存在“售毒价格异常”、“付款细节异常”等各种异常现象。因侦查机关所认定的毒品交易行为背后之付款情形异常,违法经验法则和生活常识,导致无法排除相关案件系冤假错案,涉案被追诉人是案外人、无辜人的合理怀疑,致使检察机关对被追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法院宣告被追诉人无罪的相关案例绝非少数。今天,我们从真实案例入手,从毒资支付视角分析相关案件背后的诸多异常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一、侦查人员没有查获毒资或毒资来源不明

对于贩毒人员而言,交易安全性系头等大事。相对于有账户的银行交易而言,采用现金交易是一种更安全的交易方式。但对于一些毒资数额巨大的毒品交易行为,但交易双方未碰面就把资金流转好几手情形,明显违背常理。这样的案件,也往往因最终没有查获毒资,使得案件存疑,被追诉人终获无罪释放。

如,(2016)云刑终799号判决书载明:在未查获毒资的情形下,公诉机关指控玉应的给予岩温暖的行李箱里就是购买的毒品的现金毒资人民币278万元明显违背异常,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二、核实涉案毒资是否系其他案外人或无关人员所有

若有证据能证明,办案人员查获的在案毒资系同案人独立所有,或其他案外人所有,与被追诉人无关;或者在案书证所指控的钱财,实际上并非是被追诉人贩毒所得,而是其正常的生活收入,则不足以证明被追诉人贩毒所得的毒资或用于购毒的毒资,则应宣告其无罪。

如:在我们亲办的一起案件中,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查获的200万元现金,与被追诉人无关,且在案证据可证实上述毒资应属其他所谓的同案犯所有,否则办案机关应依法予以退还;在他人住处查获涉案的现金物证,与被追诉人无关。同理,办案机关在某位被追诉人住处查获的数十万元款项,已被一审判决认定属某被追诉人女友的合法财产,与被追诉人无关;被追诉人存在某银行的涉案款项数十万元款项,与涉案百多公斤冰毒交易时间、口供所述的取得毒资时间不符,且有部分款项源自案外人所汇,与涉案的百多公斤冰毒无关。这进一步证明被追诉人是彻彻底底的无辜者、案外人。而在案发现场被扣押200万元款项,以及在其他案外人住处扣押的其余百百多万元款项,均与涉案被追诉人无关。

三、核实被追诉人是否有获取高额报酬

涉毒人员贩卖毒品,目的当然是为了从中获取高额的利润。涉毒人员绝非“活雷锋”,其绝不会冒着掉脑袋的风险“倒卖”毒品,结果却是分钱未获,单纯“干好事”的情形,一般不会出现在贩毒大要案中。在司法实务中,辩方可以核实被追诉人是否收取高额毒资,进而推断出被追诉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从而得出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

如,渝万州检刑不诉〔2016〕89号载明:缺乏在案证据证实张某从中获取了利益,不能证实行为人从中有牟利的主观意图,也不能证实贩卖毒品或协助他人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进而导致其涉案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类似案例:(2015)鄂赤壁刑初字第35号

四、核实口供所述毒资与现金毒资或转账毒资金额或涉案时间段是否相符

涉毒人员对毒品的交易是极其慎重,因对交易对手不信任或对交易安全性存疑,致使涉案毒人员一般采用单线联系,交易方式也极具隐匿性,钱货的交易也往往是同步的。辩方通过对交易流水、案发现场扣押笔录等书证进行审查,若涉案毒品数量与查获在案的毒资金额相差过于悬殊,涉案毒品交易时间与案发时间相隔较长,涉案人员对此也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则这种毒品交易行为不合常理,辩方应质疑该笔交易与涉案毒品犯罪活动不具有关联性。

如,(2016)粤刑终1289号判决书载明:虽然李钢鍪62×××14的农业银行卡号于2012年6月9日转入人民币15万元,2014年6月14日转入人民币6万元,证明李钢鍪的银行卡有大额的资金转入,但不足以推定其有贩毒行为,且该两笔资金系在案发前半个月汇入李钢鍪的银行卡,14天后才进行毒品交易,明显与常理不符。

五、毒品数量与毒资数额之间是否“不匹配”

贩卖毒品罪的本质特征就是有偿交易毒品。一分钱一分货,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都是通常的毒品交易规则。在具体个案中,若涉案毒品数量与涉案毒资金额明显不符,明显有违常识,则辩方有理由怀疑涉案毒品交易行为是否客观存在,被追诉人所述的毒品交易口供内容真实性存疑,办案机关所指控的毒品犯罪行为能否成立存疑。显然,“货不对板”背后往往意味着重大辩护空间所在。如,(2016)粤刑终1289号载明:480克的毒品价格按李海炮的供述大概是6.5万元,显然与汇入李钢鍪银行卡的金额相差甚远。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述资金往来与贩毒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

因此,涉案毒品数量与涉案毒资之间是否符合比例原则,被追诉人认罪口供所述的毒资计算方式是否准确或符合常理,涉案毒品数量、单价和毒资金额之间是否相互矛盾,无疑是认定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根据之一。

 

六、核实被追诉人之间关于涉案毒资金额的口供内容是否相互印证

被追诉人与所谓同案人就毒资数额的口供内容是否一致,是否相互印证,直接关系到其口供内容的真实性,致使案件无法排除侦查人员故意作不实记录或被追诉人口供有假的合理怀疑,致使得案件疑点重重,无法排除侦查人员扣押在案的钱财与本案无关的合理怀疑。

如,(2015)宁刑终字第11号判决书载明:上诉人张某在一审、二审中都提到被扣的现金是14000元且退了6000元,同时在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质证意见中也清楚的说明“除扣押的8000元外,其余已退还家属”,抓获经过则反映只从张某身上扣押了8000元现金,本院认为抓获经过所反映的扣押现金情况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故该扣款8000元的证据与本案缺乏证据的关联性印证,8000元现金是否为李某付给张某购卖毒品的赃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认定。

综上所述,毒资交付异常情形并不少见,且往往隐藏在隐蔽处,不易被发掘。这就考验求辩护律师的专业功底是否深厚,是否具有一双慧眼,能够察觉证据及事实背后的蛛丝马迹。敢辩、能辩、善辩,勇于挽救生命,这无疑是毒辩律师应有的追求和价值选择。我们将持续深耕毒辩领域,将提供更多毒辩常识供业界参考。你的关注就是我们最大持续前进的最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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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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