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决(量刑)数据详解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8-08



梁栩境律师:走私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暨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一、前言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本篇文章旨在利用大数据技术,展现当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整体样貌,从各个角度揭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普遍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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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相关平台,对2002年到现在的案件进行了统计。可以看出自2011年开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案件数量持续增加,在2017年达到峰值,2018年因为部分案件尚未公开,数量有所下降。但是我们可以预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沿海地区开放程度的提高,该类犯罪数量的增加将成为必然。可以说,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案件数量和我国的发展开放程度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两者呈现极强的相关性。

 

二、案件地域分布

在所有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例中,广东省占据了绝对的第一位,总计为2641起,占案件总数的78.78%。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在全国的地域分布极其不均,可以说广东省为全国最集中的案件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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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数前十的法院

笔者对审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数量排名前十的法院进行了统计,可以看出排位前五名的法院,广东省就占了前四名,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首。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全国的分布形成了省份集中化,城市集中化的基本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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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键辩点应用情况

经过笔者对3000多宗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真实案例的统计,再结合近几年的辩护工作经验,总结出数十个关键辩点,具体详见于《从14个无罪案例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无罪辩点》、《从153份不起诉决定书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22个无罪辩点》等笔者的其他文章。现仅以从犯情节、自首情节、补缴税款三个辩护角度为例,展示关键辩点在司法实例中的运用情况。

1.自首情节

笔者共收集到的3352件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例中,有2353件案例有自首情节,占比为70.19%,属于使用较为广泛的罪轻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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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犯情节

在收集到的案例中,有1910件案例有从犯情节,占比56.98%。由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往往涉及人数众多,确认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分工,分清主从犯身份,也是应当着重考虑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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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缴税款

在所有案例中,有363件案例被告人补缴了税款,占比10.82%。补缴偷逃税款对缩短刑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即时补缴税款可以直接减少犯罪数额,甚至实现免予刑事处罚等更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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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刑事犯罪有较大区别,主要有两点:

一方面,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均以犯罪数额为主要判断标准。该类案件的犯罪数额计算较为复杂和专业,公诉方因为自身立场和身份原因,往往不会仔细辨别其中的误差,也不会主动将与被告人无关的数额剔除。从辩护经验上来看,经常出现公诉方犯罪数额计算虚高的情况,有时甚至出现三四倍的虚高数额,若非辩护人及时介入,被告人将承担过高的法律责任,处境十分危险。

另一方面,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犯罪过程复杂,环节众多。而公诉方主要依据口供确定整个犯罪过程,但每个人都是从自己的角度对整个走私流程加以阐述,具有极大的主观性,在笔者辩护过程中经常发现被告人之间口供存在偏差、甚至完全矛盾的情况。并且走私往往是以多人协作的形式出现,如果不能对每个人在案件中发挥的作用进行准确定位,将会在主犯从犯的判断上产生错误,从而直接影响被告人的利益。因此,辩护人的质证将会显得尤为重要。

 

五、审判结果大数据展示

笔者通过对3352件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决的分析,对判决情况进行了如下分类:

1.判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管制、拘役的案件共198件

2.判处3年-10年有期徒刑的案件共1642件

3.判处10年-15年有期徒刑的案件共1498件

4.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共1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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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判决中,有相当一部分被告人被判处3-15年的有期徒刑。再结合法官对被告人辩护意见的采纳程度来看,基本上可以确定的是,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将会对被告人的判决结果产生十分重要的、甚至可以说是决定性的影响,这直接关系到刑期的长短,而在犯罪数额较少,影响不大的案例中,往往可以促成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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