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无罪裁判理由统计大全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8-13


肖文彬:诈骗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周淑敏:广强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导语: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的管理秩序和国家的财产所有权。在司法实务中,查阅、收集招摇撞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无罪案例对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为此,笔者通过无讼网、把手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相关案例搜索平台,以“刑事”“招摇撞骗罪”“无罪”“不成立”“不构成”“判决书”等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380份招摇撞骗罪相关刑事判决,并从中查找出5份招摇撞骗罪无罪案例,汇总其无罪裁判理由;以“刑事”“骗取出口退税罪”“不成立”“不构成”“判决书”等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出103份骗取出口退税罪相关刑事判决,并从中查找出2份骗取出口退税罪无罪案例,汇总其无罪裁判理由,以供大家办案参考。

一、招摇撞骗罪无罪裁判理由

案例一:张某某犯挪用资金罪、招摇撞骗罪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锦刑二终字第00176号

裁判理由:关于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某某持有警官证、军官证,着警服、佩戴警用标志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一节,经查,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要求主观方面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张某某实施了着警服、佩戴警用标志的行为,无证据证实张某某着警服、佩戴警用标志系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故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某某构成招摇撞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某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5)太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张某某无罪。

案例石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750号

裁判理由:上诉人石某凌晨时分在街道上行走,因形迹可疑被治安员盘查,上诉人为了逃避检查,谎称自己是军人并亮出其找人伪造的军官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上诉人石某接受盘查时向治安员出示伪造的军官证以冒充军人,其主观目的只是为了逃避检查,并非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其行为不符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主观要件,依法不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综上,上诉人石某的上诉意见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定罪及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1452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石某无罪。

案例三: 吴武杨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深罗法刑一初字第657号

裁判理由: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以其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炫耀并骗取非法利益。招摇,即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到处炫耀,该行为可以发生在公开场合,也可以针对特定的一人或多人发生在相对私密的空间;撞骗,即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该非法利益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荣誉、地位或其它。要构成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招摇撞骗两个行为,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其中一个行为,则不构成本罪。本案中,被告人吴某虽然冒充警察得到被害人的信任,从而获取了代理被害人积分入户的业务,但之后吴某确实委托他人办理入户事宜并让其朋友垫付了人民币10000元,可见吴某冒充警察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业务而非骗取非法利益。因此吴某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案例劳烨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浙01刑初162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劳烨翔虽有冒充军人的行为,但在案指控其招摇撞骗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不当,予以纠正。

案例张金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

案号:(2016)渝0101刑初1172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张金利用伪造的人民警察证、警服等装备仅用于骗取熊某的信任,并未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到处炫耀,实施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故被告人张金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张金犯招摇撞骗罪的罪名不成立。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无罪裁判理由

案例一:广州德览贸易有限公司、徐占伟骗取出口退税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粤01刑初472号 

裁判理由:关于被告单位德览公司、被告人徐占伟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故意的问题。本案现有证据证实,赤峰金某公司、赤峰兴兴公司、乳山超越公司、巨鹿县恒合厂等四家上游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均属于虚假发票,没有对应的真实出口业务,据此申请退税,属于骗取出口退税。辩方对此事实亦不持异议,但辩称由于德览公司提供的是挂靠服务,并没有参与采购、出口等环节,并不知悉挂靠人林某1坤、张某2萌的真实目的是骗取出口退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因此关于对上述问题的判断,实际是对德览公司、徐占伟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有骗取出口退税故意的判断。

对于此问题,本院认为:

(1)德览公司作为一家专门的进出口公司,在不见客户、不见货物、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允许挂靠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行报关从事出口业务,显属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接受处罚,但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本身,不足以推断德览公司主观上明知他人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

(2)截止法庭辩论终结前,挂靠人林某1坤并没有归案,亦未提供证言;张某2萌虽然曾提供了证言,但其证言与本案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明显不实,不足采信;涉及虚开发票、假报出口、支付外汇等环节的关键证人亦未归案,没有证据证实德览公司参与了这些环节或与上述环节的相关人员有过共谋。综上,本案并无证据证实德览公司与林某1坤、张某2萌以及其他环节上的相关人员进行过骗取出口退税的共谋。

(3)德览公司在与林某1坤、张某2萌合作初期,曾因出口申报不实被深圳大鹏海关四次行政处罚,但现有证据证实代表德览公司接受处罚的刘某并非德览公司员工,委托刘某处理处罚事项的授权书亦非德览公司或徐占伟出具,刘某所提供给海关的德览公司材料均属虚假材料,刘某亦未归案提供证言。现有证据证实德览公司对上述四次行政处罚确有可能不知情,不排除德览公司确系被林某1坤、张某2萌蒙蔽的合理怀疑。

(4)赵某2证实,林某1坤系前女婿,而其本人退休前曾在国税部门工作,印证了被告人徐占伟的部分辩解,不排除德览公司是基于对赵某2的信任而让林某1坤挂靠的合理怀疑。

(5)本案证据证实,德览公司在申请退税的过程中,也履行了相应的审核义务,通过国税系统验证了发票的真实性,通过海关系统查询了货物的出口情况,国税部门在退税之前也会对相关企业的出口能力进行函调。由于存在上述机制,且运转良好,故从来没有怀疑过林某1坤、张某2萌挂靠业务的真实性,德览公司的上述辩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综上,本案并无直接证据证实德览公司、徐占伟与挂靠人林某1坤、张某2萌等人进行过共谋,也无间接证据证实德览公司应当知道林某1坤、张某2萌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不能排除德览公司是基于相信林某1坤、张某2萌出口业务的真实性而提供挂靠服务的合理怀疑。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德览公司以及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徐占伟,利用德览公司作为进出口公司可以申请退税的资质,为他人提供挂靠服务,在不见客户、不见货物、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允许挂靠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行报关从事出口业务,并持挂靠人提供的发票申请退税,显属违法违规行为。但本案并无证据证实被告单位德览公司主观上明知挂靠人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不能排除被告单位德览公司确系被挂靠人蒙蔽的合理怀疑。被告单位德览公司及其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徐占伟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德览公司、被告人徐占伟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案例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金义刑初字第1404号

裁判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杨某明知被告人张宏明意欲骗取出口退税。对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明知被告人张宏明意欲骗取出口退税,没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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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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